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煤矿安全目标管理规章制度汇编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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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目标治理制度

第1条 为进一步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全面落实安全生产目标责任制,操纵和减少各类生产安全事故,有效遏制重特大事故发生。

第2条 安全生产工作实行目标治理。在规划煤矿长远进展的同时规划安全生产,制定煤矿年度生产经营目标的同时制定年度安全生产目标。 第3条 矿长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目标负责,实行民主治理,采取相应的组织、技术和政策措施,鼓舞职工参加安全目标治理工作。

第4条 依据国家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政府对安全生产工作的要求,矿每年制定企业安全目标治理打算,内容包括: (1)企业的安全生产形势和政府对安全生产工作的要求;

(2)年度安全治理目标:杜绝重伤及以上人身事故;杜绝重大非人身事故。

(3)保证完成安全生产目标的组织、技术和政策措施; (4)安全目标治理的实施、考核和奖惩。

第5条 纳入年度安全治理目标打算的安全治理目标包括: (1)不发生死亡事故,杜绝重特大事故; (2)重伤事故率;

(3) 矿井安全隐患整改率;

(4)治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率和全员培训率; (5)矿井质量标准化达级; (6)设备完好率;

(7)遵章守纪,制止“三违”; (8)煤矿软件治理和安全设施投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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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项治理目标值不得低于国家有关法规、政策规定和政府主管部门对安全工作的要求;没有规定的,不低于上年实际或打算水平。

第6条 制定和落实年度安全目标治理打算,矿与区队或班组以签订合同或责任状等形式,将各项安全治理目标层层分降落实,并逐级按季、月考核。考核内容包括:

(1)承诺的安全治理目标完成情况; (2)区队或班组安全治理情况; (3)安全生产责任制执行情况; (4)遵章守纪,制止“三违”情况。

第7条 煤矿鼓舞职工参与安全目标治理,对完成安全治理目标好的区队、班组或个人给予奖励。

安全办公会议制度

第1条 为了保证国家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贯彻落实,及时研究安全生产工作,依照《安全生产法》和《煤矿安全规程》,制定本制度。

第2条 煤矿每周至少召开一次安全生产办公会议,研究解决安全生产工作中的重大问题。遇有专门情况,如传达上级会议精神等,应随时召开。 第3条 安全生产办公会议由矿长主持,专门情况下,由矿长授权的主管生产、安全的副矿长或总工程师主持。

第4条 安全生产办公会议参加人员:各副矿长、值班矿长和安全检查人员,必要时可汲取相关工种负责人和区队或班组长参加。对应参加会议人员因专门情况不能参加会议的,应提早向会议主持人请假,无故旷会的,除提出批判外再给予经济处罚。

第5条 安全生产办公会议的内容和任务是研究企业安全生产,研究分析矿井存在的问题,提出解决的措施方法,并落实到有关工种和人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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议的要紧任务是:

(1)传达贯彻上级有关安全工作指示; (2)听取安全生产工作汇报;

(3)分析安全生产形势,总结部署安全生产工作; (4)决定事故隐患治理、安全投入、奖惩、表彰等事项; (5)研究其他相关安全生产事项。

第6条 召开安全生产办公会议应当有预备,抓住重点,讲究实效。并提早一天将会议内容通知与会人员。

第7条 安全生产办公会议设规范的专门会议记录。

(1)准确记载会议时刻、地点、主持人、参加人员、记录人、会议主题内容、会议决定事项,按发言顺序如实记录发言人的姓名、职务和发言要点;

(2)会议结束,会议记录由主持人批阅签字; (3)会议记录保存2年,不准缺页、涂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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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奖惩制度

第1条 为了规范职工安全行为和安全奖惩工作,保证生产安全,依照《劳动法》、《安全生产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和《煤矿安全规程》,制定本制度。

第2条 实行安全奖惩制度,坚持以精神鼓舞和教育为主,以处罚为辅的原则,引导职工遵守规章制度,自觉搞好安全生产。

第3条 对在安全生产方面有突出贡献者,依照本制度给予表彰和奖励;对违反企业安全生产规章制度,违反操作规程的违章指挥和违章作业行为,依照本制度实施经济处罚或行政处分。

第4条 职工必须履行法定的安全生产义务,遵守有关矿山安全法律、法规,遵守企业规章制度,认真执行安全操作规程,对本职的安全工作负责。职工违反《煤矿安全规程》、安全操作规程、作业规程和本矿规章制度的,不论是否产生后果,均应承担责任。

第5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区队、班组和个人,由矿给予奖励: (1)完成年度安全治理目标单位的负责人;

(2)有技术革新或发明对安全生产有突出贡献的个人; (3)由于个人行为而幸免重大事故发生的个人; (4)在抢险救灾过程中表现突出的单位或个人; (5)提出合理化建议明显改善安全状况的个人; (6)其他认为应当给予奖励的。

第6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矿给予经济处罚: (1)违章指挥或违章作业的; (2)违反企业安全生产规章制度的; (3)违反劳动纪律阻碍安全生产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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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未完成安全治理目标的单位或个人; (5)对生产安全事故负直接或间接责任的。

第7条 对违反安全规章制度的职工实施经济处罚,依照违章情节和危害后果,区不情况,分不处理。处罚前由安全检查人员弄清事实,取得证据,矿长批准后实施。对职工实施安全处罚,同意职工陈述和申辩。 (1)违章情节较轻或尚未产生不利后果的,给予经济处罚;情节、后果较严峻或屡教不改的,加重处罚,直到给予行政处罚;

(2)职工严峻违反劳动纪律和企业规章制度,违章作业造成严峻后果或经常违章违纪屡教不改的,由矿依法解除与其订立的劳动合同。 . 第8条 玩忽职守,违反《煤矿安全规程》和有关安全操作规程、作业规程,或违章指挥造成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事故的,除依照本制度实施经济处罚外,还将依照有关规定责令其赔偿经济损失。能够迅速改正错误表现良好的,经矿长批准,赔偿金额可酌减。

第9条 建立违章登记记录。凡在各类检查中被查出违章现象或行为的,必须进行登记。

第l0条 区(队)长、班组长、安全检查人员和其他对安全生产负有责任的人员,应当依照本制度加强安全检查,制止违章行为;在现场发觉违章而不制止的,按违章给予处罚。

第11条 依照本制度,矿另行制定职工“三违”处罚规定,与本制度一并执行。

安全技术审批制度

第l条 为了规范安全技术审批工作,落实技术审批责任,依照《煤矿安全规程》,制定本制度。

第2条 本制度所称技术审批,是指设计、措施、作业规程和临时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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煤矿安全目标管理规章制度汇编文件

安全目标治理制度第1条为进一步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全面落实安全生产目标责任制,操纵和减少各类生产安全事故,有效遏制重特大事故发生。第2条安全生产工作实行目标治理。在规划煤矿长远进展的同时规划安全生产,制定煤矿年度生产经营目标的同时制定年度安全生产目标。第3条矿长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目标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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