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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版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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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别代码 类别名称 大类 中类 小类 A32 中等专业学校用中等专业学校、技工学校、职业学校等用地,不包括附属于普通地 中学内的职业高中用地 中学、小学用地 聋、哑、盲人学校及工读学校等用地 科研事业单位用地 体育场馆和体育训练基地等用地,不包括学校等机构专用的体育设施用地 室内外体育运动用地,包括体育场馆、游泳场馆、各类球场及其附属的业余体校等用地 为各类体育运动专设的训练基地用地 医疗、保健、卫生、防疫、康复和急救设施等用地 综合医院、专科医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等用地 卫生防疫站、专科防治所、检验中心和动物检疫站等用地 对环境有特殊要求的传染病、精神病等专科医院用地 急救中心、血库等用地 范围 A33 中小学用地 A34 特殊教育用地 A35 科研用地 A4 体育用地 A41 体育场馆用地 A42 体育训练用地 A5 医疗卫生用地 A51 医院用地 A52 卫生防疫用地 A53 特殊医疗用地 A59 其他医疗卫生用地 A6 社会福利设施用为社会提供福利和慈善服务的设施及其附属设施用地,包括福利 地 文物古迹用地 外事用地 宗教设施用地 院、养老院、孤儿院等用地 具有历史、艺术、科学价值且没有其他使用功能的建筑物、构筑物、遗址、墓葬等用地 外国驻华使馆、领事馆、国际机构及其生活设施等用地 宗教活动场所用地 A7 A8 A9 B B1 商业服务业设施各类商业、商务、娱乐康体等设施用地,不包括居住用地中的服用地 商业设施用地 B11 零售商业用地 B12 农贸市场用地 B13 餐饮业用地 B14 旅馆用地 B2 商务设施用地 B21 金融保险业用地 务设施用地以及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内的事业单位用地 各类商业经营活动及餐饮、旅馆等服务业用地 商铺、商场、超市、服装及小商品市场等用地 以农产品批发、零售为主的市场用地 饭店、餐厅、酒吧等用地 宾馆、旅馆、招待所、服务型公寓、度假村等用地 金融、保险、证券、新闻出版、文艺团体等综合性办公用地 银行及分理处、信用社、信托投资公司、证券期货交易所、保险公司,以及各类公司总部及综合性商务办公楼宇等用地 B22 艺术传媒产业用音乐、美术、影视、广告、网络媒体等的制作及管理设施用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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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别代码 类别名称 大类 中类 小类 地 B29 其他商务设施用邮政、电信、工程咨询、技术服务、会计和法律服务以及其他中地 介服务等的办公用地 范围 续表3.3.2 类别代码 类别名称 大类 中类 B3 小类 娱乐康体用地 B31 娱乐用地 各类娱乐、康体等设施用地 单独设置的剧院、音乐厅、电影院、歌舞厅、网吧以及绿地率小于65%的大型游乐等设施用地 单独设置的高尔夫练习场、赛马场、溜冰场、跳伞场、摩托车场、射击场,以及水上运动的陆域部分等用地 零售加油、加气、电信、邮政等公用设施营业网点用地 范围 B32 康体用地 B4 公用设施营业网点用地 B41 加油加气站用地 零售加油、加气以及液化石油气换瓶站用地 B49 其他公用设施营电信、邮政、供水、燃气、供电、供热等其他公用设施营业网点业网点用地 用地 B9 M M1 M2 M3 W W1 其他服务设施用业余学校、民营培训机构、私人诊所、宠物医院等其他服务设施 地 工业用地 一类工业用地 二类工业用地 三类工业用地 物流仓储用地 一类物流仓储用 地 二类物流仓储用 地 三类物流仓储用 地 交通设施用地 城市道路用地 用地 工矿企业的生产车间、库房及其附属设施等用地,包括专用的铁路、码头和道路等用地,不包括露天矿用地 对居住和公共环境基本无干扰、污染和安全隐患的工业用地 对居住和公共环境有一定干扰、污染和安全隐患的工业用地 对居住和公共环境有严重干扰、污染和安全隐患的工业用地 