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行业标准 水库大坝安全评价导则
SL258-2000
主编单位:水利部大坝安全管理中心 批准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利部 施行日期:2001年3月1日
中 国 水 利 水 电 出 版 社 2001 北 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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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利部
关于批准发布《水库大坝 安全评价导则》SL258-2000的通知
水国科[2001]2号
部直属各单位,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水利(水务)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水利局:
根据部水利水电技术标准制定、修订计划,由建设与管理司主持,以水利部大坝安全管理中心为主遍单位制定的《水库大坝安全评价导则》,经审查批准为水利行业标准,并予以发布。标准的名称和编号为:
《水库大坝安全评价导则》SL258-2000。
本标准自2001年3月1日起实施。在实施过程中,请各单位注意总结经验,如有问题请函告主持部门,并由其负责解释。
标准文本由中国水利水电出版社出版发行。
二000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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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 言
SL258-2000《水库大坝安全评价导则》为《水库大坝安全鉴定办法》(水管[1995]86号)的配套技术标准。
《水库大坝安全评价导则》,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水库大坝的防洪标准复核、结构安全评价、渗流安全评价、抗震安全复核及金属结构安全评价的内容、方法和标准(准则);
—与水库大坝安全评价有关的工程质量评价及大坝运行管理评价的内容和要求;
—在上述复核与评价基础上如何完成大坝安全的综合评价。 本导则解释单位:水利部建设与管理司 本导则编制单位: 水利部大坝安全管理中心 本导则主要起草人:王仁钟 李君纯 刘嘉炘 江 泳 盛金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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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总 则
1.0.1 为做好大坝安全鉴定工作,规范其技术工作的内容、方法及标准(准则),保证大坝安全鉴定的质量,根据《水库大坝安全鉴定办法》(水管[1995]86号)(以下简称《办法》),制定本导则。
1.0.2 本导则适用于已建大、中型及特别重要小型水库的1、2、3级大坝(以下简称大坝)。大坝包括永久性挡水建筑物以及与大坝安全有关的泄水、输水和过船建筑物及金属结构等。
一般小型水库4级以下的坝可参照本导则执行。
1.0.3本导则对大坝安全鉴定中的防洪标准、结构安全、渗流安全、抗震安全、金属结构安全以及工程质量和运行管理等的复核或评价的要求和方法作了规定。安全鉴定中的现场安全检查可参照有关的规范执行。
1.0.4 大坝安全评价应复核建筑物的级别,根据国家现行有关规范,按水库大坝目前的工作条件、荷载及运行工况进行复核与评价。应查明大坝建筑物质量,所选取的计算参数应能代表大坝目前的性状、大型及重要中型水库大坝必要时可通过测试获得。
1.0.5 水库大坝安全评价要求做到全面评价,重点突出。对有安全监测资料的水库大坝,应从监测资料分析入手,了解大坝性状。
1.0.6 对1.0.3条所列的项目应按本导则的规定和要求做出复核或评价,编写专项报告,再综合各专项报告编写大坝安全鉴定总报告。复核或分析所采用的资料和数据应准确可靠,结论应明确合理。
1.0.7 按《办法》第十六条水库大坝安全分类的标准及本导则第9章的方法对大坝进行安全分类。
1.0.8 水库大坝安全评价,除应符合本导则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法规和技术标准的规定(详见附录A)。
2工程质量评价
2.1一般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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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1 工程质量评价的目的和任务是:
1 评价工程地质及水文地质条件;
2 复查工程的实际施工质量(含基础处理、结构形体和材料等)是否符合国家现行规范要求;
3 检查工程投入运用以来在质量方面的实际情况和变化,能否确保工程的安全运行;
4 为大坝安全鉴定的有关复核或评价提供符合工程实际的参数; 5 为大坝除险加固提供指导性意见。 2.1.2 工程质量评价需要的基本资料包括:
1 工程地质及水文地质资料;
2 关于基础(含岸坡)开挖、基础处理等工程的设计、施工、监理及验收的有关图件和文字报告等;
3 关于建筑物施工的质量控制、质量检测(查)、监理以及验收报告等资料;
4 工程在施工期及运行期出现的质量事故及其处理情况的有关资料; 5 竣工后历次质量检查及参数测试等资料。 2.1.3 工程质量评价的基本方法有;
1 现场巡视检查法 通过直观检查或辅以简单测量、测试,复核建筑物的形体尺寸、外部质量以及运行情况等是否达到了原设计的要求和功能;
2 历史资料分析法 对有资料的大、中型水库主要是通过工程施工期的质量控制、质量检测(查)、监理以及验收报告等档案资料进行复查和统计分析;对缺乏资料的水库需与原设计、施工人员进行座谈收集资料,并与有关规范相对照,以评价工程的施工质量;
3 勘探、试验检查法 当上述两种方法尚不能对工程质量作出评价,或者工程投入运用6~10年以上或运行中出现异常时,可根据需要对建筑物或坝基岩层进行补充勘探、试验或原位测试检查,取得原体参数,并据此进行评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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