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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农业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农业行政执法绩效考核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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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农业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农业行政执法绩效考核办法的

通知

【法规类别】机关工作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浙农计发[2006]23号 【发布部门】浙江省农业厅 【发布日期】2006.06.05 【实施日期】2006.06.05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浙江省农业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农业行政执法绩效考核办法的通知

(浙农计发〔2006〕23号)

各市、县(市、区)农业局、财政局(宁波不发):

为进一步规范农业行政执法行为,切实维护农民合法权益、保障农产品质量安全和农村社会稳定,更好地履行职责,创造公平、公正的执法环境,推进法治浙江和新农村建设,结合我省实际,我们制定了《浙江省农业行政执法绩效考核办法》。现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1.浙江省农业行政执法绩效考核办法 2.浙江省农业行政执法绩效考核评审条件

二○○六年六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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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1:

浙江省农业行政执法绩效考核办法

第一条 为维护农民合法权益、保障农产品质量安全和农村社会稳定,更好地履行职责,创造公平、公正的执法环境,推进法治浙江和新农村建设,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农业行政执法绩效考核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正、注重实绩的原则,实行平时与定期相结合,定性与定量相结合,自查与抽查相结合。

第三条 考核采取申报制,申报对象为全省各市、县(市、区)农业行政综合执法机构。

第四条 考核采用百分制计分办法。针对考核内容,确定相应分值,符合基本要求的,按确定的分值赋分;对不符合的,根据项目扣分;对工作有创造性且成效特别显著的,适当加分。

第五条 申报农业行政执法绩效考核,应达到农业行政执法规范化建设的要求,并符合以下条件:

(一)重视自身建设,服务能力较强。农业执法机构职能到位,制度健全,设施完 2 / 3

善,集中办公,经费有保障;执法人员岗位职责明确,考核机制完备;执法工作年初有

计划,年中有检查,年末有总结。

(二)行为规范,执法形象良好。贯彻国家法律、法规和规章,没有发生不作为和乱作为现象,做到持证上岗,亮证执法,严格执行“罚缴分离”、“收支两条线”等规定,做到公正、文明和规范执法。

(三)严格执法,维权护农较好。部署开展“绿剑”系列等集中执法行动,严格办理违法案件,并按“五个不放过”标准,依法惩治违法行为。妥善调处农业生产事故,维护农村社会稳定。

(四)注重长效,市场秩序良好。重视农资信用体系建设,农资生产经营制度基本完善,农资企业依法诚信经营,组织“放心农资下乡”,推进连锁经营,建立市场巡查、举报等制度,指导服务有效,监管效果明显。

(五)监管到位,农畜产品安全。农业投入品、农产品质量监管措施落实,农业生产和农产品质量安全;毒鼠强、瘦肉精、高毒高残留农药等禁限用药物监管有力,没有发生中毒事件,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六)普法宣传,依法治农氛围强。深入开展“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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