物资储备、中转、配送、批发、交易等的用地,包括大型批发市场以及货运公司车队的站场(不包括加工)等用地 对居住和公共环境基本无干扰、污染和安全隐患的物流仓储用地 W2 对居住和公共环境有一定干扰、污染和安全隐患的物流仓储用地 W3 S 存放易燃、易爆和剧毒等危险品的专用仓库用地 城市道路、交通设施等用地 快速路、主干路、次干路和支路用地,包括其交叉路口用地,不包括居住用地、工业用地等内部配建的道路用地 S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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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别代码 类别名称 大类 中类 S2 小类 轨道交通线路用 地 轨道交通地面以上部分的线路用地 范围 S3 S4 综合交通枢纽用铁路客货运站、公路长途客货运站、港口客运码头、公交枢纽及 S41 地 交通场站用地 公共交通设施用地 其附属用地 静态交通设施用地,不包括交通指挥中心、交通队用地 公共汽车、出租汽车、轨道交通(地面部分)的车辆段、地面站、首末站、停车场(库)、保养场等用地,以及轮渡、缆车、索道等的地面部分及其附属设施用地 公共使用的停车场和停车库用地,不包括其他各类用地配建的停车场(库)用地 S42 社会停车场用地 续表3.3.2 类别代码 类别名称 大类 中类 S9 U 小类 其他交通设施用 U1 地 公用设施用地 供应设施用地 U11 供水用地 U12 供电用地 U13 供燃气用地 U14 供热用地 U15 邮政设施用地 U16 U2 除以上之外的交通设施用地,包括教练场等用地 供应、环境、安全等设施用地 供水、供电、供燃气和供热等设施用地 城市取水设施、水厂、加压站及其附属的构筑物用地,包括泵房和高位水池等用地 变电站、配电所、高压塔基等用地,包括各类发电设施用地 分输站、门站、储气站、加气母站、液化石油气储配站、灌瓶站和地面输气管廊等用地 集中供热锅炉房、热力站、换热站和地面输热管廊等用地 邮政中心局、邮政支局、邮件处理中心等用地 范围 广播电视与通信广播电视与通信系统的发射和接收设施等用地,包括发射塔、转设施用地 环境设施用地 播台、差转台、基站等用地 雨水、污水、固体废物处理和环境保护等的公用设施及其附属设施用地 雨水、污水泵站、污水处理、污泥处理厂等及其附属的构筑物用地,不包括排水河渠用地 垃圾转运站、公厕、车辆清洗站、环卫车辆停放修理厂等用地 垃圾处理、危险品处理、医疗垃圾处理等设施用地 消防、防洪等保卫城市安全的公用设施及其附属设施用地 消防站、消防通信及指挥训练中心等设施用地 U21 排水设施用地 U22 环卫设施用地 U23 环保设施用地 U3 安全设施用地 U31 消防设施用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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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别代码 类别名称 大类 中类 小类 U32 防洪设施用地 U9 G G1 其他公用设施用 地 绿地 防洪堤、排涝泵站、防洪枢纽、排洪沟渠等防洪设施用地 除以上之外的公用设施用地,包括施工、养护、维修设施等用地 公园绿地、防护绿地等开放空间用地,不包括住区、单位内部配建的绿地 向公众开放,以游憩为主要功能,兼具生态、美化、防灾等作用的绿地 城市中具有卫生、隔离和安全防护功能的绿地,包括卫生隔离带、道路防护绿地、城市高压走廊绿带等 以硬质铺装为主的城市公共活动场地 范围 公园绿地 G2 G3 防护绿地 广场用地 4 规划建设用地标准 4.1 一般规定 4.1.1 用地应按平面投影面积计算。每块用地应只计算一次,不得重复计算。分片布局的城市(镇)应先分片计算用地,再进行汇总。 4.1.2 城市(镇)总体规划用地应采用1/10000或1/5000比例尺的图纸进行分类计算。现状和规划的用地计算范围应一致。 4.1.3 用地规模应根据图纸比例确定统计精度,1/10000图纸应精确至个位,1/5000图纸应精确至小数点后一位。 4.1.4 用地统计范围与人口统计范围必须一致,人口规模应按常住人口进行统计。 4.1.5 城市(镇)总体规划用地的数据计算应统一按附录A附表的格式进行汇总。 4.1.6 规划建设用地标准应包括规划人均城市建设用地标准、规划人均单项城市建设用地标准和规划城市建设用地结构三部分。 4.2 规划人均城市建设用地标准 4.2.1 新建城市的规划人均城市建设用地指标应在85.1 ~ 105.0 m2/人内确定。 