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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州市城乡规划管理技术规定(建筑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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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州市城乡规划管理技术规定(建筑管理)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我市城乡规划管理,保障城乡规划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台州市城市总体规划(2004~2024年)》及其它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台州市规划区内各项建设工程。 第三条 在台州市规划区内进行建设的,应按批准的详细规划执行。详细规划编制应符合本规定。

第二章 城市用地分类和适建范围

第四条 城市用地分类和代号采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J137-90)。

第五条 各类建设用地的使用,应遵循土地使用相容性的原则。在有详细规划的地段内进行建设,应按批准的详细规划执行。

第六条 各类城市建设用地适建范围应符合《建设用地适建表》(见附表一)的规定。附表一中未列入的建设项目,由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根据对周围环境的影响和基础设施条件,具体核定适建范围。

需改变规划用地性质,超出附表一规定范围的,应按《台州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管理规定(试行)》第三章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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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建筑间距

第七条 建筑间距应符合国家、省有关规范和规定,同时应符合本章规定。

第八条 建筑与建筑之间分为平行布置、垂直布置。当既非平行也非垂直布置(按被遮挡建筑方位确定建筑朝向)时,按照下列标准控制:

1、当两栋建筑的夹角小于等于60度时,按平行关系控制。 2、当两栋建筑的夹角大于60度时,按垂直关系控制。 第九条 建筑与被遮挡居住建筑(不包括老人公寓,下同)的间距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低、多层、条式高层建筑与被遮挡居住建筑平行布置时的间距应满足下列要求:

1、朝向为正南北向时,正向间距在新区不小于南侧建筑高度的1.15倍,旧区改建项目不小于南侧建筑高度的1.1倍。

2、当建筑方位偏东或偏西时,不同方位间距折减系数按表1换算。

表1 不同方位间距折减换算表

方位 折减值 0°~15°(含) 15°~30°(含) 1.0L 0.9L 30°~45°(含) 0.8L 45°~60(°含) >60° 0.9L 0.95L 备注:①表中方位为正南向(0°)偏东、偏西的方位角。 ②L为正南向居住建筑的标准日照间距(m)。

③本表仅适用于无其它日照遮挡的平行布置条式居住建筑之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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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点式高层建筑与被遮挡居住建筑平行布置时的间距不小于该点式高层建筑高度的0.7倍,且南北向平行布置时的最小间距不得小于28米。

第十条 低、多层建筑与居住建筑的间距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低层建筑与北侧低、多层居住建筑的最小间距不得小于10米,与高层居住建筑的最小间距不得小于13米;多层建筑与其北侧居住建筑的最小间距不得小于15米。立地式农民建房另行规定。

(二)低、多层建筑与低、多层居住建筑垂直布置时的间距按《低、多层建筑与低、多层居住建筑垂直布置间距控制表》(见附表二)的标准控制。

(三)建筑平行布置,被遮挡居住建筑下部为商店等非居住用房的,其间距按下列标准控制:

1、当遮挡建筑为低层建筑,被遮挡居住建筑不论是低层、多层或高层建筑,日照间距计算时均不得扣除底层非居住用房的高度。

2、当遮挡建筑为多层建筑,日照间距计算时可扣除底层非居住用房的高度(只限一层,自室内地面至二层楼面)。

建筑垂直布置时,其间距计算不得扣除居住建筑下部非居住用房的高度。

(四)已建居住建筑,原则上不应考虑加层或拼接,但在某些特殊条件下,无论在旧区或新区的加层或拼接部位,日照间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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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州市城乡规划管理技术规定(建筑管理)

台州市城乡规划管理技术规定(建筑管理)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我市城乡规划管理,保障城乡规划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台州市城市总体规划(2004~2024年)》及其它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台州市规划区内各项建设工程。第三条在台州市规划区内进行建设的,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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