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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考思修必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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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追求远大理想 坚定崇高信念 第一节 树立科学的理想信念

※※一、学习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的重要意义

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包括①马克思主义指导思想、②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共同理想、③以爱国主义为核心的民族精神和以改革创新为核心的时代精神、④社会主义荣辱观这四个方面的内容。

(1)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是社会主义意识形态的本质体现,它涉及经济、政治、文化、思想等社会生活的方方面面,集社会主义价值理念之大成,把我们党倡导的基本理论、思想观念和价值取向系统地整合在一起,是社会主义意识形态的核心内容和最重要的组成部分,决定着社会主义意识形态的性质和方向。(从整个体系) (2)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是全党全国各族人民团结奋斗的共同思想基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共同理想) (3)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是实现科学发展、社会和谐的推动力量,(社会主义荣辱观---崇尚科学) (4)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是国家文化软实力的核心内容,它能够增强中华民族的凝聚力,能够提高中华民族的创新力,能够扩大中华文化的影响力。(以爱国主义为核心的民族精神和以改革创新为核心的时代精神)

(5)建设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对于建设社会主义先进文化,对于团结、引领全体社会成员在思想上、道德上共同进步,具有不可替代的重要作用。(社会主义荣辱观) (6)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也是引领当代大学生成长成才的根本指针。(马克思主义指导思想)

※二、确立马克思主义的科学信仰(原因)

1.马克思主义是科学的又是崇高的 2.马克思主义具有持久的生命力 3.马克思主义以改造世界为己任

※三、树立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共同理想(三信)

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是现阶段我国各族人民的共同理想。

1.坚定对中国共产党的信任

2.坚定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的信念 3.坚定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信心 ※四、当代大学生的历史使命

当代大学生承担的是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历史使命。

1.在新的起点上继往开来(背景) 2.在现实的基础上迎接挑战 一是面临世界科技文化发展的挑战。 二是面临复杂多变的国际环境的挑战。

三是面临新世纪新阶段我国发展任务的挑战。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是党的十六大确定的新世纪新阶段我国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宏伟目标。 第二节 理想信念的实现 ※一、立志高远与始于足下

1.立志当高远 2.立志做大事 3.立志须躬行

※二、认清实现理想的长期性、艰巨性和曲折性

1.理想的实现是一个过程

2.正确对待实现理想过程中的顺境与逆境

在顺境中前进,(利)如同顺水行舟,天时、地利、人和等有利因素,使人们更容易接近和实现目标。(弊)但是顺境中的宽松气氛、优越条件,又容易使人滋生骄娇二气,自满自足,意志衰退。在逆境中奋斗,(弊)犹如逆水行舟,需要付出更大的努力和更多的艰辛,才可能成功。但是,(利)逆境只是增大了人们向理想目标前进的难度,而不是消解了实现理想目标的可能性。

迎高潮而快上,乘顺风而勇进,这是身处顺境的学问,是善于抓住机遇不断丰富与完善自己的方式;处低谷而力争,受磨难而奋进,这是身处逆境的学问,是将压力变成动力之所为。 ※三、在实践中化理想为现实(理想的实现既是一个认识问题,又是一个实践问题。)

1.正确认识理想与现实的关系是实现理想的思想基础

(1)理想和现实存在着对立的一面。理想受现实的规定和制约,不能脱离现实而幻想未来。理想与现实的矛盾与冲突,属于“应然”和“实然”的矛盾。假如理想与现实完全等同,那么理想的存在就没有意义。(2)理想与现实又是统一的。理想之树深深扎根于现实的沃土之中,理想是在对现实认识的基础上发展起来的。①现实是理想的基础,②理想是未来的现实。

2.坚定的信念是实现理想的重要条件 3.勇于实践、艰苦奋斗是实现理想的根本途径 第六章

第二节 大学生择业与创业 ※一、树立正确的择业观与创业观

(一)树立正确的择业观

1.树立崇高职业理想,重视人生价值实现

不应单纯地把职业看成是谋求生存的手段,更应把职业视为一生所追求的事业,它蕴涵着人们的人生理想和信念。

2.服从社会需要,追求长远利益

大学生在就业问题上要更多地考虑到社会的需要,把自己对职业的期望与社会的需要统一起来,着眼现实,面向未来,既不好高骛远,也不消极被动,以积极主动的态度面对就业问题。

