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值税发票使用规范
1.0 目的
满足销售收入确认及时性原则,并符合国家税务征收管理法规;规范税票使用标准,保证增值(普通)税票在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管理制度范围内安全使用。
2.0 范围 财务部 3.0 职责 财务部 其他部门 4.0 定义: 5.0 作业流程:N/A 6.0 作业内容:
6.1 原则上要求当月销售(以“产品销售出仓单”的日期为准)应当月开具增值
(普通)税发票,确保符合即时全额纳税的税法要件。对于无税票需求的销售,财务部应根据“产品销售出仓单”内容于销售当月全额以普通税票开出;对于个别既需增值税票但又要求部份下月开票的特殊客户,财务部可先以“发出商品”科目进行会计处理,但最长不能超过一个会计月份,且必需满足以下条件:①整份订货详情单的数量及金额、②或整份产品销售出仓单的数量及金额。
6.2 增值税发票仅限于公司产品销售收入或对外提供各种劳务收入实现时使
用。原则上不得对非直接采购方或直接委托劳务方以外的第三方提供增值税发票,己启用的增值税发票的购货单位应与我司自制票证“产品销售出仓单”的购货单位一致。
6.3 在特殊情况下应直接采购(委托劳务)方之要求确需向第三方提供增值税
发票的,需具备以下条件方可办理:
A.由直接采购(委托劳务)方以书面提出要求并加盖公章,产品或劳务内容
按本规范中相关权责执行 协助上述部门开展工作 应与“产品销售出仓单”相符;
B.由接收增值税发票方与我司签定合法的产品供需合同,提供有效的(经年审的)营业执照付本、税务登记证(国、地税)、纳税人资格证书、企业代码证复印件;
C.发票金额应由发票接收单位的银行帐户于增值税票开具前汇入我公司指定的银行帐户(即先收款后开票);
D.业务员凭客户的书面要求提出申请,由总经理核准后交开票员; E.开票员审核前述条件完全具备后给予办理开票。
6.4 增值税发票开具后开票员应造册登记并与业务员办理发票移交签收手
续,发票由业务员负责及时送达客户,送达方式由经营部制订,如果采用挂号邮寄的应妥善保管挂号邮件存根联并及时跟踪到位信息。
6.5 因各种原因造成退货的,原则上应要求客户办理符合税法规定的手续:
客户当地的主管税务部门出具“进货退出或索取折让证明单”。确因客户无法提供以上证明的,应视具体情况按以下规定办理:
A.退回物资与我司开出的增值税发票所列示的内容完全一致(品名、数量、单价、价税金额)的,该增值税发票应随货同时退还我司,该项仅限增值税发票开具日的当月。
B.回物资仅为相对应增值税发票内容一部份的或不具备A项的时间条件的,应由客户作为销售开具增值税发票给我司。
6.6 或因开票内容不符合客户要求而退回的增值税票,业务员应在接收的第
一时间内交到财务部,由财务部办理发票冲销或重开手续。
6.7 响货款回收速度的,由经营系统提出报管理部对开票员及直接主管进行
行政处罚。
6.8 务员积压发票造成客户不能及时抵扣或超过有效抵扣时限而遭客户拒
收、因邮寄过程失误无法落实客户责任或邮局责任而产生重开票所造成的税收由责任业务员全额承担。
7.0 本规定于2009年7月1日起实施。
8.0 本规定的解释权和修订权由公司财务部负责。 9.0 相关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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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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