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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执行司法拍卖法律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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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执行司法拍卖法律论文

民事执行司法拍卖法律论文 试论民事执行司法拍卖之抉择 【内容提要】

司法拍卖是以人民法院对有关财产合法有效的司法控制为前提,以换价为中介,以债权清偿(即执行)为目的的一种司法行为。长久以来委托拍卖一直是司法拍卖的实践操作模式,但这一模式却因各种丑闻的频繁爆出而广受社会公众的质疑和嘘声。面对民意,各地方法院也在有意识的寻求改革的突破口,追求一种更为合理有效的发展方式,并逐渐演变出了三种主流的司法拍卖模式,即保守的“上海模式”、创新的“重庆模式”以及激进的“浙江模式”。这三种模式虽然在一定程度上有相似之处,但却各有侧重,引发的争议甚至是冲突,也好似“雪球”一般越滚越大,四面开花。有鉴于此,本文希望通过对委托拍卖和网络司法拍卖的应用的具体操作程序进行分析,对比出三种模式在程序操作上的优缺点,并以此为基础探索出一种符合我国当下国情与司法环境的司法拍卖模式。 一、 委托拍卖与网络拍卖之现状

自浙江法院于20xx年7月首次与淘宝网上联合推出网络司法拍卖以来,网络司法拍卖这个新鲜词汇瞬间就充斥着各类媒体的新闻版面,而根据一份网络调查报告显示,有94%的网友对浙江法院法院这次选择在淘宝上进行司法拍卖表示赞同,有88%的网友表示此举可以在全国范围推广,还有近64%的网友明确表示会考虑参与网络司法拍卖【1】。

与之相反的则是确立自20世纪90年代末《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的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的委托拍卖制度,不断的被曝光出各种各样因人为因素而发生的大量违法违纪行为,例如最高人民法院原副院长黄松有案,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分管执行工作的原副院长张弢、执行庭原庭长乌小青案,都因涉嫌在司法拍卖中违规操作而落马。根据统计,全国民商事案件有近6成生效判决会进入执行程序,在进入执行程序的有可供执行财产案件中, 80%左右的财产是房产、地产、车辆等需要经过司法处置来实现变现的财产,而全国法院因司法拍卖而落马的法官而占法院系统违法违纪人数的70%。【2】 两相对比,司法拍卖改革似乎已经迫在眉睫,网络司法拍卖或许可以代替委托拍卖成为司法拍卖的一条新的康庄大道。然而委托拍卖真的就一定是毫无价值?网络司法拍卖就一定能取而代之?笔者以为即便目前的网络司法拍卖持续火爆,但这并不能说明网络司法拍卖就一定要全盘替换传统的委托拍卖,要理顺司法拍卖抉择之路就一定要从委托拍卖之起源开始看起。 二、委托司法拍卖之起源与问题之根源 事实上、作为饱受民众质疑和不满的传统司法拍卖运行模式的委托拍卖其实在设立之初就是为了解决法院执行机构的司法腐败并且规范涉讼财产变价过程而设立的。但为何当时被颇受期待的“防火墙”却成为了司法腐败的多发之地? 自1958年以来,随着拍卖行在中国大陆的消失,司法拍卖程序也随之销声匿迹,期间新中国仅在1991年颁布的《民事诉讼法》中确立了法院的强制拍卖权,在确立了强制拍卖的合法“名分”的前提下并未涉及强制拍卖的性质和效力,导致各地法院仍然通过变卖这一方便且简便易行的方式来进行资产处置。【3】但是实际上变卖属于一种简便经济的变价方式,在很大程度上并不能很好的实现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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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财产应有的价值,在保护申请人以及被执行人利益的合法权益上略有欠缺,而且作为变卖的组织单位,人民法院在操作中也难免发生贪腐现象。为了解决这一问题,在1998年的《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的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中首次明确了委托拍卖这一制度。 不可否认的是,最高院实际上是在缺乏相应的实践的基础上确立了委托拍卖的制度,因此由于该制度在初期的仓促试行,导致委托拍卖一直没有没有形成一个整体的框架,直到20xx年制定《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之前,司法拍卖在很大程度上成为各地法院乱象频生的重灾区,绝大数的财产变价过程缺乏有效的规制,出现了拍卖公司高收费高佣金、双向收费等一系列问题,这加剧了舆论以及民众对司法拍卖制度的批评和怀疑,委托拍卖以及站在第一线的拍卖公司成为了众矢之的。

虽然拍卖公司作为委托拍卖的直接操作者,其自身行业固有的问题是直接导致了司法拍卖目前的窘境的一个原因,但考虑到拍卖公司在我国发展时间还不长,行业规范也比较模糊,加之人民法院之前一直在适用变卖程序,对拍卖程序并不熟悉,短时间将两个诞生和发展都不成熟的制度融合在一起,期望达到限制司法权力滥用进而预防司法腐败的目的是非常困难的。

另外通过委托拍卖行来进行拍卖也会产生一定的弊端,据商务部的“全国拍卖行业管理信息系统”数据显示:截止20xx年底中国内地拍卖企业共有5860家,数量较20xx年新增374家,而行业人数总数突破6万 民事执行司法拍卖法律论文第2页