3.打下坚实基础,做好充分准备 (二)树立正确的创业观 1.要有积极创业的思想准备 2.要有敢于创业的勇气 3.要提高创业的能力 二、在艰苦中锻炼与在实践中成才

(一)在艰苦中锻炼是成才的必要条件 (二)社会实践是锻造人才的熔炉 第三节 树立正确的恋爱婚姻观 一、爱情的本质与恋爱中的道德

所谓爱情是一对男女基于一定的社会基础和共同的生活理想,在各自内心形成的相互倾慕,并渴望对方成为自己终身伴侣的一种强烈、纯真、专一的感情。性爱、理想和责任是构成爱情的三个基本要素。 恋爱中的道德要求主要体现在如下几个方面:

1.尊重人格平等 2.自觉承担责任 3.文明相亲相爱 二、婚姻与家庭

婚姻家庭关系是特定的人与人之间的特殊关系,具有自然和社会两重属性。婚姻家庭的自然属性,是婚姻家庭赖以形成的自然因素,具体表现为男女两性的差别和人类固有的本能,从而构成男女结合的生理基础和家庭成员关系在生物学上的特征,也体现了某些自然规律对婚姻家庭所起的制约和影响作用,如自然选择规律排斥近亲通婚等。婚姻家庭的社会属性,是婚姻家庭的本质属性,具体表现为婚姻家庭的产生、形成和发展变化,都取决于社会生产和社会生活的客观需要,并受到上层建筑诸因素的制约和影响,从而使其依存于一定的社会结构,具有特定的社会性质。由此可见,自然属性仅是婚姻家庭得以形成和发展的前提条件,社会属性才是婚姻家庭的本质。 三、家庭美德的基本规范

家庭美德是每个公民在家庭生活中应该遵循的行为准则,涵盖了夫妻、长幼、邻里之间的关系。家庭美德的基本规范是:

1.尊老爱幼 2.男女平等 3.夫妻和睦 4.勤俭持家 5.邻里团结 四、婚姻家庭法律规范

婚姻家庭关系不仅需要道德来维系,也需要法律来调整。婚姻家庭法是调整婚姻和家庭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1.婚姻家庭法的基本原则

基本原则主要有:婚姻自由;一夫一妻;男女平等;保护妇女、老人和儿童的合法权益;实行计划生育;夫妻互相忠实、互相尊重;家庭成员间敬老爱幼、互相帮助。

2.结婚的条件和程序

结婚的法定条件分为必备条件和禁止条件。结婚的必备条件有三个:一是必须男女双方完全自愿。这是婚姻自由原则的必然要求,目的是维护公民的婚姻自主权。二是必须达到法定婚龄。《婚姻法》规定,结婚年龄,男不得早于22周岁,女不得早于20周岁。晚婚晚育应予鼓励。三是必须符合一夫一妻制。婚姻当事人只有各自在未婚、离婚或丧偶的情况下才能结婚。有配偶而与他人结婚或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行为构成重婚罪,要承担法律责任。结婚的禁止条件:一是禁止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结婚。二是禁止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的人结婚。 结婚必须符合法定程序,即要求结婚的男女双方必须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进行结婚登记。符合规定条件的,予以登记,发给结婚证。取得结婚证,即确立夫妻关系。

3.家庭关系

家庭关系包括夫妻关系、父母子女关系和其他家庭成员关系。夫妻关系,包括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两个方面。夫妻间的人身关系,是指夫妻双方与其人身不可分离而没有直接经济内容的在人格、身份、地位以及生育等方面的权利与义务关系。夫妻间的财产关系,是指夫妻双方在财产、扶养和继承等方面的权利与义务关系。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所有形式。父母子女关系,是指父母与子女之间的权利与义务关系。具体包括: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有管教和保护未成年子女的权利和义务,同时是未成年子女的法定代理人和监护人。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即经济上的必要帮助和精神上的关心照顾,这种义务是无条件的。父母与子女间有相互继承遗产的权利。此外,非婚生子女与生父母的关系、受继父或继母抚养的继子女与继父母的关系、养子女与养父母的关系,与婚生子女与父母的关系相同。其他家庭成员关系,是指祖父母、外祖父母与孙子女、外孙子女之间,兄弟姐妹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

