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煤矿安全生产工作的
实施意见
【法规类别】煤矿安全生产 【发文字号】辽政办发[2014]26号 【发布部门】辽宁省政府 【发布日期】2014.05.22 【实施日期】2014.05.22 【时效性】失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失效依据】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和修改一批省政府规范性文件的决定
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煤矿安全生产工作的实施意见
(辽政办发〔2014〕26号)
各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煤矿安全生产工作的意见 》(国办发〔2013〕99号)精神,进一步提升我省煤矿安全生产工作水平,扎实推进煤矿安全长效机制建设,有效防范、坚决遏制重特大事故的发生,确保我省煤矿安全生产形势的持续稳定。经省政府同意,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加快落后小煤矿关闭退出
(一)明确关闭对象。对以下13类小煤矿依法实施关闭或退出: 1 / 4
1.生产能力在3万吨/年及以下的煤矿;
2. 9万吨/年及以下煤与瓦斯突出的煤矿; 3.超层越界拒不退回的生产、建设煤矿; 4.资源枯竭的煤矿;
5.拒不执行停产整顿指令仍然组织生产的煤矿;
6.在规定工期内(特殊情况可适当延长,但延长期最长不得超过1年)未完成项目建设的煤矿;
7.与其他煤矿井田境界重叠且不符合安全生产要求的煤矿; 8.未按规定建成井下安全避险“六大系统”的煤矿; 9.经停产整顿,在限定期间内仍未实现正规开采的煤矿;
10.经停产整顿,在限定期间内没有达到安全质量标准化三级标准的煤矿; 11.发生较大及以上责任事故的9万吨/年及以下煤矿; 12.灾害严重且在现有技术条件下难以有效防治的煤矿; 13.各市政府规定依法予以关闭的煤矿。 (省煤管局、省国土资源厅、辽宁煤监局负责)
(二)加大政策支持力度。积极争取国家淘汰落后产能补助资金,通过现有资金渠道加大支持淘汰落后产能的力度,并向早关、多关的地区倾斜。支持小煤矿集中关闭地区发展替代产业。各市政府应安排配套资金,研究制定信贷、财政优惠政策,鼓励优势煤矿企业兼并重组小煤矿。(省财政厅、省煤管局负责)
(三)落实关闭目标和责任。到2015年底,全省地方煤矿数量控制在300个以内,即2014年至2015年再关闭煤矿72个。各市政府负责小煤矿关闭工作,制定关闭规划,明确关闭目标,确保按期完成。(省煤管局、省国土资源厅、辽宁煤监局负责) 二、严格煤矿安全准入 2 / 4
(四)严格煤矿建设项目核准和生产能力核定。
1.停止核准新建生产能力低于30万吨/年的煤矿;
2.停止核准新建生产能力低于90万吨/年的煤与瓦斯突出矿井;
3.现有煤与瓦斯突出、冲击地压等灾害严重的生产矿井,原则上不再扩大生产能力;2015年底前,重新核定上述矿井的生产能力,核减不具备安全保障能力的生产能力。(省发展改革委、省煤管局、辽宁煤监局负责)
(五)严格煤矿生产工艺和技术设备准入。严格执行煤炭生产技术与装备、井下合理生产布局以及能力核定等方面的政策、规范和标准,严禁使用国家明令禁止或淘汰的设备和工艺。煤矿使用的设备必须按规定取得煤矿矿用产品安全标志。加强对机电设备的日常维护保养和定期检修、检测,确保状态完好。(省煤管局、辽宁煤监局负责) (六)严格煤矿企业和管理人员准入。
1.规范煤矿建设项目安全核准、项目核准和资源配置程序。未通过安全核准的,不得通过项目核准;未通过项目核准的,不得颁发采矿许可证。(省发展改革委、省国土资源厅、辽宁煤监局、省煤管局负责)
2.申请开采高瓦斯、冲击地压、煤层易自燃、水文地质情况和条件复杂等煤炭资源的煤矿,应符合煤矿安全准入条件,并具有相应灾害防治能力,否则不得通过安全准入。(省煤管局、辽宁煤监局负责)
3.从事煤炭生产的企业必须有相关专业和实践经历的管理团队:煤矿必须配备矿长、总工程师和分管安全、生产、机电的副矿长;煤矿矿长必须取得安全生产资格证和矿长资格证,总工程师和分管安全、生产、机电的副矿长必须具有安全资格证;建立全省煤矿矿长、总工程师和分管安全、生产、机电的副矿长档案,定期清查,且严禁在其他煤矿兼职。煤矿必须配备负责采煤、掘进、机电运输、通风、地质测量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专业技术人员必须具备煤矿相关专业中专以上学历或注册安全工程师资格,且有3 3 / 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