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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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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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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由 股东1 (以下简称“甲方”)、 股东2 (以下简称“乙

方”)、 股东3 (以下简称“丙方”)等三方共同出资,设立 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本章程中的各项条款与法律、法规、规章不符的,以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为准。

第二章 公司名称和住所

第三条 公司名称: 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第四条 住所: 。

第三章 公司经营范围

第五条 公司经营范围: 投资管理业务;资产管理业务;投资咨询业务(以工商局核定为准) 。

第四章 注册资本、股东、出资方式、出资额、出资时间

第六条 公司注册资本: 万元人民币。

第七条 股东的姓名(名称)、认缴及实缴的出资额、出资时间、出资方式如下: 股东姓名或名称 合计 出资情况 出资数额(万元) 出资方式 第五章 公司的机构及其产生办法、职权、议事规则

第八条 股东会由全体股东组成,股东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三)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四)审议批准监事的报告;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做出决议; (八)对发行公司债券做出决议;

(九)对公司合并、分立、延期、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做出决议; (十)修改公司章程。

第九条 对前条所列事项股东以书面形式一致表示同意的,可以不召开股东会会议,直接做出决定,并由股东在决定文件上签名、盖章,决定文件以中文书写并由公司存档备案。股东也可通过对公司董事会已经采取或将要采取的行动进行批准的形式做出决定,由股东的授权代表在文件上签章。股东的职权由其授权代表履行时,股东应以书面形式出具授权书。

第十条 股东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定期会议每年召开一次,首次股东会会议由出资最多的股东召集和主持。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三分之一以上的董事,或者监事提议召开临时会议的,应当召开临时会议。召开股东会定期会议,应当于会议召开三十日前通知全体股东。召开股东会临时会议,应当于会议召开十五日前通知全体股东。通知内容包括会议议题、时间、地点等。 第十一条 股东会会议由股东按照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股东会会议做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决议,以及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决议,必须经全体股东一致通过同意。其他事项须由半数以上表决权的股东同意。股东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做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股东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以中文书写并由公司存档备案。 第十二条 公司董事会由 名董事组成,其中包括董事长、副董事长各一名。董事会成员由股东推荐,经股东会选举产生,其中甲方推荐 名,乙方推荐 名,丙方推

荐 名。董事会设董事长一人,由 甲方 推荐,副董事长一名,由 乙方 推荐,皆经董事会选举产生。董事会成员任期三年,董事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推荐方有权在董事任期届满前撤换其推荐的任何董事并经股东会同意罢免,推荐并由股东会选举产生新任董事。

第十三条 董事会对股东会负责,通过董事会决议方式决定公司的一切重大事宜(应由股东会决定的事项除外),包括但不限于: (一)召集股东会会议,并向股东会报告工作; (二)执行股东会的决议;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就公司受托管理的人民币基金的项目投资退出方案通过决议提出意见;

(四)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五)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六)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及发行公司债券的方案; (七)制订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方案; (八)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九)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经理及其报酬事项,并根据总经理的提名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及其报酬事项; (十)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以及员工业绩激励方案; (十一)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十四条 为避免歧义,各方特此不可撤销地同意并确认,由公司担任普通合伙人或管理人的基金将设立投资决策委员会,由各方委派人员或各方同意的第三方委派的人员组成。上述基金的项目投资与退出等事宜,由其自身的投资决策委员会根据基金的有限合伙协议(或类似组织文件)以及相关议事规则全权决定。 第十五条 董事会会议每年至少召开一次,由董事长召集并主持会议。董事长因故不能履行其职责时,应委托副董事长履行职责。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主持。经三分之一以上的董事提议,董事长应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董事会会议以及临时会议在公司住所举行,董事会成员也可以通过电话会议、可视会议及董事会认可的其他方式参加会议。召开董事会会议,应提前七日通过传真或电子邮件方式进行通知。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应提前三日通过传真或电子邮件方式进行通知。

第十六条 董事会会议应当有 三分之

二 (含)以上董事亲自或委托代表出席方能举行。董事会会议就项目投资退出等重大事项以及章程和法律强制性规定的事项作出决议,且须经全体董事的 五分之四 (含)以上通过方为有效。各方有义务确保并促使其委派到公司的董事基于公司的最佳利益行事,根据本章程规定及时签署必要的决议或文件。

第十七条 任何要求或可以在董事会会议上通过的决议,可以不召开董事会会议而采用书面通讯方式作出,前提是每个董事通过传真或电子邮件收到书面决议草案。在收到书面决议草案后五个工作日内,各董事应通过传真或电子邮件提出意见或通过书面签署方式批准该决议。任何书面决议,需至少由全体在任董事的 五分之四 (含)以上同意。经符合规定票数要求的董事以书面签署方式作出的决议与董事会会议做出的决议具有同等的效力。

第十八条 如因任何情况出现董事会僵局,任一方可向对方发出书面通知(以下简称“僵局通知”)。在发出有关僵局通知后的三十天内,出资各方的法定代表人应进行会晤,在善意的基础上努力达成一致意见以解决僵局。如该等人员未能共同解决僵局,则应适用本章程第三十一条的有关条款。

第十九条 公司不向董事支付报酬,但如果该董事也在公司担任管理职务,公司应根据其职务付薪。董事或董事指定的委托人因按要求出席董事会会议而产生的合理的往返差旅费用由公司支付。

第二十条 任何董事都应履行忠实义务和谨慎勤勉义务。任何董事无需为其履行董事职责的行为承担任何个人责任,除非是故意不当行为、重大过失行为或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公司章程的行为。

第二十一条 公司不设监事会,设监事一名,由各方轮流委派,并由股东会选举产生。其中首任监事由 丙方 委派,并由股东会选举产生。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监事任期每届三年。股东会有权在任期届满之前撤换其任命的监事。

第二十二条 监事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章程的规定,履行监事职务,并在维护公司利益以及与各方充分沟通协调的基础上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检查公司财务;

(二)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

(三)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予以纠正;

(四)向股东提出提案;

(五)依照现行《公司法》第152条的规定,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以及

(六)《公司法》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二十三条 监事可以列席董事会会议,并对董事会决议事项提出质询或者建议。公司不向监事支付报酬,但监事行使职权所必需的合理费用,经各方事先书面同意后由公司承担。

第二十四条 公司设经营管理机构,负责公司的日常经营管理工作。经营管理机构设总经理一人,设副总经理两至三名,由各方推荐后董事会聘任。总经理任期三年,任期届满之前经董事会决议可予以撤换。

第二十五条 经营管理机构的职责是执行董事会会议的各项决议,在董事会授权范围内组织领导公司的各项日常经营管理工作。经营管理机构对董事会负责,具体职责如下:

(一)根据董事会确定并不时予以修正的方针,领导和管理公司日常经营活动; (二)组织实施公司的年度经营和受托管理基金的投资计划,但公司不得贷款进行投资或经营,不得从事对外借款、担保以及相关法律法规明确禁止的事项; (三)拟定公司内部机构设置方案以及基本管理规章制度; (四)制定并实施公司的各项经营规章制度细则;

(五)任免应由董事会聘任和解聘人员以外的其他工作人员; (六)定期以会议、电话或其他方式向董事会口头或书面报告公司的经营及执行董事会决议和确定方针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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