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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开封市2016年畜禽养殖禁养区限养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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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开封市2016年畜禽养殖禁养

区限养区划定调整工作方案的通知

【法规类别】畜产品

【发文字号】汴政办[2016]84号 【发布部门】开封市政府 【发布日期】2016.08.01 【实施日期】2016.08.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开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开封市2016年畜禽养殖禁养区限养区划定调整工作方案

的通知

(汴政办[2016]84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

市畜牧局、市环保局联合制定的《开封市2016年畜禽养殖禁养区限养区划定调整工作方案》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2016年8月1日

开封市2016年畜禽养殖禁养区限养区划定调整工作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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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畜牧局、市环保局 2016年7月27日)

为贯彻落实《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2016年度河南省碧水工程实施方案的通知 》(豫政办〔2016〕35号),科学指导我市调整畜禽养殖禁养区、限养区划定工作,根据《河南省畜牧局河南省环保厅关于做好2016年畜禽养殖禁养区限养区划定调整有关工作的通知》(豫牧〔2016〕30号)要求,结合我市畜牧业生产和畜禽养殖污染防治实际,特制定本方案。

一、正确认识禁养区、限养区划定现状

2010年,我市各县区根据《关于加强规模化畜禽养殖污染防治工作的意见》(豫环文﹝2010﹞15号),相继制定了畜禽养殖禁养区、限养区划定方案,部分县组织开展了禁养区内的畜禽规模场(小区)和养殖专业户的关停搬迁以及养殖企业粪便处理设施整治工作,对保护生态环境、规范畜禽养殖行为发挥了重要作用。但从调研情况来看,还存在一些问题:一些县区划定禁养区、限养区依据不一致,对规模养殖场、居民区等划分界定的标准也不统一;一些县区在划定禁养区、限养区时,没有明确地理标识,界限不明,范围偏大;一些县区对依法关闭、拆迁的补偿政策考虑不充分,缺乏补偿资金,搬迁户养殖用地难以落实,造成关停、搬迁进度慢。因此,开展禁养区、限养区划定调整十分必要。

本次畜禽养殖禁养区、限养区的划定调整工作按照《河南省碧水工程行动计划》、《河南省碧水工程实施方案》要求,由畜牧部门牵头,环保、农业、国土、财政等部门参与,严格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水环境质量达标要求,科学合理地调整畜禽养殖禁养区、限养区范围。 二、调整原则 2 / 3

(一)生产与生态统筹协调的原则。畜禽养殖禁养区、限养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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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开封市2016年畜禽养殖禁养区限养区

开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开封市2016年畜禽养殖禁养区限养区划定调整工作方案的通知【法规类别】畜产品【发文字号】汴政办[2016]84号【发布部门】开封市政府【发布日期】2016.08.01【实施日期】2016.08.01【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P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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