4.2.2 首都的规划人均城市建设用地指标应在105.1 ~ 115.0 m2 /人内确定。 4.2.3 除首都以外的现有城市的规划人均城市建设用地指标,应根据现状人均城市建设用地规模、城市所在的气候区以及规划人口规模,按表4.2.3的规定综合确定。所采用的规划人均城市建设用地指标应同时符合表中规划人均城市建设用地规模取值区间和允许调整幅度双因子的限制要求。 表4.2.3 除首都以外的现有城市规划人均城市建设用地指标(m2 /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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气候区 现状人均城市建设用地规模 规划人均城市建设用地规模取值区间 规划人口规模 允许调整幅度 规划人口规模 规划人口规模 ≤20.0万人 20.1 ~ 50.0万人 >50.0万人 Ⅰ、Ⅱ、Ⅵ、Ⅶ 75.1 ~ 85.0 85.1 ~ 95.0 95.1 ~ 105.0 105.1 ~ 115.0 >115.0 Ⅲ、Ⅳ、Ⅴ 75.1 ~ 85.0 85.1 ~ 95.0 95.1 ~ 105.0 105.1 ~ 115.0 >115.0 75.0 ~ 100.0 80.0 ~ 105.0 85.0 ~ 105.0 90.0 ~ 110.0 ≤110.0 -5.0 ~ +20.0 -5.0 ~ +20.0 -5.0 ~ +15.0 -10.0 ~ +15.0 -10.0 ~ +15.0 -10.0 ~ +10.0 -15.0 ~ +10.0 -15.0 ~ +10.0 -15.0 ~ +5.0 -20.0 ~ -0.1 <0.0 -20.0 ~ -0.1 <0.0 -25.0 ~ -5.0 <0.0 ≤65.0 65.1 ~ 75.0 75.0 ~ 105.0 80.0 ~ 110.0 90.0 ~ 110.0 95.0 ~ 115.0 ≤115.0 65.0 ~ 85.0 65.0 ~ 95.0 +0.1 ~ +20.0 +0.1 ~ +20.0 +0.1 ~ +15.0 +0.1 ~ +20.0 -5.0 ~ +20.0 -5.0 ~ +15.0 -5.0 ~ +15.0 -10.0 ~ +15.0 -10.0 ~ +10.0 -10.0 ~ -0.1 <0.0 >0.0 -15.0 ~ -0.1 <0.0 >0.0 -20.0 ~ -0.1 <0.0 >0.0 ≤65.0 65.1 ~ 75.0 65.0 ~ 85.0 65.0 ~ 95.0 >0.0 >0.0 >0.0 +0.1 ~ +20.0 +0.1 ~ +20.0 +0.1 ~ +20.0 +0.1 ~ +20.0 +0.1 ~ 20.0 +0.1 ~ +20.0 注:气候区应符合《建筑气候区划标准(GB50178-93)》的规定,具体参照本标准附录B图B中国建筑气候区划图。 4.2.4 边远地区、少数民族地区以及部分山地城市、人口较少的工矿业城市、风景旅游城市等具有特殊情况的城市,应专门论证确定规划人均城市建设用地指标,且上限不得大于 150.0m2/人。 4.2.5 编制和修订城市(镇)总体规划应以本标准作为城市建设用地的远期规划控制标准。 4.1 规划人均单项城市建设用地标准 4.1.1 规划人均居住用地指标应符合表4.3.1的规定。 表4.3.1 人均居住用地面积指标(m2 /人) 建筑气候区划 人均居住用地面积 I、II、VI、VII气候区 28.0 ~ 38.0 III、IV 、V气候区 23.0 ~ 36.0 4.1.2 规划人均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面积不应小于5.5m2/人。 4.1.3 规划人均交通设施用地面积不应小于12.0m2/人。 4.1.4 规划人均绿地面积不应小于10.0m2/人,其中人均公园绿地面积不应小于8.0m2/人。 4.1.5 编制和修订城市(镇)总体规划应以本标准作为规划单项城市建设用地的远期规划控制标准。 .

新版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 (2)

.类别代码类别名称大类中类小类A32中等专业学校用中等专业学校、技工学校、职业学校等用地,不包括附属于普通地中学内的职业高中用地中学、小学用地聋、哑、盲人学校及工读学校等用地科研事业单位用地体育场馆和体育训练基地等用地,不包括学校等机构专用的体育设施用地室内外体育运动用地,包括体育场馆、游泳场馆、各类球场及其附属的业余体校等用地为各类体育运动专设的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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