购销合同法讲座ppt
【篇一:买卖合同讲座】
第一部分 法律的基本框架、体系
由于大家都是非法律专业人士,因此,在本次学习的第一部分,我们首先给大家介绍一下我国法律的基本框架体系。目的是使大家对我国对法律体系有个总体轮廓的认识。
我国的法律虽然成千上万,千头万绪,但是,其内部存在一定的逻辑结构。了解了法律的基本框架、结构后,我们就不会再觉得法律是杂乱无章的。法律专业人士之所以能记住和掌握那么多的法律,那是有“秘诀”的。“秘诀”就是掌握了法律的框架体系。
当然,我们由于今天学习的主题是“买卖合同”,那么,我们在介绍法律框架体系时,也仍然围绕这一主题进行。
“买卖合同”的本质就是“所有权”的“交易”。因此,在介绍法律框架体系时,也重点介绍“所有权”及其“交易”的问题。 一、法律体系的纵向划分
1、法律——如:《宪法》、《物权法》、《合同法》
a:《宪法》属于万法之母,所有法律的制定,一般均表述为“根据宪法,制定本法”。《宪法》的历次修改,反映了私有财产保护的艰难曲折过程。
2004年宪法修正案将原第13条“国家保护公民的合法的收入、储蓄、房屋和其他合法财产的所有权。”修改为:“公民的合法的私有财产不受侵犯。”
自此,私人财产所有权的保护才有了重大进步。但是,公私财产仍然处于“不平等”保护状态。宪法第12条:“ 社会主义的公共财产神圣不可侵犯”。
对比:合法的私有财产不受侵犯——公共财产神圣不可侵犯 从语言描述上,即可看出“孰轻孰重”? 由此引发的问题:
财产无安全感 移民潮 民营企业家原罪问题
电视剧:《温州一家人》 废品大王“赵冠球”投机推倒罪——这是个真实的案件,其原型就是现在万向集团的“鲁冠球”,中国富豪榜第22名,第一家上市的乡镇企业,第一家给通业汽车做配套的中国企业。第一批由国务院确定的重点扶持的民营企业。 周万顺挂靠集体企业,年底分红被认定为“贪污”。
有钱、有权的人为什么都要移民?——心向往之。私有财产,神圣不可侵犯。
“风能进、雨能进,国王不能进”。
b:《物权法》是侧重于确定物的静态“归属”问题的法律。其第二编第4-9章,分别归定了所有权的权能,以及国家、集体、私有财产的归属问题。划清了国有财产、集体财产、私有财产的边界。 c:《合同法》更多是侧重于物的动态“交易”问题的法律。它是使《物权法》已经确定了“静态”归属的物,“动”起来。使“物”在流动中实现物的价值。
一部《物权法》,一部《合同法》相结合,就是“买卖合同”关系的法律基础。
2、行政法规——如:《煤矿安全监察条例》、《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煤炭生产许可证管理办法》等
3、地方性法规——如:《四川省安全生产条例》、《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实施办法》、《四川省矿产资源管理条例》 4、规章——发改委《国家煤炭应急储备管理暂行办法》、国土资源部《关于继续暂停受理煤炭探矿权申请的通知》
5、司法解释——《合同法解释》(一)、(二)、(三);《关于办理危害矿山安全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法律从纵向划分,可以划分为法律、法规、规章、解释,其法律效力自上而下,依次递减。但是,在实践中,经常见到其效力反而依次增强的现象。有时,部门发个文件,就使法律在该部门内得不到执行。当然,这是法治还不成熟、不规范的现象。 二、法律的横向划分
1、刑法——《刑法》及其解释
显著特征:国家强制力体现的特别明显; 法律后果:以生命或人身自由为代价;
老百姓通常所说的“这件事干不得,那是犯法的事!”这里的“法”就是指《刑法》。刑法中与川煤公司业务密切相关的罪名有两个,给大家作个简单介绍:
a:《刑法》第224条“合同诈骗罪”:
有下列情形之一,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
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以虚构的单位或者冒用他人名义签订合同的;
(二)以伪造、变造、作废的票据或者其他虚假的产权证明作担保的;
(三)没有实际履行能力,以先履行小额合同或者部分履行合同的方法,诱骗对方当事人继续签订和履行合同的;
(四)收受对方当事人给付的货物、货款、预付款或者担保财产后逃匿的;
(五)以其他方法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的。 合同诈骗罪与民事欺诈的区别? ——欠帐不赖账、主观客相一致
“主观意愿”与“主观方面”的区别。“主观意愿”是指纯内心的想法;而“主观方面”是指根据客观行为所反映出来的心理状态。
举个例子大家就能明白:某贪官收受他人财物时,心想:此人人品很差,不可深交,甚至很恨这个送钱的人把他拉下水了。但是,他还是将钱收下了。这个官员的“主观意愿”就是不想收钱,但刑法认定他的“主观方面”就是故意收受他人财物。
在“合同诈骗罪”中也一样,不以“主观意愿”是否想骗钱,只以行为所反映出的“主观方面”判断行为人是否想骗钱。
