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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农科院科研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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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农科院科研管理规

集团标准化工作小组 #Q8QGGQT-GX8G08Q8-GNQGJ8-MHHGN#

山西省农业科学院 院级科研项目管理办法

(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农科院院级科研项目的管理,使科研项目管理规范化、制度化,不断提高全院的科学研究水平,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我院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院级科研项目以应用型研究为重点,目的是推动我省农业进步,保证粮食安全、食品安全、生态安全和农民增收,与农业产业化相结合,为我省农业主导产业、特色产业提供技术支撑,与当地具有战略性、基础性、前瞻性的重大课题相结合,提升我院农业科技创新服务能力。

第三条 院级科研项目鼓励协作攻关和合作研究。重点支持所际联合和学科联合进行协作攻关,形成团队优势,促进我院科研健康发展。

第二章 组织管理

第四条 院级科研项目由科研处统一管理。主要包括:育种工程、重点攻关项目、应用技术研究、产品研发、专利创新、博士基金等。管理内容主要包括:项目的选题立项,跟踪检查、结题验收、成果鉴定及科研档案管理等。

第三章 调研选题

第五条 院级科研项目将围绕国家战略需求、产业需求、农民需求和我省及区域重大农业科技问题,以生产实际需求作为科研创新的主要选题依据,以解决生产实际问题作为科研创新的评价导向;构建课题来源于实践,成果应用于生产的机制;鼓励科技人员把论文写在大地上,成果推广在大田中。

第六条 项目来源于我院科技人员深入农村、农户、农业第一线,向农业专业合作社、农民、涉农企业、农业技术人员等征集的农业技术需求。

第七条 科技人员要根据农业第一线技术需求,结合自己的研究学科和方向,提出今后能够解决农业生产实际问题的研究方向、研究内容、关键技术等项目。各单位将征集到的农业技术需求项目汇总后报科研处,科研处根据学科进行分类汇总。

第八条 科研处根据立项目标,组织有关专家对征集的项目进行提炼,按照专家提炼意见分学科建立项目库。

第九条 提炼项目的专家要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较高的农村政策水平和农业科技创新成就,熟悉全国或所在区域本学科的农民技术需求,能提出有针对性指导意见。

第四章 研究立项

第十条 院科研处根据项目库内容,编写院级项目申报指南,并在院局域网上发布《院级项目申报指南》

第十一条 院科技人员根据《院级项目申报指南》,结合课题组自身优势和研究基础,组成项目组或项目协作组并确定项目主持人。按要求填写《山西省农业科学院科研项目申报书》,经本单位学委会评审,单位同意签字后统一报送科研处。

第十二条 科研处根据项目指南要求,深入各单位对申报项目主持人的基本技能水平、团队建设、研究基础及所具备的设施条件等进行综合考查。并进行形式审查。

第十三条 为提高院级科研选题与立项的科学性,保证院科研项目评审工作的公开、公平、公正,科研处对形式审查达标的项目委托院学术委员会进行立项的招标评审。并邀请纪检委及监察部门对项目的立项评审过程进行全程监督。科研处对评审的项目进行统计汇总,重点攻关项目在院局域网公示,征求意见后将结果报院领导审核批准后正式立项发标,并聘请课题主持人。

第五章 签约实施

第十四条 院级各类批准立项的项目,其主持人应尽快拟定详细工作计划、包括项目研究的内容、工作进度、人员分工、经费使用计划等,并填写《山西省农业科学院科研项目计划任务书》。计划任务书经科研处审阅签字盖章后作为正式文本下达。

第六章 跟踪检查

第十五条 科研项目应严格按计划进度实施,院科研处将依照项目进度计划进行不定期检查或组织进行阶段性验收。

第十六条 项目实施过程中,项目负责人原则上不得更换。由于特殊原因确有必要更换的,必须在不影响项目正常进行的前提下,由原项目负责人提出更换主持人书面申请,征得所在单位和院科研处的同意,项目实施单位要组织好移交手续的办理。

第七章结题验收

第十七条 项目完成后应在三个月内及时结题。结题时由项目负责人提出书面申请,项目承担单位签注结题意见后报院科研处,科研处组织专家和管理人员对项目进行结题验收。

第十八条 由于特殊原因确有必要延期的,必须在项目研究终止期前三个月内,由项目负责人提出书面申请,征得所在单位和院科研处的同意,并办理延期手续。未办理延期手续又不按时结题者视为违约,未完成合同任务指标,项目负责人及单位将记入诚信档案。

第十九条 项目结题时必须提供下列材料: 1、院科研项目申报书原件或复印件 2、院科研项目计划任务书原件或复印件。

3、已发表的相关论文、论着、研究生学位论文提供封面和全文复印件。

4、已录用的稿件须附编辑部录用证明原件或复印件和全文;大会特邀报告须提供邀请函以及会议文集有关目录和全文原件或复印件。

5、三大检索系统收录原件或复印件。

6、专利申请或授权证件及新品种、新产品有关证书的原件或复印件。 7、项目执行过程中各种变更申请及批复证明原件或复印件等。 8、中期检查专家意见、应用效益证明原件或复印件。 9、其他有关证明材料原件或复印件。 10、院级科研项目验收证书

第二十条 项目结题后三个月内按照科技档案入档要求,将项目档案交回档案室。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院科研处负责解释。

山西省农业科学院 申请国家专利费用资助办法

(试行)

为加快提升我院科学研究的原始创新能力,鼓励职务发明创造,充分调动科技人员申请专利的积极性和创造性,根据国家和省有关文件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1、申请国家专利的申请费用,院里将以专利后补助项目的形式,给予全额资助。 2、专利申请费用包括:专利申请费、公布印刷费、申请附加费、专利代理费、发明专利申请审查费、复审费等费用。

3、申请专利后补助项目的专利,必须是职务发明专利,非职务发明专利将不予资助。

4、院专利后补助项目资助范围为上年度1月1日至12月31日国家受理公布的专利。

5、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单位共同申请的专利,由第一专利申请单位负责申报。 6、申请院专利后补助项目,需填报《山西省农科院专利后补助项目申请表》,并报送缴费发票复印件和加盖单位公章的专利申请受理通知书复印件。

7、专利后补助项目申报时间为每年的1月10日之前。

8、符合申报山西省专利申请资助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项目,院将按照有关申报精神,推荐上报。

9、申请国家专利将作为院科研单位考核和科技创新模范个人评选的重要依据之一。

10、专利申请后补助项目经费的管理使用,严格按照山西省农业科学院院级科研项目经费管理办法执行。

11、本办法从公布之日起试行,由院科研管理处负责解释。 2011年3月31日

山西省农科院专利后补助项目申请表

专利名称 专利申请日 发明人 专 利 权 人 专利申请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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