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衡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衡阳市“三证合一”登记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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衡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衡阳市“三证合一”登记

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法规类别】登记管理119 【发文字号】衡政办发[2015]17号 【发布部门】衡阳市政府 【发布日期】2015.07.08 【实施日期】2015.07.08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衡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衡阳市“三证合一”登记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衡政办发〔2015〕17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机关各单位,驻衡国省属单位:

《衡阳市“三证合一”登记管理办法(试行)》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衡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5年7月8日

衡阳市“三证合一”登记管理办法(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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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进一步深化商事制度改革,根据《国务院关于促进市场公平竞争维护市场正常秩序的若干意见 》(国发〔2014〕20号)和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新形势下就业创业工作的意见 》(国发〔2015〕23号)文件精神,实行工商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和税务登记证“三证合一”(以下称“三证合一”)登记制度,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我市行政区域内的企业及其分支机构(不含个体工商户、农民专业合作社、外国(地区)企业常驻代表机构)(以下统称企业)办理工商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登记和税务登记,申请“三证合一”登记的,其设立、变更、注销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三证合一”登记制度,是指在不改变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国税部门、地税部门审批职能,不改变原有证号编码规则的前提下,依托“三证合一”并联审批系统(以下称“并联审批系统”),将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和工商营业执照合一,向企业核发加载组织机构代码、税务登记号并加盖工商行政章的营业执照的登记制度。

各级政务服务中心在政务大厅工商窗口设立“三证合一”受理专窗,负责“三证合一”登记申请的统一咨询、统一受理、统一录入、统一扫描、统一发照。

持“三证合一”工商营业执照的企业,在衡阳市行政区域范围内办理涉企相关手续时,不需提交组织机构代码证和税务登记证。

第四条 合并申请表格,实行一表申请。将工商登记申请书、组织机构代码登记申报表、税务登记申请表整合为企业“三证合一”登记申请表。 2 / 3

企业申请设立登记时,申请表不需加盖公章,由拟任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执行事务

合伙人、投资人)签字即可。

第五条 简化申请材料,实行档案共享。申请人向工商、质监、国税、地税部门提交的申请材料重复的,只需提交一份。

申请材料由受理专窗扫描成档案影像,原件由工商部门保存,档案影像通过并联审批系统共享给质监、国税、地税部门。质监、国税、地税部门需要查询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原件的,工商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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衡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衡阳市“三证合一”登记管理办法

衡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衡阳市“三证合一”登记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法规类别】登记管理119【发文字号】衡政办发[2015]17号【发布部门】衡阳市政府【发布日期】2015.07.08【实施日期】2015.07.08【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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