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ZD-017运营管理制度 - 图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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绿城物业服务集团有限公司

运营管理制度

GT-ZD-017-2012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绿城物业服务集团有限公司的运营管理活动,确保集团的有效运行并及时完成经营目标,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集团职能部门、在杭区域、分公司及控股子公司目标、计划、月度运营报告的管理,参股公司可参照执行。

第三条 管理职责

(一)运营管理中心为集团运营管理的归口管理部门。 (二)各单位负责本单位年度计划的制定和目标的分解落实,负责有效完成本单位运营管理工作并及时提交月度运营报告。

第二章 目标管理

第四条 为促进各地物业服务质量水平和经营管理绩效的不断提升,集团根据年度计划,于每年年初与各单位签订《年度目标管理责任书》,明确各单位管理目标和奖惩措施,确保集团整体经营目标的实现。

第五条 《年度目标管理责任书》由运营管理中心会同行政管理中心、财务管理中心、企业发展中心、园区服务管理中心、审计部、秩序维护总部拟定,报集团总经理审核、董事长批准后实施。

第六条 目标责任书内容包括:

(一)工作目标:本体建设指标、业务拓展指标、服务质量指标、园区生活服务体系指标、经济指标等。

(二)考核方式:经济指标考核、奖惩事项等。 (三)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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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条 《年度目标管理责任书》签订后,组织制订针对性的管理方案,明确具体措施、责任和时间进度,并在此基础上进一步明确本单位、部门及各管理人员努力目标。

第八条 各单位负责人为本单位目标责任落实的第一责任人,公司鼓励各单位进一步将本单位目标分解到具体岗位和个人,以切实保证年度目标的完成。目标的完成情况应作为个人绩效考核的主要依据。

第九条 《年度目标管理责任书》在执行过程中,运营管理中心应对目标的完成情况进行连续的监控、评估和交流,及时指导相关单位纠正影响目标完成的因素。必要时,运营管理中心应对目标完成情况进行跟踪评估并形成书面的评估报告,要求相关单位对偏离目标规定的情况制订相应的改进措施,明确时间要求。

第十条 年度结束,集团应组织绩效考核,各单位考核结果与年总绩效奖励挂钩。目标完成情况作为下年度目标责任书内容制订的参考依据。

第三章 计划管理

第十一条 计划管理是确立目标,并有效实施以达到目标的一种管理手段和方法,它有助于统一组织和指导各单位、各岗位人员的管理工作,提高工作效率并取得预期的管理效果,是集团经营管理活动的基础。

第十二条 公司计划形式包括集团年度计划和各单位年度计划。 第十三条 集团年度计划依据集团战略发展规划和集团经营目标、指标制定。集团年度工作计划由运营管理中心组织编制,报集团总经理审核,董事长批准后实施。

第十四条 各单位年度计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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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各单位年度计划以《集团年度计划》、《各单位发展规划》为指导思想,根据上一年度目标完成情况、本单位实际发展情况、《年度目标管理责任书》制定,各单位负责人是本单位年度计划制定的第一责任人。

(二)各单位的年度计划内容主要包括:上年度指标完成情况及本年度指标计划、人力资源情况、项目情况、园区生活服务体系情况、财务情况(上年度年财务指标完成情况、本年度财务计划情况、费用计划);本年度经营指标情况及主要保障措施、本年度分月重点工作情况。

(三)运营管理中心组织编制年度计划模板,职能部门按《XX部门年度工作计划》模板上报计划;在杭区域、分子公司按《XX公司/区域/物业服务中心年度工作计划》模板上报计划;专业公司按《XX专业公司年度工作计划》模板上报计划。

第十五条 计划的执行

(一)各单位负责人应将本单位年度工作计划中的每一项计划目标分解落实到各个部门,确定各部门的月度工作计划,按计划安排开展工作。

(二)月末各单位负责人应检查当月本部门的计划的完成情况,报运营管理中心。

第十六条 计划的调整

(一)在计划实施过程中,当资源、环境、政策等发生重大变化,或集团经营服务策略进行重大调整时,可对各级计划进行相应调整。

(二)集团年度计划调整应由董事长批准后执行;各单位、部门年度计划调整,应经分管领导审核、集团总经理批准后执行,并报运营管理中心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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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七条 计划的检查与考核

(一)运营管理中心对各部门月度工作计划的检查和讨论必须综合考虑对集团年度工作计划的影响,对可能影响集团年度工作计划的情况应提出专项整改措施要求,督促相关部门及时完成或改进工作。

(二)年度计划的完成情况应纳入年终考核内容,并结合《年度目标管理责任书》完成情况进行考核和奖罚。

第四章 月度运营报告管理

第十八条 月度运营报告是集团运营管控的重要组成部分。月度运营报告对集团、各单位当月各项经营状况进行陈述、分析,是集团管理层了解计划执行情况、当前面临的问题等运营状态的基本方法。

第十九条 各单位负责人是本单位执行月度运营报告制度的第一责任人,必须站在集团运营发展的高度去组织、落实运营报告的上报,强化执行,有效推进。

第二十条 各单位应于每月3号完成上月的运营报告,并发至运营管理中心。

第二十一条 运营管理中心整理、分析各部门月度运营信息,于每月10号前形成集团月度运营信息简报,由运营中心分管领导确认后,报集团总经理、董事长审阅,发各单位、部门参阅。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本制度由集团运营管理中心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二十三条 本制度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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