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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常态下互联网消费金融的发展现状及路径分析
作者:贺欣
来源:《科学与财富》2017年第30期
摘要:互联网消费金融作为新常态下新生的金融服务类型,其发展符合新常态下国内居民消费方式的现状,但是在发展过程中,互联网消费金融业也出现了一些问题,如资金来源单一、风险控制薄弱、市场空间不足等。本文在研究互联网消费金融的发展特征及问题的基础上,提出了丰富金融市场、建立征信体系、强化风险管控的措施,从而有效推动国内互联网消费金融的健康发展。
关键词:新常态;互联网消费金融;发展现状 前言:
经济新常态下,我国经济发展由投资拉动逐步转向消费主导升级。互联网金融作为经济新常态下的新生事物,其本身低成本、高收益的运作特点能够最大程度的覆盖广大中低收入人群。面对新常态经济的发展要求,如何引导互联网消费金融发展,激活消费拉动国民经济增长的动力在经济新常态背景下具有十分重要的现实意义。 1 新常态下互联网消费金融的发展特征 1.1 互联网消费金融产品模式趋同
当前我国国内互联网消费金融的产品模式主要有两种,一种是现金支付,另一种则为代付模式。前者是指消费金融提供商先给消费者发放贷款,消费者在消费时自行支付给零售商,这种产品类型主要包括新用户和消费金融公司的综合性消费贷款。后者则是指消费者在消费时由消费金融服务提供商直接向零售商支付。这种模式主要被应用于电商平台分期付款服务中,如京东白条、天猫分期等。从不同的互联网金融主体角度上看,商业银行多为现金模式、消费金融公司两种模式占比相对平衡,互联网企业则主要为代付模式。 1.2 不同金融机构及互联网企业征信模式差别大
互联网消费金融的征信系统模式建设关系着互联网金融主体风险防控的能力高低。互联网金融主体的征信模式主要有两种,一种是身份认证,另一种是信用判断。身份认证中,银行和消费金融公司主要依靠线下收集身份证明的方式进行,其材料种类有限,信息多为被动接受。在信用判断方面,银行的信用判断主要依托人民银行征信系统。系统收集了个人在金融机构的身份信息、账号、金融资产等金融活动数据,主要是信用卡信息,反映客户银行信用情况。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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费金融公司则在通过线上服务简化人工审核环节流程的同时,开始借助民间征信系统进行信用判断。互联网企业对用户信用的判断主要依托各类网络行为数据。总体来说,金融机构的征信模式相对成熟、数据可靠准确,但成本高;而互联网企业则能够依托大数据技术搜集,更加全面,但潜力较大。
1.3 互联网消费金融服务对象相对集中
互联网消费金融的产品种类和目标人群相对较为集中。其中互联网金融主体的消费产品主要包括生活用品和通信等,其中电子产品、家电、服装、食品等较多,而教育、文娱产品相对较少。而互联网消费金融的目标人群则主要是银行卡用户,银行一般要求用户拥有信用卡,消费金融公司要求用户持有银行储蓄卡,并拥有良好的征信记录,互联网企业也要求用户持有银行卡或有银行卡消费记录。
2 新常态下互联网消费金融的发展问题 2.1 大额消费仍以银行消费为主
从当前互联网的消费主体来看,主要的消费市场仍然由商业银行控制,而互联网企业或者消费公司虽然能够通过大数据技术获得更加精确、多样化的消费市场,但是其涉及的消费业务多是旅游、电子产品、教育航空等产品,而房贷、车贷等仍然由银行提供贷款服务。 2.2 资金来源单一,金融风险较高
