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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新旧公司法对比(清晰全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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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新旧公司法对比

(2013年12月28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通过) 2014年新公司法共修改了12处,修改的内容于2014年3月1日起施行。 法条 (一)删去第七条第二款中的“实收资本”。 修改前 第七条 依法设立的公司,由公司登记机关发给公司营业执照。公司营业执照签发日期为公司成立日期。 公司营业执照应当载明公司的名称、住所、注册资本、实收资本、经营范围、法定代表人姓名等事项。 公司营业执照记载的事项发生变更的,公司应当依法办理变更登记,由公司登记机关换发营业执照。 (二)将第二十三条第二项修第二十三条 设立有限责任公司,改为:“(二)有符合公司章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程规定的全体股东认缴的出(一)股东符合法定人数; 资额”。 (二)股东出资达到法定资本最有限公司不再设法定最低限额; 低注册资本,也就是说,现在可以一元钱注册一家有限公(三)股东共同制定公司章程; (四)有公司名称,建立符合有司。 限责任公司要求的组织机构; (五)有公司住所。 (三)将第二十六条修改为:“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全体股东认缴的出资额。??从其规定。”不再有首次出资额的规定。 第二十六条 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全体股东认缴的出资额。公司全体股东的首次出资额不得低于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二十,也不得低于法定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其修改后第二款所说的“另有规定”余部分由股东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主要是指:证券法对证券公司最两年内缴足;其中,投资公司可低注册资本的规定、商业银行法以在五年内缴足。 对设立商业银行最低注册资本的规定、保险法对保险公司最低注册资本的要求、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业管理规定有关设立国际货运代理公司最低注册资本的要求等 修改后 第七条 依法设立的公司,由公司登记机关发给公司营业执照。公司营业执照签发日期为公司成立日期。 公司营业执照应当载明公司的名称、住所、注册资本、经营范围、法定代表人姓名等事项。 公司营业执照记载的事项发生变更的,公司应当依法办理变更登记,由公司登记机关换发营业执照。 第二十三条 设立有限责任公司,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股东符合法定人数; (二)有符合公司章程规定的全体股东认缴的出资额; (三)股东共同制定公司章程; (四)有公司名称,建立符合有限责任公司要求的组织机构; (五)有公司住所。 第二十六条 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全体股东认缴的出资额。 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务院决定对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实缴、注册资本最低限额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为人民币三万元。法律、行政法规对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有较高规定的,从其规定。 法条 (四)删去第二十七条第三款。 由于本次修订取消最低注册资本的规定,对货币出资比例的要求随之失去意义。全部由技术出资或者其他可以评估的实物出资成为现实。但在实践当中,对于无形资产如何客观地评估仍然是难题。 修改前 第二十七条 股东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 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但是,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作为出资的财产除外。 对作为出资的非货币财产应当评估作价,核实财产,不得高估或者低估作价。法律、行政法规对评估作价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全体股东的货币出资金额不得低于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三十。 修改后 第二十七条 股东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但是,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作为出资的财产除外。 对作为出资的非货币财产应当评估作价,核实财产,不得高估或者低估作价。法律、行政法规对评估作价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五)删去第二十九条。 不再需要验资,减低公司设立费用,简化登记程序,以募集方式设立股份有限公司等情况的除外。 (六)将第三十条改为第二十九条。股东依据公司章程缴足认缴的出资后,直接由全体股东指定的代表或者共同委托的代理人申请登记即可,不需要进行验资,成立公司的程序更加简单。 第二十九条 股东缴纳出资后,必 须经依法设立的验资机构验资并出具证明。 第三十条 股东的首次出资经依法设立的验资机构验资后,由全体股东指定的代表或者共同委托的代理人向公司登记机关报送公司登记申请书、公司章程、验资证明等文件,申请设立登记。 第二十九条 股东认足公司章程规定的出资后,由全体股东指定的代表或者共同委托的代理人向公司登记机关报送公司登记申请书、公司章程等文件,申请设立登记。 第三十三条 有限责任公司应当置备股东名册,记载下列事项: (一)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及住所; (二)股东的出资额; (三)出资证明书编号。 记载于股东名册的股东,可以依股东名册主张行使股东权利。 公司应当将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向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办理变更登记。未经登记或者变更登记的,不得对抗第三人。 (七)删去第三十三条第三款第三十三条 有限责任公司应当中的“及其出资额”。 置备股东名册,记载下列事项: 公司不再需要将股东出资额(一)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及住向公司登记机关登记,只需记所; (二)股东的出资额; 载于股东名册,自愿作备案。 (三)出资证明书编号。 记载于股东名册的股东,可以依股东名册主张行使股东权利。 公司应当将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及其出资额向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办理变更登记。未经登记或者变更登记的,不得对抗第三人。 法条 (八)删去第五十九条第一款。 修改前 修改后 第五十九条 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人民币十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不再规定万元。股东应当一次足额缴纳公最低注册资本,其股东不再需司章程规定的出资额。 要一次缴足出资额。 一个自然人只能投资设立一个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该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不能投资设立新的一人有限责任公司。 (九)将第七十七条改为第七十六条,并将第二项修改为:“(二)有符合公司章程规定的全体发起人认购的股本总额或者募集的实收股本总额”。 最低注册资本不再作为股份公司与有限公司的区分标准。有限公司和股份公司最主要的区别主要体现在人数、设立方式、设立程序、人合性与资合性等。 第五十九条 一个自然人只能投资设立一个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该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不能投资设立新的一人有限责任公司。 第七十七条 设立股份有限公司,第七十六条 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发起人符合法定人数; (二)发起人认购和募集的股本达到法定资本最低限额; (三)股份发行、筹办事项符合法律规定; (四)发起人制订公司章程,采用募集方式设立的经创立大会通过; (五)有公司名称,建立符合股份有限公司要求的组织机构; (六)有公司住所。 (一)发起人符合法定人数; (二)有符合公司章程规定的全体发起人认购的股本总额或者募集的实收股本总额; (三)股份发行、筹办事项符合法律规定; (四)发起人制订公司章程,采用募集方式设立的经创立大会通过; (五)有公司名称,建立符合股份有限公司要求的组织机构; (六)有公司住所。 (十)将第八十一条改为第八第八十一条 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十条,修改第一款和第三款。 发起设立方式设立的,注册资本新公司法不再对股份有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全体发限公司的最低注册资本作出起人认购的股本总额。公司全体要求,同时还取消了对以发起发起人的首次出资额不得低于注方式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首册资本的百分之二十,其余部分次出资比例、出资期限的限由发起人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两年制。但发起方式设立的股份公内缴足;其中,投资公司可以在司仍然需要考虑后续融资的五年内缴足。在缴足前,不得向可能性问题,在发起人未缴足他人募集股份。 认购股份之前不得再次募资,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募集方式设立即不能引入其他股东。 的,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实收股本总额。股份有限 公司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为人民币五百万元。法律、行政法规对股份有限公司注册资本的最低限第八十条 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发起设立方式设立的,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全体发起人认购的股本总额。在发起人认购的股份缴足前,不得向他人募集股份。 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募集方式设立的,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实收股本总额。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务院决定对股份有限公司注册资本实缴、注册资本最低限额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2014年新旧公司法对比(清晰全面)

2014新旧公司法对比(2013年12月28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通过)2014年新公司法共修改了12处,修改的内容于2014年3月1日起施行。法条(一)删去第七条第二款中的“实收资本”。修改前第七条依法设立的公司,由公司登记机关发给公司营业执照。公司营业执照签发日期为公司成立日期。公司营业执照应当载明公司的名称、住所、注册资本、实收资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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