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同目的下的房地产价格评估
房地产评估需要明晰评估目的,在确定评估目的后才能正确的评估房地产价值,不同评估目的下的房地产评估的方法选用,评估依据,注意事项都不尽相同,下面就介绍一下几种常见的评估目的下的房地产价格评估。
1.房地产转让价格评估
(1)房地产转让价格评估,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城市房地产转让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以及当地制定的实施办法和其他有关规定进行。
(2)房地产转让价格评估,包括建设用地使用权、在建工程、已建成的房屋等房地产转让估价,可评估市场价值、卖方要价、买方出价、买卖双方协议价等。
(3)在评估卖方要价、买方出价、买卖双方协议价中,应特别关注买卖双方的交易条件约定,明确是买卖双方各自正常负担交易税费,还是买方或卖方负担所有交易税费。
(4)房地产转让价格评估,宜采用比较法、收益法,可采用成本法,其中待开发房地产应采用假设开发法。
(5)以划拨方式取得建设用地使用权的,转让房地产时应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其转让评估应另外给出转让价格中所含的土地收益值,并应注意国家对土地收益的处理规定,同时在评估报告中说明。 2.房地产租赁价格评估
(1)房地产租赁价格评估,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商品房屋租赁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以及当地制定的实施办法和其他有关规定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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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房地产和商品住宅的租赁价格评估,可根据估价目的评估市场租金或其他特定租金。保障性住房的租赁价格评估,应执行国家和住房所在地的人民政府规定的租赁政策。
(3)房地产租赁价格评估,可采用比较法、收益法、成本法。
(4)以营利为目的出租划拨建设用地使用权上的房屋,其租赁价格评估应另外给出租金中所含的土地收益值,并应注意国家对土地收益的处理规定,同时在评估报告中说明。 3.房地产抵押价格评估
(1)房地产抵押价格评估,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城市房地产抵押管理办法》、《房地产抵押估价指导意见》等法律、法规以及当地制定的实施办法和其他有关规定进行。
(2)房地产抵押价格评估,包括设立抵押权时的房地产估价、抵押权存续期间的房地产估价、为实现抵押权而进行的房地产估价。
(3)设立抵押权时的房地产估价,应评估估价对象在假定未设立法定优先受偿权下的价值、注册房地产估价师知悉的法定优先受偿款和抵押价值,并应进行估价对象变现能力分析,作出有关风险提示。
(4)抵押价值应为估价对象在假定未设立法定优先受偿权下的价值减去注册房地产估价师知悉的法定优先受偿款后的余值。法定优先受偿款应为假定在价值日期实现抵押权时,依法优先于本次抵押贷款受偿的款额,包括已抵押担保的债权数额、发包人拖欠承包人的建设工程价款、其他法定优先受偿款,但不包括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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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现抵押权而发生的诉讼费用、估价费用、拍卖费用等费用,以及营业税及附加、所得税、土地增值税、印花税等税金。
(5)评估房地产抵押价值应遵循谨慎原则,在存在不确定因素的情况下作出估价相关判断时,应保持应有的谨慎,充分估计抵押房地产在实现抵押权时可能受到的限制、未来可能发生的风险和损失,不高估假定未设立法定优先受偿权下的价值,不低估注册房地产估价师知悉的法定优先受偿款。
(6)评估已出租房地产的抵押价值,合同租金低于市场租金的,假定未设立法定优先受偿权下的价值应为出租人权益价值;合同租金高于市场租金的,假定未设立法定优先受偿权下的价值应为无租约限制价值。
(7)估价对象的建设用地使用权是以划拨方式取得的,应选择下列方式之一评估其抵押价值:
①直接评估在划拨建设用地使用权状况下的抵押价值;
②首先评估在出让建设用地使用权状况下的抵押价值,该出让建设用地使用权的使用期限设定为自价值日期起计算的相应用途法定出让最高年限,然后减去由划拨建设用地使用权转变为出让建设用地使用权应支付的出让金等费用。采用上述两种方式进行评估,均应在估价报告中注明由划拨建设用地使用权转变为出让建设用地使用权应支付的出让金等费用。该费用应按当地政府规定的标准进行测算;当地政府没有规定的,参照类似房地产已支付的标准进行估算。
(8)以按份共有的房地产抵押的,其抵押价值为抵押人所享有的份额部分的抵押价值。以共同共有的房地产抵押的,其抵押价值为该共同共有房地产的抵押价值。以享受国家优惠政策购买的房地产抵押的,其抵押价值为房地产权利人可处分和收益的份额部分的抵押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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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抵押权存续期间的房地产估价,应根据监测已抵押房地产市场价格变化、及时掌握抵押价值变化情况的需要,定期或在市场价格变化较快时,对已抵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或市场价值、抵押价值等进行评估,并为抵押权人提供有关风险提示。
(10)为实现抵押权而进行的房地产估价,应参照房地产拍卖、变卖估价进行。 4.房地产课税价格评估
(1)房地产课税价格评估,应依据相关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等法律、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进行。
(2)房地产课税价格评估,包括房地产保有环节的税收估价、房地产交易环节的税收估价和房地产开发环节的税收估价,应按相应税种为核定计税依据而进行估价。
(3)房地产税收估价,应兼顾公平、效率和成本。对同类房地产数量较多、相互之间具有一定可比性的应税房地产,应优先选用批量估价方法进行估价。对同类房地产数量较少、可比性差、难以采用批量估价方法估价的应税房地产,应采用个案估价方法进行估价。
(4)房地产保有环节的税收估价,各估价对象的价值日期应相同,价值类型宜为现状价值。
(5)房地产交易环节的税收估价,价值日期应为应税房地产的成交日期。 5.房地产征收价格评估
(1)房地产征收价格评估,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国有土地上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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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等法律、法规以及当地制定的实施办法和其他有关规定进行。
(2)房地产征收价格评估,包括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价格评估和集体所有的土地征收价格评估。
(3)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价格评估,包括被征收房屋价值评估、用于产权调换房屋价值评估、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测算、被征收房屋室内装饰装修价值评估、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费用评估、因征收房屋造成的临时安置费用评估、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评估等。
(4)被征收房屋和用于产权调换房屋的价值,包括房屋及其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和其他不动产的价值。
被征收房屋室内装饰装修价值由征收当事人协商确定或房地产估价机构另行评估确定的,被征收房屋价值不应包括被征收房屋室内装饰装修的价值。
(5)被征收房屋的价值,应是在正常交易情况下,由熟悉情况的交易双方以公平交易方式在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自愿进行交易的金额,且不考虑被征收房屋租赁、抵押、查封等因素的影响。用于产权调换房屋的价值,应是在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的市场价值,但政府对用于产权调换房屋价格有特别规定的除外。 6.房地产拍卖、变卖价格评估
(1)房地产拍卖、变卖价格评估,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等法律、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进行。
(2)房地产拍卖价格评估,应为确定拍卖保留价提供服务,并区分司法拍卖评估和普通拍卖评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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