,过快的发展速度导致目前拍卖行业的经营状况中存在着五成盈利、三成持平、两成亏损的状况,生存境十分恶劣【4】。而从业务来源来看,根据中国拍卖行业协会发布的《2013年上半年行业经营情况简历》指出,在相关的房产车辆等拍卖的主要业务中,法院委托拍卖仍然占据了相当大的比重。各种原因导致拍卖公司迫于生存的压力,必须花费更多的精力和手段放在获取法院司法拍卖委托上(进入法院制定的名册,并获得更多的司法拍卖案件),这在很大的程度上催生了大量的利益分配【5】以及其他形式的司法腐败的现象。

应当承认,委托拍卖的实质其实就是牺牲“小我”成就”大我”的过程,即通过牺牲涉讼财产的部分价值,通过商业性的运作,缩小司法权力的涉及范围,来排除个别司法主体透过司法拍卖谋求不正当利益。这也就是说立法者的本意是期望通过司法拍卖的市场化运作竭力避免司法权力对司法拍卖的过度干涉,降低司法腐败几率,用以最终实现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并保持司法机关的纯洁性。然而目前我国并没有专门的民事强制法,关于强制执行的相关规定散见于《民事诉讼法》等相关的法律法规当中,并且这其中有关于司法拍卖的条文多是对司法拍卖的流程的规定,忽视了对司法拍卖的本质以及相关主体的权利义务的规制,在委托拍卖施行以来,法院司法鉴定部门、拍卖公司、第三方产权交易所以及网络平台等先后介入司法拍卖,这必然导致司法拍卖参与各方的混乱,权利以及义务的不对等、不明确以至于形成了司法权在司法拍卖中基本不受约束的事实,实际上在很多时候,拍卖公司成为了司法机关在民众面前的挡箭牌。 有鉴于此,笔者认为,传统司法拍卖在运行中暴露出来的众多问题不单单只是拍卖公司一方的问题,缺失的法律规范以及参与司法拍卖主体的复杂性,共同导致了目前的委托拍卖制度陷入了泥潭深渊。

三、 试比较分析目前存在的三种司法拍卖模式 值得庆幸的是,已经有不少地方法院注意到了司法拍卖背后存在的诸多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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也在不断尝试用各类地方化的改革来寻求突破。从当前的动向来看,网络化成为了最高人民法院以及众多地方法院改革考量的重要因素,经过数年的调整和演变,目前基本上形成了三种主流模式:保守的“上海模式”、创新的“重庆模式”以及激进的“浙江模式”。 关于“上海模式”

早在20xx年起上海市高院就启动了司法委托拍卖的改革,在上海全面推行新型拍卖模式,该模式虽然仍遵循传统的委托司法拍卖程序,但收回了各级法院自行委托拍卖机构进行拍卖的权力,各级法院将拟委托拍卖标的统一报上海高院立案庭后,由上海市高院统一进行处理,由此实现执行和委托拍卖“双权分离”。而在拍卖程序的运作上,一方面上海法院也对拍卖名册进行严格的准入管理,再提高资质要求的基础上,实行了不限定淘汰数量的淘汰制,以“一票否决制”的方式制约入围拍卖公司,将对在司法委托拍卖过程中有因操作违规败诉、被工商处罚、违法违纪等行为的在册拍卖公司及时予以退除,并由后备公司替补进来,被退除的拍卖公司甚至将影响年检。【6】,另一方面,上海成立了拍卖行业协会,并建立了公共资源拍卖中心,参与司法拍卖的拍卖公司可以通过该中心的网络平台实施网络拍卖,接受接受由12个单位【7】组成的上海市公共资源拍卖监管委员会监督。

关于“重庆模式”

作为唯一在内陆的四大直辖市之一,重庆市法院的选择相比他直辖市也更为独树一帜,司法拍卖由拍卖机构接受人民法院委托,而后拍卖机构与作为第三方的国有产权交易及鉴定机构的重庆联合产权交易所建立合作关系,按照人民法院拍卖委托书要求及时启动并实施拍卖,承担招商宣传、主持拍卖会、出具拍卖成交报告或流标报告等职责。当涉讼资产进入产权交易所平台后,由产权交易所统一提供拍卖场地、发布拍卖信息,并代拍卖机构与竞买人签订竞买协议。【8】在重庆模式中,作为国企的产权交易所代替了拍卖行成为主导者,对此有学者表示这相当于在“法槌”与“拍卖槌”之间设置了一道“隔离带”,可以起到规范司法拍卖秩序和净化司法队伍的作用。【9】值得注意的是,与上海的公共资源拍卖中心由政府财政拨款支持不同,重庆联合产权交易所是需要在佣金中抽取数额不菲的报酬的。

关于“浙江模式” 毫无疑问,近几年以来的司法拍卖改革,以浙江的选择最为大胆和激进且极富有冲击性。浙江法院放弃了人民法院自1998年以来沿用了14年的委托拍卖的形式,排除了拍卖公司以及第三方产权交易所等市场主体的参与,直接由法院的工作人员在淘宝网提供的网络平台上进行拍卖。据浙江法院介绍,与传统拍卖相比,网络司法拍卖具有五个方面的明显优势:扩大了竞拍范围, 创造了良好的竞拍环境,促使拍卖标的物交易价格最大化,真正实现了零佣金,杜绝了暗箱操作,提高了执行效率。而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也在2013年11月19日召开了新闻发布会【10】,从数据上印证了网拍的优势。

为了更好的了解三种模式操作的具体区别,我们通过图表来进行说明。 表一 :三种模式在拍卖程序上的对比 上海模式 重庆模式 浙江模式 拍卖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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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执行司法拍卖法律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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