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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反《安全生产法》的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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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反《安全生产法》的法律责任是什么?

《安全生产法》第六章法律责任中从条至条共条,主要规定了对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的工作人员、承担安全评价、认证、检验、检测的机构,各级人民政府工作人员、其他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以及生产经营单位及有关人员、从业人员违反《安全生产法》所应承担的法律责任,包括民事法律责任、行政法律责任和刑事法律责任等。

法律规范是一种行为规范,违反了这种行为规范,实施了违法行为,就要引起不利于行为人的法律后果。这种法律后果就是法律责任,它通常表现为违法者受到法律的相应制裁和处罚。法律责任一般具有以下特征:()法律责任是以违法行为为前提的。行为人只有违反了法律规范,实施了违法行为,才能引起法律后果,承担法律责任;法律责任也只能对实施了违法行为的人适用。()法律责任以法律制裁为必然结果。()法律责任具有国家强制性,它只能由国家专门机关或者国家授权的机构,在法律规定的权限范围内对违法行为人实施,通过国家强制力迫使违法行为人接受不利于自己的法律后果,从而保证法律的执行。这种国家强制力来自于国家的行政权力和司法权力。

法律责任分为民事责任、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三种。

民事责任。所谓民事责任,亦即民事法律责任,是指民事主体违反民事义务而依法应承担的民事法律后果。在我国的民事立法中,民事责任有两种含义:()指主体行为的民事法律后果,包含民事义务。如《民法通则》第条规定:“企业法人对它的法定代表人和其他工作人员的经营活动,承担民事责任。”()指《民法通则》第条规定的“民事责任”。

民事责任有以下特征:()民事责任以民事义务的存在为前提。民事义务包括法律直接规定的义务和公民、法人之间依法约定的义务,无论何种民事义务都具有法律约束力。违反义务的行为是违法行为,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民事责任主要是财产责任。由于民事法律关系主要是财产法律关系,违反民事义务往往给对方造成经济上的损失,因此,民事责任主要是财产责任。

行政责任。行政责任,是指由国家行政机关认定的,行为人因违反行政法律规范所应当承担的法律后果。行政责任具有以下特征:()行政责任是行政法律关系主体违反行政法规义务的后果,并且这种违法行为没有超过行政法律规范所确定的违法限度。()行政责任是国家行政机关依靠国家行政权力实施的一种行政制裁。

根据行政违法的程度、实施行政制裁的主体和制裁对象的不同,行政责任主要有行政处分和行政处罚两大类:

行政处分。行政处分,是指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根据法律或者内部规章制度的规定,按照隶属关系,对其所属的工作人员犯有轻微违法失职行为尚不够刑事处分的或者违反内部纪律的一种制裁。

行政处罚。行政处罚,是指特定的行政执法部门根据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对违反行政法律规范尚不构成犯罪或者已构成犯罪尚不够刑事处罚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实施的一种行政制裁。

刑事责任。刑事责任,是指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人实施了刑事法律规范所禁止的行为(即犯罪行为)所必须承担的刑事法律后果。

刑事责任是一种最严厉的法律责任,它具有以下几个特征:()刑事责任只能由司法机关追究,行为人是否承担刑事责任,承担何种刑事责任也只能由司法机关依照刑事诉讼程序决定。()刑事责任具有更强的强制性。()刑事责任是最严厉的一种法律责任。

根据我国刑法的规定,构成犯罪必须具备四个条件:()具备犯罪主体;()具备犯罪主观方面;()具备犯罪的客观方面。()具备犯罪客体。

《安全生产法》第六章法律责任中第八十条至第九十三条对生产经营单位有关人员和从业人员违反国家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定的所承担的法律责任作了严格的规定。其中包括:安全生产资金投入不足,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未履行《安全生产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生产经营单位未按照规定设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按照规定考核合格的;生产经营单位未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或未如实告知从业人员有关的安全生产事项的;特种作业人员未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上岗作业的;在建筑工程中留下事故隐患,危及职工的人身安全与健康的;有些安全设施工程在建筑工程施工期间或竣工后难于补漏,造成后补的安全设施可靠性差;因没有经费,留下安全欠账,致使建设工程不能交付使用,用国家或个人造成经济损失的等等。

对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部门的工作人员和其他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也作了严格的规定,我们应当认真贯彻执行。一旦发生现有违反《安全生产法》规定的,行为人都将承担法律责任。

违反安全生产法的民事责任

一、承担安全评价、认证、检测、检验工作的机构出具虚假证明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

根据安全生产法第七十九条的规定,承担安全评价、认证、检测、检验工作的机构出具虚假证明,给他人造成损害的,与生产经营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如果因为出具虚假证明文件,而给要求出具安全评价、认证、检测、检验报告的生产经营单位以外的人造成了损害,要与该生产经营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二、生产经营单位将生产经营项目、场所、设备发包或者出租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者相应资质的单位或者个人,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给他人造成损害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

根据安全生产法第八十六条的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将生产经营项目、场所、设备发包或者出租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者相应资质的单位或者个人,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给他人造成损害的,与承包方、承租方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即受损失方可以要求发包单位、出租单位和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的任何一方承担全部赔偿的责任。

三、生产经营单位发生生产安全事故造成人员伤亡、他人财产损失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

根据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发生生产安全事故,造成人员伤亡、他人财产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这是生产经营单位依法应当承担的损害赔偿的民事责任。按照民法通则的规定,公民、法人由于过错侵害国家、集体财产,侵害他人财产、人身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没有过错,但法律规定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如果生产经营单位拒不承担赔偿责任,或者生产经营单位负责人逃匿的,由人民法院依法强制执行。

按照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当事人必须履行。一方拒绝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也可以由审判员移送执行员执行。调解书和其他应当由人民法院执行的法律文书,当事人必须履行。一方拒绝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人民法院在强制执行时,可以采取以下强制措施:查询、冻结、划拨被执行人的存款;扣留、提取被执行人的收入;查封、扣押、拍卖、变卖被执行人的财产;搜查被执行人的财产;强制被执行人履行法律文书指定的行为等等。

同时,生产安全事故的责任人未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不履行生效的法律判决,经人民法院依法采取执行措施后,仍不能对受害人给予足额赔偿的,应当继续履行赔偿义务。按照民事诉讼法的规定,人民法院依法采取执行措施后,被执行人仍不能偿还债务的,应当继续履行义务。债权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财产的,可以随时请求人民法院执行。 在实践当中,一般有两种情况:一是有些生产安全事故的责任人有能力履行赔偿义务,但是却称自己没有赔偿能力,企图拖延一段时间,不承担责任;二是有些生产安全事故的责任人确实是由于经济状况不好,或者资金周转不灵,无力承担赔偿责任。无论是由于何种情况,都不能免除其赔偿义务。生产安全事故责任人的赔偿义务,也不因采取强制措施而终止。生产安全事故的责任人什么时候有能力履行赔偿义务,什么时候就

违反《安全生产法》的法律责任

违反《安全生产法》的法律责任是什么?《安全生产法》第六章法律责任中从条至条共条,主要规定了对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的工作人员、承担安全评价、认证、检验、检测的机构,各级人民政府工作人员、其他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以及生产经营单位及有关人员、从业人员违反《安全生产法》所应承担的法律责任,包括民事法律责任、行政法律责任和刑事法律责任等。法律规范是一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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