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本市进一步加强乡镇集体资
产监督管理意见的通知
【法规类别】机关工作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沪府办发[2012]63号 【发布部门】上海市政府 【发布日期】2012.11.08 【实施日期】2012.11.08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本市进一步加强乡镇集体资产监督管理意见的通知
(沪府办发〔2012〕63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关于本市进一步加强乡镇集体资产监督管理的意见》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
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2年11月8日
关于本市进一步加强乡镇集体资产监督管理的意见
1 / 2
为贯彻农业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集体资金资产资源管理指导的意见 》(农经发〔2009〕4号)和市委、市政府印发的《关于加快本市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改革发展的若干意见(试行)》(沪委发〔2012〕7号)的精神,现就本市进一步加强乡镇集体资产监督管理提出如下意见:
一、提高加强乡镇集体资产监督管理重要性的认识
乡镇集体资产是本市农村集体资产的重要组成部分。近年来,通过建立集体资产管理制度、建设集体“三资”监管平台、推进产权制度改革等措施,本市乡镇集体资产监督管理工作取得了一定的成效。但随着城市化进程的不断加快,乡镇集体资产监管出现了不少新情况、新问题,如一些乡镇集体经济组织治理结构不够完善、人员队伍不够齐全,制度建设不够健全、监管措施不够有力;有的乡镇还存在着集体资产被侵占、挪用及流失等现象,不同程度地影响了集体经济的健康发展。各有关部门、单位要充分认识加强乡镇农村
2 / 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