好文档 - 专业文书写作范文服务资料分享网站

2020监理工程师--合同管理-各章节考点汇总

天下 分享 时间: 加入收藏 我要投稿 点赞

2020监理工程师考试《合同管理》各章节考点汇总

建设工程合同管理法律基础

一、合同鉴证

(一)、合同鉴证的管辖和鉴证审查的内容 合同鉴证应当审查以下主要内容: (1)不真实、不合法的合同;

(2)有足以影响合同效力的缺陷且当事人拒绝更正的;

(3)当事人提供的申请材料不齐全,经告知补正而没有补正的; (4)不能即时鉴证,而当事人又不能等待的; (5)其他依法不能鉴证的。 (二)、合同鉴证的作用

(1)经过鉴证审查,可以使合同的内容符合国家的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有利于纠正违法合同;

(2)经过鉴证审查,可以使合同的内容更加完备,预防和减少合同纠纷;

(3)经过鉴证审查,便于合同管理机关了解情况,督促当事人认真履行合同,提高履约率。 (三)、合同公证与鉴证的相同点与区别 (1)合同公证与鉴证的相同点 原则、内容和范围、目的相同。

合同鉴证与公证的目的都是为了证明合同的合法性与真实性。 (2)合同公证与鉴证的区别:性质不同、效力不同、适应范围不同 二、代理关系

以代理权产生的依据不同,可将代理分为委托代理、法定代理和指定代理。 指定代理或法定代理关系的终止

(1)被代理人取得或者恢复民事行为能力 (2)被代理人或代理人死亡

(3)指定代理的人民法院或指定单位撤销指定 (4)监护关系消灭 三、建筑工程一切险 2.投保人与被保险人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规定,工程开工前,发包人应当为建设工程办理保险,支付保险费用。

应当由发包人投保建设工程一切险。 3.责任范围

保险人对下列原因造成的损失和费用负责赔偿:(1)自然事件及其他人力不可抗拒的破坏力强大的自然

现象;(2)意外事故:包括火灾和爆炸。 7.保险期限

以先发生者为准,但不早于保险单明细表中列明的建筑期保险开始时间。终止时间也是,以先发生者为 准。但在任何情况下,保险人承担损害赔偿义务的期限不超过保险单明细表中列明的建筑期

保险终止日。 四、担保关系 (一)保证

1.保证的概念和方式

一般保证,未明确前,可拒绝承担保证责任;

连带责任保证,随时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

注意:在具体合同中,担保方式由当事人约定,如果当事人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则按照连带责

任保证承担保证责任。这是对债权人权利的有效保护。 2.保证人的资格

具有代为清偿债务能力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公民,可以作为保证人。但是,以下不能作为保证人:

(1)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职能部门。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有法人书面授权的,可以在授权范围内提供 保证。

(2)国家机关。经国务院批准为使用外国政府或者国际经济组织贷款进行转贷的除外 (3)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 4.保证责任

保证人未约定保证期间的,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 6 个月。 (二)抵押

1.抵押的概念

抵押是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向债权人以不转移占有的方式提供一定的财产作为抵押物,用以担保债务履 行的担保方式。

2.抵押物(学员应区别可以抵押和不可以抵押的财产,有权处理的均可。国有的不能抵押) 债务人或者第三人提供担保的财产为抵押物。由于抵押物是不转移占有的,

(1)抵押人所有的房屋和其他地上定着物;

(2)抵押人所有的机器、交通运输工具和其他财产;

(3)抵押人依法有权处分的国有土地使用权、房屋和其他地上定着物; (4)抵押人依法有权处置的国有机器、交通运输工具和其他财产;

(5)抵押人依法承包并经发包人同意抵押的荒山、荒沟、荒丘、荒滩等荒地的土地使用权; 下列财产(特别注意的两种)不得抵押: (1)土地所有权;

(2)耕地、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等集体所有的土地使用权; 3.抵押的效力

抵押合同应办办理登记的,以登记之日起生效。其他以签订之日起生效。 (三)质押

质权是一种约定的担保物权,以转移占有为特征。 2.质押的分类

质押可分为动产质押和权利质押。

动产质押是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其动产移交债权人占有,将该动产作为债权的担保。能够用作质押的

动产没有限制。

权利质押一般是将权利凭证交付质押人的担保。可以质押的权利包括: (1)汇票、支票、本票、债券、存款单、仓单、提单; (2)依法可以转让的股份、股票;

(3)依法可以转让的商标专用权、专利权、著作权中的财产权; (四)留置

留置,是指债权人按照合同约定占有对方(债务人)的财产,当债务人不能按照合同约定期限履行债务时,

债权人有权依照法律规定留置该财产并享有处置该财产得到优先受偿的权利。 注意:

(1)留置权以债权人合法占有对方财产为前提;并且债务人的债务已经到了履行期。

(2)由于留置是一种比较强烈的担保方式,必须依法行使,不能通过合同约定产生留置权。依《担保法》

规定,能够留置的财产仅限于动产,且只有因保管合同、运输合同、加工承揽合同发生的债权,债权人才有 可能实施留置。 (五)定金

定金的数额由当事人约定,但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 20%,定金合同要采用书面形式,并在合同中约

