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侦查人员在讯问犯罪嫌疑人的时候,可以对讯问过程进行录音或者录像;对于可能判处无期徒刑、死刑的案件或者其他重大犯罪案件,应当对讯问过程进行录音或者录像。 (√) 11、对犯罪嫌疑人作精神病鉴定的期间不计入办案期限 (√) 12、对犯罪嫌疑人逮捕后的侦查羁押期限不得超过二个月。案情复杂、期限届满不能终结的案件,可以经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二个月 (可以经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一个月) (×)
13、犯罪嫌疑人不讲真实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应当对其身份进行调查,侦查羁押期限自查清其身份之日起计算,但是不得停止对其犯罪行为的侦查取证。对于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确实无法查明其身份的,也可以按其自报的姓名起诉、审判(√) 14、人民检察院对于监 察机关移送起诉的案件,依照本法和监察法的有关规定进行审査。人民检察院经审査,认为需要补充核实的,应当退回监察机关补充调査,必要时可以自行补充侦查。 (√) 15、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的,人民检察院可以作出不起诉决定 (√)
16、基层人民法院、中级人民法院审判第一审案件,应当由审判员三人或者由审判员和人民陪审员共三人或者七人组成合议庭进行,但是基层人民法院适用简易程序、速裁程序的案件可以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判 (√)
17、人民法院审判上诉和抗诉案件,由审判员三人或者七人组成合
议庭进行 (由审判员三人或者五人组成合议庭进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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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公诉人在法庭上宣读起诉书后,被告人、被害人可以就起诉书指控的犯罪进行陈述,公诉人可以询问被告人 (×) (公诉人可以讯问被告人)
19、法庭审理过程中,当事人和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有权申请通知新的证人到庭,调取新的物证,申请重新鉴定或者勘验 (√) 20、判决书应当由审判人员和书记员署名,并且写明上诉的期限和上诉的法院 (√)
21、法庭笔录中的证人证言部分,应当当庭宣读或者交给证人阅读。证人在承认没有错误后,应当签名或者盖章 (√) 22、人民法院对自诉案件,可以进行调解;自诉人在宣告判决前,不可以同被告人自行和解或者撤回自诉 (×) (可以同被告人自行和解或者撤回自诉)
23、被告人、自诉人和他们的法定代理人,不服地方各级人民法院第一审的判决、裁定,有权用书状或者口头向上一级人民法院上诉。 (√)
24 、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和他们的法定代理人,可以对地方各级人民法院第一审的判决、裁定中的附带民事诉讼部分,提出上诉 (√)
25、共同犯罪的案件只有部分被告人上诉的,应当对全案进行审查,一并处理 (√)
26、原审人民法院对于发回重新审判的案件,应当组成合议庭,依照第一审程序进行审判 (应当另行组成合议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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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第二审的判决、裁定和最高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都是终审的判决、裁定 (√)
28、人民检察院抗诉的案件,接受抗诉的人民法院应当组成合议庭重新审理,对于原判决事实不清楚或者证据不足的,可以指令下级人民法院再审 (√)
29、人民法院决定再审的案件,需要对被告人采取强制措施的,由人民法院依法决定;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的再审案件,需要对被告人采取强制措施的,由人民法院依法决定 (×) (由人民检察院依法决定)
30、不符合暂予监外执行条件的罪犯通过贿赂等非法手段被暂予监外执行的,在监外执行的期间计入执行刑期 (×) (在监外执行的期间不计入执行刑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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