咸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咸阳市城中村棚户区房屋
拆迁补偿暂行规定》的通知
【法规类别】搬迁拆迁安置 【发文字号】咸政办发[2008]183号 【发布部门】咸阳市政府 【发布日期】2008.12.11 【实施日期】2009.01.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咸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咸阳市城中村棚户区房屋拆迁补偿暂行规定》的通知
(咸政办发〔2008〕183号)
秦都、渭城区人民政府,市高新区管委会,市人民政府各有关工作部门、直属机构: 《咸阳市城中村棚户区房屋拆迁补偿暂行规定》已经市政府常务会议研究同意,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二○○八年十二月十一日
咸阳市城中村棚户区房屋拆迁补偿暂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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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了加强城中村、棚户区房屋拆迁管理工作,确保拆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城市建成区范围内,列入城市改造计划的城中村、棚户区内的房屋拆迁。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城中村是指在城市建成区范围内失去或基本失去耕地的村庄;本规定所称棚户区是指在本市建成区范围内的国有土地上,因历史原因形成的房屋建筑质量差、安全隐患大、市政设施不完善、人均居住面积小、环境脏乱差,且集中成片的非成套房屋居住区。
第四条 城中村、棚户区拆迁补偿安置的原则是:保护合法房产权益,取缔不正当得利,公开公正补偿,维护公平和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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咸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咸阳市城中村棚户区房屋拆迁补偿
咸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咸阳市城中村棚户区房屋拆迁补偿暂行规定》的通知【法规类别】搬迁拆迁安置【发文字号】咸政办发[2008]183号【发布部门】咸阳市政府【发布日期】2008.12.11【实施日期】2009.01.01【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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