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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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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公告

(第880号)

关于发布国家标准《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的公告

现批准《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为国家标准,编号为

GB50137-2011,自2012年1月1日起实施。其中,第3.2.2、 3.3.2、4.2.1、4.2.2、4.2.3、4.2.4、4.2.5、4.3.1、4.3.2、4.3.3、4.3.4、4.3.5条为强制性条 文,必须严格执行。原《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J137-90同时废止。

本标准由我部标准定额研究所组织中国建筑工业出版社出版发行。

二○一○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

建设部(90)建标字第322号 实施时间:1991年3月1日 选择字号

发布日期:2008-09-04 来源:省建设厅 【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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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1.0.1条 为统一全国城市用地分类,科学地编制、审批、实施城市规划,合理经济地使用土地,保证城市正常发展,特制订本标准。

第1.0.2条 本标准适用于城市中设市城市的总体规划工作和城市用地统计工作。

第1.0.3条 编制城市规划除执行本标准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的有关标准与规范的要求。

第二章 城市用地分类

第2.0.1条 城市用地分类采用大类、中类和小类三个层次的分类体系,共分10大类,46中类,73小类。 第2.0.2条 城市用地应按土地使用的主要性质进行划分和归类。 第2.0.3条 使用本分类时,可根据工作性质、工作内容及工作深度的不同要求,采用本分类的全部或部分类别,但不得增设任何新的类别。 第2.0.4条 城市用地分类应采用字母数字混合型代号,大类应采用英文字母表示,中类和小类应各采用一位阿拉伯数字表示。城市用地分 类代号可用于城市规划的图纸和文件。 第2.0.5条 城市用地分类和代号必须符合表2.0.5的规定: 城市用地分类和代号 表2.0.5 类别代号 大中小类别名称 范围 类 类 类 居住用地 居住小区、居住街坊、居住组团和单位生活区等各种类型的成片或零星的用地 市政公用设施齐全、布局完整、环境良好、以低层住宅为主的用地 住宅建筑用地 居住小区及小区级以下的公共设施和服务设施用地。如托儿所、幼儿园、小学、中学、粮店、菜店、副食店、服务站、储蓄所、邮政所、居委会、派出所等用地 居住小区及小区级以下的小区路、组团路或小街、小巷、小胡同及停车场等用地 居住小区及小区级以下的小游园等用地 一类居住用地 R11 住宅用地 R R1 R12 公共服务R13 设施用地 R14 道路用地 绿地 R2 R21 二类居住 用地 R22 住宅用地 R23 公共服务R24 设施用地 道路用地 绿地 市政公用设施齐全、布局完整、环境较好、以多、中、高层住宅为主的用地 住宅建筑用地 居住小区及小区级以下的公共设施和服务设施用地。如托儿所、幼儿园、小学、中学、粮店、菜店、副食店、服务站、储蓄所、邮政所、居委会、派出所等用地 居住小区及小区级以下的小区路、组团路或小街、小巷、小胡同及停车场等用地 居住小区及小区级以下的小游园等用地 市政公用设施比较齐全、布局不完整、环境一般、或住宅与工业等用地有混合交叉的用地 住宅建筑用地 居住小区及小区级以下的公共设施和服务设施用地。如托儿所、幼儿园、小学、中学、粮店、菜店、副食店、服务站、储蓄所、邮政所、居委会、派出所等用地 居住小区及小区级以下的小区路、组团路或小街、小巷、小胡同及停车场等用地 居住小区及小区级以下的小游园等用地 以简陋住宅为主的用地 住宅建筑用地 居住小区及小区级以下的公共设施和服务设施用地。如托儿所、幼儿园、小学、中学、粮店、菜店、副食店、服务站、储蓄所、邮政所、居委会、派出所等用地 居住小区及小区级以下的小区路、组团路或小街、小巷、小胡同及停车场等用地 居住小区及小区级以下的小游园等用地 三类居住 用 R31 住宅用地 R3 R32 公共服务 用地 R33 道路用地 R34 绿地 三类居住 用地 R41 住宅用地 R4 R42 公共服务 用地 R43 道路用地 R44 绿地 C 居住区及居住区级以上的行政、经济、文化、公共设施教育、卫生、体育以及科研设计等机构和设施用地 的用地,不包括居住用地中的公共服务设施用地 行政、党派和团体等机构用地 市属机关,如人大、政协、人民政府、法院、检察院、各党派和团体,以及企事业管理机构等办公用地 在本市的非市属机关及企事业管理机构等行政办公用地 s商业、金融业、服务业、旅馆业和市场等用地 综合百货商店、商场和经营各种食品、服装、纺织品、医药、日用杂货、五金交电、文化体育、工艺美术等专业零售批发商店及其附属的小型工场、车间和仓库等用地 各种贸易公司、商社及其咨询机构等用地 饮食、照相、理发、浴室、洗染、日用修理和交通售票等用地 旅馆、招待所、度假村及其附属设施等用地 独立地段的农贸市场、小商品市场、工业品市场和综合市场等用地 新闻出版、文化艺术团体、广播电视、图书展览、游乐等设施用地 各种通讯社、报社和出版社等用地 各种文化艺术团体等用地 各级广播电台、电视台和转播台、差转台等用地 行政办公 用地 C1 C11 市属办公 用地 C12 非市属办公用地 商业金融业用 商业用地 C21 金融保险 业用 C22 贸易咨询 C2 C23 用地 C24 服务业用 地 C25 旅馆业用C26 地 市场用地 文化娱乐 用地 C31 新闻出版C32 用地 C3 C33 文化艺术 团体用地 C34 广播电视C35 用地 图书展览用地 影剧院用地 续表2.0.5 类别代号 公共图书馆、博物馆、科技馆、展览馆和纪念馆等用地 电影院、剧场、音乐厅、杂技场等演出场所,包括各单位对外营业的同类用地 大中小类别名称 范围 类 类 类 C36 游乐用地 独立地段的游乐场、舞厅、俱乐部、文化宫、青少年宫、老年活动中心等用地 体育场馆和体育训练基地等用地,不包括学校体育用地 等单位内的体育用地 体育场馆室内外体育运动用地,如体育场馆、游泳场馆、C4 C41 用地 各类球场、溜冰场、赛马场、跳伞场、摩托车 场、射击场以及水上运动的陆域部分等用地,C42 体育训练包括附属的业余体校用地 用地 C 为各类体育运动专设的训练基地用地 医疗卫生用地 医院用地 C51 C5 卫生防疫C52 用地 C53 休疗养用地 医疗、保健、卫生、防疫、康复和急救设施等用地 综合医院和各类专科医院等用地,如妇幼保健院、儿童医院、精神病院、肿瘤医院等 卫生防疫站、专科防治所、检验中心、急救中心血库等用地 休养所和疗养院等用地,不包括以居住为主的

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公告(第880号)关于发布国家标准《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的公告现批准《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为国家标准,编号为GB50137-2011,自2012年1月1日起实施。其中,第3.2.2、3.3.2、4.2.1、4.2.2、4.2.3、4.2.4、4.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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