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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总则》学习笔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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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总则》学习笔记

目录

一、 民法总则的立法过程及其定位

二、 民法总则具体制度介绍——以制度变化为重点 三、 民法总则的整体评价 1

民法总则的立法过程及其定位

(一) 作为民法典编纂的重要一环

依十八届四中全会决定,编纂民法典是落实全面依法治国战略的重要战略性举措。民法典的编纂不仅仅是民事法律规范的完善,更是全面依法治国战略中的重要一环。随后,五大工作小组启动相关草案的起草,尤其是民法总则——法工委草案阶段——法律委员会各征求意见稿阶段——全国人大审议阶段。

从民法典意义上而言,因其表征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时代终于到来,而不仅仅是历次的民法典草案的审议,民法总则即使有所缺憾,也不失为其巨大的历史意义。

(二)民法立法过程的特色

科学立法:(1)对中国民事实践活动的总结(如第153条的强制性规定与法律行为效力之间的关系;第16条的胎儿利益保护等等;宣告失踪和宣告死亡制度对民通意见的吸收;除斥期间的概念;时效的抗辩权发生说等等);(2)对中国民法学理论成就的吸收(意思表示及法律行为部分,尤其是第134条、多方行为、决议行为的纳入);(3)适应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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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需要的制度完善(如第111条的个人信息(并非简单的隐私权;)第127条的数据、虚拟财产;第33条的成年任意监护协议)。

民主立法:(1)草案过程中多方征求意见。从各工作组草案开始,到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律委员会的一草、二草和三草,多次公开征求意见;其开门立法的表现,估计只有婚姻法的立法和修改可以与其相提并论。(2)这次立法最大的特点是在全国人大开会期间,根据全国人大代表们的意见,对草案作了126处修改,其中实质修改50多处。

立法理念的更新:(1)如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如第8条公序良俗、第86条的法人社会责任、第184条的自愿紧急救助、第185条的英烈条款;国家政策概念的取消,习惯的增加——法治;诚信原则——第7条诚信;自由平等——第5条的意思自治,第4条的法律地位平等);(3)绿色原则的导入(第9条);(3)删去了等价有偿原则。

法治与改革:民法,不仅仅是私法,而是将市民社会组织起来的法,编纂民法典是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实现国家治理体系和社会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重大举措。尤其体现在法人和非法人组织立法及民事权利的列举方面。

在法人和非法人组织方面,按照社会组织改革发展的要求,民法总则延续了民法通则企业法人与其他法人的基本分类,按照法人设立目的和功能等方面的不同,将法人分为营利法人与非营利法人,并规定特别法人和非法人组织。其实质上是将市民社会的参与者,通过立法的方式将其组织起来,而营利法人和非营利法人的基本分类,则与我们国家事业单位改革等诸多改革相适应,试图以是否营利来区分法人,并以此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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统筹其不同的规制方式。特别法人制度的设立,对于改革开放以来的基层群众性组织、集体经济组织、合作经济组织等,明确了其法人地位,对于改革的推进和基层组织治理结构的现代化,具有重要意义;而对于机关法人,将其定位为特别法人,为机关法人今后的职能改革和参与民事活动时的身份定位奠定了民法上的人的地位。总体上而言,法人制度部分,不仅是对改革成果的确认,同时也为未来的改革提供了法治的基础和通道。

法典总则部分集中列举民事权利,是我国民事立法的一大特点,是作为权利宣言的民法总则。民法通则通过时,国外有学者曾称其为中国的人权宣言。民法总则延续了民法通则对民事权利予以专章列举的方式,并结合时代的发展,对一般人格权、个人信息、数据、虚拟财产等做了列举。尤其是对一般人格权作出规定,是亮点这一。在民之所以以专章列举规定民事权利,是为了贯彻落实党中央关于实现公民权利保障法治化和完善产权保护制度的要求,凸显对民事权利的尊重,加强对民事权利的保护,为民法典各分编和民商事特别法的立法提供指南。当然,若只是权利宣示,采取单条列举而不是专章列举,也是一种可能的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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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总则具体制度介绍——以制度变化为重点

(一)篇章结构:对民法通则的改造与升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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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十一章,206条,包括:基本规定、民事主体(自然人、法人、非法人组织)、民事权利、民事法律行为、代理、民事责任、诉讼时效、期间计算、附则。

对比民法通则:共九章,156条,包括:基本原则、民事主体(公民、法人)、民事法律行为与代理、民事权利、民事责任、诉讼时效、涉外民事关系的法律适用、附则。

——除了涉外民事法律关系已有专门的立法而不再纳入,民法总则的基本框架结构与民法通则的基本框架基本一致。因此,民法总则,与其说是总则,不如说是通则,是民法通则民法通则2.0. 实际上,不仅是框架结构,条文内容上大约有50来个条文基本相同,有50来个条文作出修改或重大调整。也正是在这层意义而言,我们的民法典,将不同于世界各国的主要民法典,特别是不同于德国民法典(当然,若除去民事权利和民事责任两章,也可看出德国民法典的影响也深入其中)。其民法总则定位,与其说是抽取公因式的总则,不如说是民法典概览,或者说是小民法典,甚至也可以叫做民事法律总体概览或民事法律指南(如法人部分、数据、虚拟财产、知识产权等部分,都需要有特别民事立法来支撑,而不一定仅仅是民法典的概览)。尤其是民事权利和民事责任两章,其不同于各国民法典的总则编。

事实上,在民法典编纂过程中,立法者一直贯彻“既尊重民事立法的历史延续性,又适应当前经济社会发展的客观要求”的工作要求,对民法通则的延续和扬弃,是这一工作要求的具体体现。

(二)基本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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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宗旨(第1条,略):

(1)在民法层面,将学理上的“公序良俗”概念导入,删去了社会公德和国家政策,增加了习惯作为法源。(第5、第10条)

(2)增加了绿色原则(第9条,节约资源,保护生态环境) (3)参考侵权责任法立法当时的作法,本法与特别法之间的关系(第11条)。但其他法律对民事关系有特别规定时的适用,可能会成为公法与私法之间沟通的一个转介。

(三)自然人

(1)胎儿利益保护(第16条)。

(2)限制行为能力年龄的下降(10周岁→8周岁,第19条)。 (3)删去民法通则中“精神病人”的表述,而是采用“不能辨认”和“不能完全辨认”来描述(第21条、第22条、第24条);增加了行为能力认定制度中的“有关组织”并加以明确定义(第24条;而民法通则第19条仅限于利害关系人)。

(4)明确了监护顺序(第28条)。 (5)增加了遗嘱指定监护(第29条)。 (6)增加了成年意定监护(第33条)。

(7)规定了监护人资格的撤销、恢复及临时监护(第36条、第38条、第31条)

——监护制度改革中,民政部门的地位日益重要,包括申请恢复(第24条)、其他个人或组织任监护人时的同意(第27条、第28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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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总则》学习笔记

《民法总则》学习笔记目录一、民法总则的立法过程及其定位二、民法总则具体制度介绍——以制度变化为重点三、民法总则的整体评价1民法总则的立法过程及其定位(一)作为民法典编纂的重要一环依十八届四中全会决定,编纂民法典是落实全面依法治国战略的重要战略性举措。民法典的编纂不仅仅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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