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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党的领导干部的问责方式包括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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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党的领导干部的问责方式

根据《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和《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对党的领导干部的问责方式有两种:

一是对党组织的问责

(一)检查。对履行职责不力、情节较轻的,应当责令其作出书面检查并切实整改。

(二)通报。对履行职责不力、情节较重的,应当责令整改,并在一定范围内通报。

(三)改组。对失职失责,严重违反党的纪律、本身又不能纠正的,应当予以改组。

二是对党的领导干部的问责方式

(一)通报。对履行职责不力的,应当严肃批评,依规整改,并在一定范围内通报。

(二)诫勉。对失职失责、情节较轻的,应当以谈话或者书面方式进行诫勉。

(三)组织调整或者组织处理。对失职失责、情节较重,不适宜担任现职的,应当根据情况采取停职检查、调整职务、责令辞职、降职、免职等措施。

(四)纪律处分。对失职失责应当给予纪律处分的,依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追究纪律责任。上述问责方式,可以单独使用,也可以合并使用。

此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

对所有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违反政务纪律的,给予公职人员政务处分。要坚持党管干部原则,集体讨论决定;坚持法律面前一律平等,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给予的政务处分与违法行为的性质、情节、危害程度相当;坚持惩戒与教育相结合,宽严相济。

政务处分的主要类型有: (一)警告(期间为六个月); (二)记过(期间为十二个月); (三)记大过(期间为十八个月); (四)降级(期间为二十四个月); (五)撤职(期间为二十四个月); (六)开除。

政务处分决定自作出之日起生效,政务处分期自政务处分决定生效之日起计算。

对党的领导干部的问责方式包括什么

对党的领导干部的问责方式根据《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和《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对党的领导干部的问责方式有两种:一是对党组织的问责(一)检查。对履行职责不力、情节较轻的,应当责令其作出书面检查并切实整改。(二)通报。对履行职责不力、情节较重的,应当责令整改,并在一定范围内通报。(三)改组。对失职失责,严重违反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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