b:针对国有企业的特殊规定《刑法》第167条“签订、履行合同失职被骗罪”
“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因严重不负责任被诈骗,导致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导致国家利益遭受稀奇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国有企业负责人,比私营企业负责人多了一条《刑法》上的负担。这当然也是“公共财产神圣不可侵犯”的又一个表现。因此,作为国有企业的负责人,签订履行合同时就必需比私营企业负责人更加小心谨慎。
2、民商法——《物权法》、《合同法》、《公司法》、《婚姻法》 特征:(1)平等主体;(2)充分尊重个人自由;(3)法律后果主要体现为金钱代价
3、行政法——《行政许可法》、《行政强制法》、《煤矿安全监察条例》
【篇二:合同法培训讲稿(法务针对销售部采购部)】
合同法培训讲义 第一部分 合同概述
(一)合同内涵:合同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调整的是动态财产关系。
(二)合同特点:合同当事人法律地位平等,坚持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原则。
(三)合同主要风险点:
合同主体合同标的合同权利义务 合同履行 违约 第二部分 合同主体
(一)合同主体——你在和谁交易?
合同主体可以是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
在合同关系中,首先就要先弄清楚,与你签订合同的相对方是谁?不能张冠李戴,也不能未审查对方的资信能力就随意签订合同。 (二)主要的法律风险点:
1、合同相对人不具备相应资信、能力。
2、合同相对人为法人的职能部门、未办理营业执照的分支机构或直属机构,缺乏履约能力。
3、合同相对人无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代理权过期。 4、我方代理人未经授权或授权终止后仍进行签约。 (三)『案例一』合同主体身份认不清 认错借款人,几十万血本无归
甲的朋友乙是a公司的法定代表人。2004年3月,乙向甲借款十多万,出具了正式的借据,盖a公司公章。事后,乙拒绝还钱。甲把乙告上了法庭。乙辩称是a公司借款,因为上面盖得是a公司公章,他只是以a公司法定代表人身份签的字。法院以起诉主体错误为由驳回了甲的起诉。甲随后起诉a公司,胜诉,可a公司经营亏损,根本就没有偿还能力。乙虽然有房有车,但按《公司法》规定,公
司的股东只以出资额为限承担有限责任。甲的借款,最终血本无归。 『案例二』表见代理(合同法第49条)
概念:指代理人虽然不具有代理权,但合同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该代理行为有效,被代理人需要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法律后果。
员工签单,公司买单
a房地产公司的中高层管理人员甲、乙两人从2002年4月至2003年5月期间,在b餐饮娱乐公司进行签单消费,单位名称一栏都注明为“a公司”,消费目的为a公司员工用餐或公务接待等,累计签单欠款共25520.3元。后甲、乙两人离开a公司,b公司知悉后多次向a公司催收欠款,a公司以甲乙两人并无授权签单消费为由拒绝支付欠款。b公司向法院提起诉讼,其法律后果应当由a承担,因此支持了b公司的诉讼请求。
几种可能构成表见代理的情况:
a企业对外声明授予某人代理权,而实际上并没有授权的; b知道他人以自己的名义从事经济活动而不做否认表示的;
c将企业的公章、合同专用章、以及盖章的业务介绍信和空白合同书交给他人的; d授权委托书中授权不明的; e代理权消灭后未及时收回授权委托书的; f代理权消灭后未及时通知第三人的。 (四)合同主体风险防范要点 ? 1、审查主体
法人:审查营业执照、供货业绩、信誉状况、资质等级等情况。 非法人单位:审查其是否登记取得营业执照或其所从属的法人单位的资格及其授权。 外方当事人:是否合法存在;是否为法人;名称、注册地等。
自然人:是否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保证人:主体资格的合法性。
代订立合同的代理人:代理身份和代理资格。
其他:特殊行业的当事人,需审查对方的生产许可证、经营许可证或相应的资质。
? 2、认清主体身份 第三部分 合同标的
(一)合同标的——交易指向对象? 明确合同交易内容
? 不同类型的合同,其标的也存在区别,比如买卖合同的标的一般为物,而服
务合同的标的为服务。明确了合同标的便明确了合同的交易内容。 重要性
? 在贸易实践中,对合同标的物的确定是买卖双方订立合同的关键环节,在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