互联网金融主体的业务模式主要是以批量式预防授信模式将资金借出,因而需要大量的运营资金,但是由于互联网消费金融公司或互联网企业不属于金融机构,因而其除了平台资金之外,只能通过业内同行拆借、向境内金融机构进行贷款或经批准发展的金融债券融资等方式筹集运营资金,总体来说筹资渠道较窄,无法形成系统性、多层次的资金来源体系。同时,由于互联网消费金融刚刚起步,其技术风险、运营风险、欺诈风险相比传统金融机构更高,进一步增加了互联网消费金融企业的融资难度。另外资金的管理方式及产品经营方式相对单一,许多企业的资金项目运行风险大,跑路问题多发,而产品同质问题也使得企业之间为了抢占市场而进行恶意竞争,互联网金融主体面临着严重的经营风险和资金管控风险。 2.3 互联网征信体系建设不完善
由于互联网消费金融刚刚起步,国内还没有明确的互联网消费金融企业成立标准,使得消费市场中的企业质量参差不齐,风险隐患极大上升。同时,在当前的金融体系框架下,国家的征信数据基础仍然不足,个人与企业的征信数据孤单现象严重,再加上政府所拥有的信用数据不对外开放,因此导致互联网消费金融企业在风险控制与商业模型发展进程缓慢。而互联网金融企业与国内大型金融机构的合作也不顺畅,由于银行等传统金融机构需要保护客户的隐私,因此只能对互联网消费金融企业提供基本的客户交易数据,关于客户的消费习惯、信用记录等重要数据无法获得,进一步加剧了互联网消费金融行业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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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新常态下互联网消费金融的发展路径 3.1 丰富金融市场,引导互联网金融多元化发展
随着经济新常态的发展,金融市场的准入门槛不断降低,各种市场资本参与到互联网消费金融市场中,因而政府应当有效引导市场主体,不断丰富金融市场,拓宽服务覆盖范围需要通过挖掘和刺激潜在消费需求来实现。一是拓展互联网消费金融适用产品,应将互联网消费金融适用产品进一步扩大到教育、文体娱乐、医疗等高端消费服务行业,满足不同收入群体的潜在消费需求。二是扩大互联网消费金融适用区域。在鼓励通过市场竞争与合作,形成全国性互联网消费金融机构,提升行业服务标准的同时,鼓励成立区域性互联网消费金融机构, 特别是在中西部地区进行差异化经营,形成区位互补。三是加大对弱势群体互联网消费金融服务的政府扶持。对于互联网消费金融机构用于满足无固定收入农民、城市低收入人群消费需求,用于改善弱势群体生活质量的信贷,政府应出台相应扶持政策,通过给予财政补贴、奖励、贴息等措施鼓励互联网消费金融机构向弱势群体提供金融服务,引导互联网金融多元健康发展。 3.2 构建多元化征信体系,发挥风险防范机制作用
互联网消费金融征信系统的建立可以依托于大数据、云计算等技术充分挖掘消费市场主体网络行为信息并从多项指标中对信息进行评估,及时做好信息的更新与整合,从而有效反映消费主体的信用水平。尤其是互联网企业要充分利用自身的网络平台,将传统评估方式与互联网评估指标结合在一起,形成消费者消费行为与信用评估共享平台,对消费者的身份特征、信用历史、行为偏好、履约能力等信息进行综合分析,构建起多元化的征信体系,为互联网主体开展产品服务经营与风险管控奠定基础。在风险管理控制方面,互联网企业除了加强企业内部控制之外,还需要强化互联网安全保障技术,对企业的业务流程做到全面风险管控。另外,互联网消费公司还可以针对欺诈问题,建立起用户信任资质审查制度,并对互联网金融诈骗、套现、用户账号盗用冒用等问题制定针对性的反欺诈措施,利用技术手段保证互联网金融主体的资金安全。 结束语:
新常态下互联网消费金融的发展不仅意味着我国国内金融市场的不断丰富,也意味着我国居民消费形式的转变,在消费拉动经济发展的要求下,互联网金融主体要从发展特点入手,不断拓展金融消费领域和消费区域,运用政府的引导政策创新产品服务类型,并通过建立多元化征信体系、强化风险管控等措施实现自身的稳定发展。 参考文献:
[1]张正,王孚瑶,张玉明.云创新与互联网金融生态系统构建——以阿里金融云为例[J].经济与管理研究,2017,3(1):217-2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