走进《民法典》之四
王恩民 棋山镇
关键词:未成年人、人格权不容侵犯、宪法意识 未成年人相关权益的体现和保护也是《民法典》编纂过程中备受关注的部分,《民法典》在未成年人权益保护方面究竟有哪些修改和增加,我们借着六一儿童节,继续分享如下:
引子:2020年底,我接受指派,解答了一个校园所谓“欺凌”案。经过翔实沟通,其实,不是校园欺凌,而是未成年人人格权尊严保护事宜。起因:两个小男孩上厕所。一个看到另一个小鸡鸡长绒毛了。其中一个就跟班里其它同学神秘传播。很快,另一个男孩得知这一涉及自己的“绝密隐私”,于是,传播者所谓“校园欺凌”就诞生了。该案一审判决已经下了,充分考虑了那个男孩的人格权尊严受到另一个男孩侵犯的情形。
良法是善治之前提。
《民法典》草案(人格权编) 第四编 人格权 第一章 一般规定
第九百九十条 【人格权定义】人格权是民事主体享有的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姓名权、名称权、肖像权、名誉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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荣誉权、隐私权等权利。除前款规定的人格权外,自然人享有基于人身自由、人格尊严产生的其他人格权益。
第九百九十一条【民事主体的人格权不受侵害】民事主体的人格权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害。
第九百九十五条【人格权请求权】人格权受到侵害的,受害人有权依照本法和其他法律的规定请求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受害人的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请求权,不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
焦点问题:如何认定侵害未成年人人格尊严?
通过一个案例情景再现:中学生张三晚自习时间玩手机,被同桌李四发现后报告老师,老师遂将张三手机没收。张三心怀不满,恰巧放学路上遇到李四,便朝李四吐了一口口水,两人随即发生争执,李四便喊来自己的好朋友给自己“找场子”,要求张三把口水舔干净,作为道歉。在众人的威逼下,张三不得不舔干净了自己吐的口水。
未成年人年纪虽小,但也有自己的人格尊严,应当尊重其人格尊严。随意训斥,尤其在违反纪律时采取带有侮辱性的方式惩罚他们是不正确的。这样的行为会导致青少年的自尊受到伤害,不利于身心发展。青少年遇到这种情况时,应理直气壮地说:“不!宪法说人格尊严不受侵犯!”
在学习、生活中。许多老师家长的口头禅是:“罚你,是为了你好!”但其实作为家长的您知道吗?很多惩罚未成年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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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方式,不经不仅仅是方法不当,甚至触犯了宪法。我国宪法有明文规定,人格尊严不受侵犯。人格尊严是宪法赋予每个公民的权利,无论年龄大小,人格尊严都一律受到法律的保护。
青少年时期,老师是学生接触最多的长辈,应当尊重学生的人格尊严,这是教师职业道德的基本要求,同时也是宪法的基本要求。不得歧视学生,不得对学生实施体罚、变相体罚或者其他侮辱人格尊严的行为,不得侵犯学生的合法权益。同时法律也规定,受害学生和家长可以要求校方对老师进行处分,也可以到教育行政部门申诉,要求撤销教师的教师资格,或给予其他处分。
宪法条文
第三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
第三十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格尊严不受侵犯。禁止用任何方法对公民进行侮辱、诽谤和诬告陷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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