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华威集团营运车辆卫星定位安全服务系统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集团营运车辆卫星定位安全服务系统建设和车载终端安装,确保集团数据信息的互联互通,保障道路运输安全和广大驾乘人员人身安全,进一步提升道路运输管理和服务水平,根据《福建省交通厅关于印发〈福建省交通系统营运车辆卫星定位安全服务系统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闽交运安〔2009〕143号)规定,结合集团车载终端设备的使用与管理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集团营运车辆卫星定位安全服务系统由集团安保部GPS监控中心、各企业GPS监控工作站、易行通科技有限公司、车载终端组成。集团属下各道路运输企业、易行通科技有限公司及从业人员都应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集团所属客运车辆、货运车辆、出租汽车必须安装车载终端。安装使用的车载终端应符合《福建省营运车辆卫星定位安全服务系统终端》(DB35/T833-2008)、《福建省营运车辆卫星定位安全服务系统终端通讯协议及数据格式》(DB35/T834-2008)相关标准,特别要保证终端具有DB35/T833-2008标准中有关汽车行驶记录仪方面的功能;同时必须包括业户名称(以运输证上车辆所属名称为标准数据)、法定代表人、联系电话、通讯地址、车辆号牌、号牌颜色、车辆类型、吨(座)位、营运线路、道路运输证号、驾驶员姓名、身份证号、从业资格证号、从业资格证核发地和起讫站点等基础信息的内容。 车载终端的安装必须严格落实,对故意不安装车载终端而造成相关后果的,将追究相关责任人相应责任。各车辆经营者要及时缴纳终端服务费,切实落实企业安全生产管理的主体责任,保证通讯信号的畅通,确保车辆运营时车载终端各项功能均处于正常工作状况。 第四条 营运车辆应将因设备检修、事故等非技术原因导致车载终端与监控中心断线,或因车辆报废、经营不善等原因导致退出营运市场的情况及时报告车属单位、集团GPS监控中心。 第五条 属下各企业GPS车载终端的使用和管理。 1、各企业领导及安技部人员、承包经营者、驾驶员,应积极配合易行通车载GPS服务中心人员,做好车载GPS终端设备的安装、日常维护和检测工作,不得无故拖延和阻碍。恶意阻碍或不配合GPS维护人员进行设备安装或维护的要从严处罚。 2、营运车辆从业人员应当正确使用车载终端,不得擅自修改终端参数、移动掩盖摄像头等终端配套设施,确保车载终端处于正常的工作状态;车载终端出现故障时,营运车辆从业人员应将情况及时报车属企业安技部,由企业安技部通知GPS维修中心安排维修。 3、车属公司或GPS维护人员在巡检维护过程中,若发现营运车辆从业人员对GPS终端设备有恶意关闭、覆盖、破坏或私接开关控制等行为,由集团相关部门及相关运输企业,视情节轻重对相关责任人采取批评教育、安全告诫、停岗学习及经济惩罚等;行为情节严重的应上报上级行业部门,依法撤销其从业资格。损坏的设备由车属单位安技部及驾驶员签字确认后再进行检修或更换设备,其终端设备修理材料及人工费用由单车全部承担,并由车属单位负责落实到位,以确保终端设备正常运行。 第六条 营运车辆的位置传输频率在车辆运行时不得超过20秒/次,熄火后不得超过600秒/次,其中出租汽车的位置传输频率在车辆载客运行时不得超过15秒/次,未载客运行时不得超过20秒/次。 第七条 营运车辆的数据信息内容应符合第三条规定。 (一)营运车辆超出卫星信号区域时,工作站须按正常频率汇报最后一个有效位置汇报点信息,重新获得卫星信号时恢复正常汇报。 (二)营运车辆超出通信网络覆盖区域时,车载终端须将位置汇报信息本地存储,恢复通信网络后及时将位置汇报信息补传至集团GPS监控中心和各企业GPS监控工作站。 第八条 集团客运车辆GPS监控中心设在易行通968968呼叫中心,由集团安保部负责管理,实行24小时全天候监控,联系电话:0591-83261566。属下各企业GPS监控工作站应指定专人 负责监控,对车辆的监控时间为上班时间(含午休时段),发现违章应及时纠正,并按集团统一要求做好监控记录。 第九条 集团明确GPS监控中心和各企业GPS监控工作站的工作流程及程序规范,GPS监控员工作职责及操作规程。 第十条 客运车辆限速:高速公路为100公里/小时;国道、省道为70公里/小时。由于技术上存在微量误差,允许高速公路100-105公里/小时为速度调整阶段;国道、省道70-75公里/小时为速度调整阶段。 第十一条 营运车辆安装GPS终端报警时速:在高速公路行驶的车辆,报警时速为超过105公里/小时;在国道、省道行驶的车辆,报警时速为超过75公里/小时;既在高速公路行驶,又在国道、省道行驶的车辆,报警时速为超过105公里/小时。 第十二条 车载GPS终端报警及监控中心记录超速交通违法记录规定: 1、当车辆行驶在高速公路或国道上,行驶速度超过第二条中规定的超速报警速度连续行驶1.5分钟,GPS终端将会自动报警提示已超速。