4.离婚的原则和方式

离婚是指夫妻双方依法解除婚姻关系的行为。处理离婚时必须遵循以下两个原则:一是保障离婚自由。男女双方自愿离婚或符合法定离婚条件的,应依法准予离婚。二是反对轻率离婚。离婚标志着夫妻关系的解除和终止,从而引起一系列法律后果,对家庭和社会都将产生一定的影响,所以离婚自由的原则不能滥用。

离婚有两种方式:一种是协议离婚,是指男女双方自愿离婚,并对子女抚养教育和夫妻财产分割等问题达成协议,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的行为。另一种是诉讼离婚,是指一方要求离婚,另一方不同意离婚,或双方虽系自愿离婚,但在对子女抚养或夫妻财产分割未能达成协议的情况下,婚姻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的行为。 第八章

第二节 我国的实体法律制度 一、民商法律制度

(一)民法的概念和基本原则

民法是调整平等主体的公民之间、法人之间以及公民和法人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我国1986年公布并施行的《民法通则》,规定了民事法律的基本制度。 民法的基本原则主要有:一是平等原则,二是自愿原则。三是公平原则,四是诚实信用原则,五是禁止权利滥用原则, (二)民事主体制度

民事主体是指在民事法律关系中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公民(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

自然人是指依自然规律出生而取得民事主体资格的人。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是指法律确认的自然人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公民的民事权利能力一律平等。自然人从出生时起到死亡时止,具有民事权利能力。民事行为能力是民事主体独立实施民事法律行为的资格。按照《民法通则》的规定,18周岁以上的公民是成年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可以独立进行民事活动,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16周岁以上不满 18周岁的公民,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10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进行与他的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活动;其他民事活动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征得他的法定代理人的同意。不满10周岁的未成年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民事活动。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民事活动。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进行与他的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的民事活动;其他民事活动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征得他的法定代理人的同意。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监护人是他的法定代理人。

法人是指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民法通则》规定法人成立的法律要件有四项:依法成立,有必要的财产或者经费,有自己的名称、组织机构和场所,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按法人的功能、设立方法以及财产来源的不同,法人分为四类,即企业法人、机关法人、事业单位法人和社会团体法人。 其他组织是指不具有法人资格,但可以以自己的名义进行民事活动的组织。它主要包括合伙、个人独资企业、个体工商户、农村承包经营户等。 (三)民事行为制度

民事行为是指民事主体在民事活动领域内基于其意志所实施的能够产生一定民事法律后果的行为。 民事法律行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意思表示真实;不违反法律或者社会公共利益。民事法律行为可以采用书面形式、口头形式或者其他形式。法律规定用特定形式的,应当依照法律规定。

(四)民事权利制度

民事权利是指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在民事法律关系中享有的具体权益。民事权利所包含的权益,可以分为财产权益和非财产权益。因此,民事权利可以分为财产权和非财产权两大类。我国民法所规定的民事权利,主要有物权、债权、知识产权、继承权、人身权等。 (五)民事责任制度

民事责任是指民事主体因违反民事义务而应承担的民事法律后果。我国《民法通则》规定,民事主体违反合同或者不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由于过错侵害国家、集体的财产,侵害他人财产、人身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没有过错,但法律规定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我国《民法通则》以民事责任发生的原因为标准,将其分为违反合同的民事责任和侵权的民事责任两类。违反合同的民事责任又称违约民事责任。违约民事责任的构成要件有:有违约行为,违约造成了损失,违约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存在过错。在违约责任的诸形式中,只有赔偿损失责任的构成必须同时具备以上几个条件,其他责任的构成依其他法律的具体规定来认定。侵权民事责任分为一般侵权民事责任和特殊侵权民事责任。一般侵权民事责任的构成要件有:客观上存在损害事实,行为具有违法性,违法行为和损害事实之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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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追求远大理想坚定崇高信念第一节树立科学的理想信念※※一、学习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的重要意义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包括①马克思主义指导思想、②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共同理想、③以爱国主义为核心的民族精神和以改革创新为核心的时代精神、④社会主义荣辱观这四个方面的内容。(1)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是社会主义意识形态的本质体现,它涉及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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