定交付定金的期限,定金合同从实际交付定金之日生效。债务人履行债务后,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

定金罚则: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

务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 合同法律制度 1.合同的类别

从不同的角度可以对合同作不同的分类。 (一)《合同法》的基本分类

《合同法》分则部分将合同分为 15 类:买卖合同;供用电、水、气、热力合同;赠与合同;借款合同;租

赁合同;融资租赁合同;承揽合同;建设工程合同;运输合同;技术合同;保管合同;仓储合同;委托合同;行纪合 同;居间合同。 (二)其他分类

1.计划与非计划合同 2.双务合同与单务合同 3.诺成合同与实践合同 5.有偿合同与无偿合同 (三)合同的形式

合同的形式可以分为书面形式、口头形式和其他形式。其他形式是包括公证、审批、登记等形式。

2.缔约过失责任

缔约过失责任既不同于违约责任,也有别于侵权责任,是一种独立的责任(属于先合同义务)。 (二)缔约过失责任的构成【因未错失】 1.缔约一方受有损失 2.缔约当事人有过错 3.合同尚未成立

4.缔约当事人的过错行为与该损失之间有因果关系 (三)承担缔约过失的情形

1.假借订立合同,恶意进行磋商

2.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提供虚假情况 3.有其他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的行为

4.违反缔约中的保密义务

3.无效合同与可变更、可撤销合同 (二)合同中的免责条款无效 (1)造成对方人身伤害的;

(2)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失的。 (三)无效合同的确认

无效合同的确认权归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合同当事人或其他任何机构均无权认定合同无效。

(四)无效合同的法律后果 1.返还财产

2.赔偿损失(按过错的大小赔偿损失) 3.追缴财产,收归国有

(五)可变更或可撤销合同的概念和种类 可变更或可撤销的合同不同于无效合同: ①当事人提出请求是合同被变更、撤销的前提,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不得主动变更或者撤销合同。

②当事人如果只要求变更,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不得撤销其合同。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一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其合同: 1.因重大误解而订立的合同; 2.在订立合同时显失公平的合同;

3.以欺诈、胁迫等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 (六)合同撤销权的消灭

法律对撤销权的行使有一定的限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撤销权消灭:

(1)具有撤销权的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 1 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 (2)具有撤销权的当事人知道撤销事由后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放弃撤销权。 (七)合同被撤销后的法律后果

合同被撤销后的法律后果与合同无效的法律后果相同,也是返还财产,赔偿损失,追缴财产、收归国有 三种。

4.效力待定的合同 (一)效力待定的合同

合同成立后,其是否生效暂时不能确定,生效与否取决于合同成立后的后续行为。

(二)表见代理人订立的合同

“表见代理”是善意相对人通过被代理人的行为足以相信无权代理人具有代理权的代理。 2、表见代理的条件 (1)表见代理是无权代理

(2)客观上存在让相对人相信行为人具备代理权的理由 (3)相对人善意且无过失 3、法律后果

表见代理的代理行为有效,其后果由被代理人承担。 (三)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超越权限订立的合同

《合同法》规定:“法人或其他组织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超越权限订立的合同,除相对人知道或者应

当知道其超越权限的以外,该代表行为有效。” 5.合同的转让

(一)债权转让与债务人向第三方履行债务有本质区别 (二)债务承担

(三)权利和义务同时转让

十、合同履行的债权债务转移(代为履行)不改变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 1.债务人向第三人履行债务

(2)在合同履行期限内,第三人可以向债务人请求履行,债务人不得拒绝;

(3)对第三人履行债务原则上不能增加履行的难度和履行费用,否则增加费用部分应由合同当事人的债 权人给予补偿;

(4)债务人未向第三人履行债务或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应向合同当事人的债权人承担违约责任,即仍

由合同当事人依据合同追究对方的违约责任,第三人没有此项权利,他只能将违约的事实和证据提交给合同 的债权人。

2.由第三人向债权人履行债务

(2)在合同履行期限内,债权人可以要求第三人履行债务,但不能强迫第三人履行债务; (3)第三人不履行债务或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仍由合同当事人的债务方承担违约责任,即债权人不能

直接追究第三人的违约责任。 6.合同的终止

按照《合同法》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①债务已经按照约定履行;,②合

同解除;③债务相互抵销;④债务人依法将标的物提存;⑤债权人免除债务;⑥债权债务同归于一人;⑦法律规

定或者当事人约定终止的其他情形。 7.合同履行

(二)合同履行的原则

2020监理工程师--合同管理-各章节考点汇总

2020监理工程师考试《合同管理》各章节考点汇总建设工程合同管理法律基础一、合同鉴证(一)、合同鉴证的管辖和鉴证审查的内容合同鉴证应当审查以下主要内容:(1)不真实、不合法的合同;(2)有足以影响合同效力的缺陷且当事人拒绝更正的;(3)当事人提供的申请材料不齐全,经告知补正而没有补正的;(4)不能即时鉴证,
推荐度:
点击下载文档文档为doc格式
5olyw8o0d56rgfk15sw18xzko02xvg00ft1
领取福利

微信扫码领取福利

微信扫码分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