如果此时车速在1.5分钟内及时降回规定时速内,报警将自动解除,监控中心将不存在该车超速记录。 2、当车辆行驶在高速公路或国道、省道上,行驶速度超过第二条中规定的超速报警速度连续行驶1.5分钟,终端将自动发出超速报警。如果此时车速未降回规定时速以内又连续行驶超过1.5分钟,累计持续超速达3分钟,此时监控中心记录系统将记下此次超速的速度、超速连续时间以及超速时的具体时间。 第十三条 道路有交通限速标志、标识及标线规定的,按路面限速规定行驶,如路面限速规定超过华威集团限速规定的,以集团限速规定为准。 第十四条 针对超速、超载、疲劳驾驶以及擅自改变运行线路等交通违法和经营违章行为的按以下细则进行处罚: (一)超速处罚 1、超过设定限速20%以下,每次罚款驾驶员50元。 2、超过设定限速20%-50%的,每次罚款驾驶员100元。 3、超过设定限速50%以上的,每次罚款驾驶员300元、下岗6个月。 (二)超载处罚 1、超载20%以内的,给予承包者罚款100元,当班驾驶员罚款50元。 2、超载20%-35%的(含本数),给予承包者罚款300元,当班驾驶员罚款100元,经安全学习教育,考试合格后,方可重新复岗。 3、超载35%-50%的(含本数),视为严重超载,给予承包者罚款1500元,当班驾驶员罚款300元、下岗6个月处理,经安全学习教育,考试合格后,方可重新复岗。 4、超载50%以上的或一年内累计2次超员的,视为严重恶意超载,给予承包者罚款3000元,给予当班驾驶员解聘处理,三年内不得聘用。 (三)疲劳驾驶处罚 驾驶员一次连续驾驶超过4小时不停车休息或未更换驾驶员的,视为疲劳驾驶违章一次,每次罚款当班驾驶员100元。 (四)擅自改线处罚 未经批准擅自改变营运线路的,视为严重违规,每次罚款承包者1000元、驾驶员200元。 第十五条 GPS监控记录表单由《GPS监控值班日志》、《车辆运行监控排查情况登记表》、《GPS监控违规处罚情况记录表》、《GPS监控违规通知单》和《GPS系统及车载设备异常情况报告单》组成,并由集团安保部统一印刷发放,集团所有GPS监控员在工作期间应认真如实填写监控情况,并做好存档备查。 第十六条 关于《GPS监控值班日志》、《车辆运行监控排查情况登记表》、《GPS监控违规处罚情况记录表》等表单的使用说明: 1、《GPS监控值班日志》由监控中心值班人员或下属企业安技部监控人员按表单内容填写。 2、《车辆运行监控排查情况登记表》由值班人员或监控人员针对监控过程中有超速行为,但在规定时间内纠正的车号、排查时间进行登记。 3、《GPS监控违规处罚情况记录表》由监控人员或值班人员对发现违规的车号、线路、违规情况及处理情况进行记录。 第十七条 关于《GPS监控违规通知单》的使用说明: 经监控人员或值班人员查到违规车号及违规情况的,应填写《GPS监控违规通知单》,《通知单》一式两份,一份监控中心存档,一份从电脑OA上发至车属单位安技部,下属企业安技部凭监控中心发来的《通知单》中填写的违规事项,参照集团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十八条 关于《GPS系统及车载设备异常情况报告单》的使用要求: GPS监控中心值班人员根据在监控排查中发现个别车辆车载设备出现故障或掉线情况,应填写《GPS系统及车载设备异常情况报告单》,《报告单》一式两份,一份监控中心存档,一份从电脑OA上发至车属单位安技部经理,由车属单位统一将需要修复的车号、修理情况报计划给易行通公司车载GPS服务中心按计划安排修复。 第十九条 集团GPS监控中心应及时做好监控记录台帐备查,发现一般违法、违规行为的要及时用电话或信息提示驾驶员立即纠正;发现严重违法、违规经营行为的要上报集团安保部和车属单位,由集团安保部监控中心开出《GPS监控违规通知单》,车属单位接到《通知单》后,要对违规的相关驾驶员和承包经营者严肃处罚,确保规范经营,保障生产安全。 第二十条 集团安保部将适时对集团GPS监控中心及属下各企业GPS监控工作进行督查,对企业管理人员监管不力或处理不及时、不到位的情况,一经查实,一律按《华威集团安全生产责任目标管理考核奖惩办法》处罚相关责任人。 第二十一条 营运车辆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将按照《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道路旅客运输企业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的通知》(安委办〔2008〕21号)规定,在车辆营运证年审、企业质量信誉考核、文明评比等予以严格核查。 (一)不按本办法要求安装车载终端的。 (二)车辆车载终端位置汇报未按照第六条规定的频率进行汇报的。 (三)车辆在运营过程中,车载终端由于非技术原因短线的。 (四)车辆车载终端不按照第七条第(一)项规定汇报位置的。 (五)车辆车载终端不按照第七条第(二)项规定汇报位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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