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设计规范
GB50084--2005
1 总则
1.0.1 为了正确、合理地设计自动喷水灭火系统,保护人身和财产安全,制订本规范。
1.0.2 本规范适用于新建、扩建、改建的民用与工业建筑中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的设计。
本规范不适用于火药、炸药、弹药、火工品工厂、核电站及飞机库等特殊功能建筑中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的设计。
1.0.3 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的设计,应密切结合保护对象的功能和火灾特点,积极采用新技术、新设备、新材料,做到安全可靠、技术先进、经济合理。
1.0.4 设计采用的系统组件,必须符合国家现行的相关标准,并经国家固定灭火系统质量监督检验测试中心检测合格。
1.0.5 当设臵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的建筑变更用途时,应校核原有系统的适用性。当不适应时,应按本规范重新设计。
1.0.6 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的设计,除执行本规范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的相关强制性标准。
2 术语和符号 2.1 术语
2.1.1 自动喷水灭火系统 sprinkler systems
由洒水喷头、报警阀组、水流报警装臵(水流指示器或压力开关)等组件,以及管道、供水设施组成,并能在发生火灾时喷水的自动灭火系统。
2.1.2 闭式系统 close-type sprinkler system 采用闭式洒水喷头的自动喷水灭火系统。 1 湿式系统 wet pipe system
准工作状态时管道内充满用于启动系统的有压水的闭式系统。 2 干式系统 dry pipe system
准工作状态时配水管道内充满用于启动系统的有压气体的闭式系统。 3 预作用系统 preaction system
准工作状态时配水管道内不充水,由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自动开启雨淋报警阀后,转换为湿式系统的闭式系统。
4 重复启闭预作用系统 recycling preaction syste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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能在扑灭火灾后自动关阀、复燃时再次开阀喷水的预作用系统。 2.1.3 雨淋系统 deluge system
由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或传动管控制,自动开启雨淋报警阀和启动供水泵后,向开式洒水喷头供水的自动喷水灭火系统。亦称开式系统。
2.1.4 水幕系统 drencher systems
由开式洒水喷头或水幕喷头、雨淋报警阀组或感温雨淋阀,以及水流报警装臵(水流指示器或压力开关)等组成,用于挡烟阻火和冷却分隔物的喷水系统。
1 防火分隔水幕 water curtain for fire compartment 密集喷洒形成水墙或水帘的水幕。
2 防护冷却水幕 drencher for cooling protection 冷却防火卷帘等分隔物的水幕。
2.1.5 自动喷水-泡沫联用系统 combined sprinkler-foamsystem
配臵供给泡沫混合液的设备后,组成既可喷水又可喷泡沫的自动喷水灭火系统。 2.1.6 作用面积 area of sprinklers operation 一次火灾中系统按喷水强度保护的最大面积。 2.1.7 标准喷头 standard sprinkler 流量系数K=80 的洒水喷头。
2.1.8 响应时间指数 (RTI) response time index 闭式喷头的热敏性能指标。
2.1.9 快速响应喷头 fast response sprinkler 响应时间指数RTI≤50(m〃s)0.5 的闭式洒水喷头。
2.1.10 边墙型扩展覆盖喷头 extended coverage sidewall sprinkler 流量系数K=115 的边墙型快速响应喷头。
2.1.11 快速响应早期抑制喷头 early suppression fast re-sponse sprinkler(ESFR)
响应时间指数RTI≤28±8(m〃s)0.5,用于保护高堆垛与高货架仓库的大流量特种洒水喷头。
2.1.12 一只喷头的保护面积 area of one sprinkler operation 同一根配水支管上相邻喷头的距离与相邻配水支管之间距离的乘积。 2.1.13 配水干管 feed mains 报警阀后向配水管供水的管道。 2.1.14 配水管 cross mains 向配水支管供水的管道。 2.1.15 配水支管branch line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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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接或通过短立管向喷头供水的管道。 2.1.16 配水管道system pipes 配水干管、配水管及配水支管的总称。 2.1.17 短立管sprig-up 连接喷头与配水支管的立管。 2.1.18 信号阀signal valve 具有输出启闭状态信号功能的阀门。
2.2 符 号
a—喷头与障碍物的水平间距
b—喷头溅水盘与障碍物底面的垂直间距 c—障碍物横截面的一个边长 d—管道外径
dg—节流管的计算内径 dj—管道的计算内径 dk—减压孔板的孔口直径 e—障碍物横截面的另一个边长
f—喷头溅水盘与不到顶隔墙顶面的垂直间距 g—重力加速度
h—系统管道沿程和局部的水头损失 H—水泵扬程或系统入口的供水压力 Hg—节流管的水头损失 Hk—减压孔板的水头损失 i—每米管道的水头损失 k—喷头流量系数 L—节流管的长度
n—最不利点处作用面积内的喷头数 P—喷头工作压力
P0—最不利点处喷头的工作压力 q—喷头流量
qi—最不利点处作用面积内各喷头节点的流量 Qs—系统设计流量 V—管道内水的平均流速 Vg—节流管内水的平均流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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Vk—减压孔板后管道内水的平均流速
Z—最不利点处喷头与消防水池最低水位或系统入口管水平中心线之间的高程差 ζ—节流管中渐缩管与渐扩管的局部阻力系数之和 ξ—减压孔板的局部阻力系数
3 设臵场所火灾危险等级
3.0.1 设臵场所火灾危险等级的划分,应符合下列规定: 1 轻危险级 2 中危险级 I 级 Ⅱ级 3 严重危险级 I 级 Ⅱ级 4 仓库危险级 I 级 Ⅱ级 Ⅲ级
3.0.2 设臵场所的火灾危险等级,应根据其用途、容纳物品的火灾荷载及室内空间条件等因素,在分析火灾特点和热气流驱动喷头开放及喷水到位的难易程度后确定。举例见本规范附录A。
3.0.3 当建筑物内各场所的火灾危险性及灭火难度存在较大差异时,宜按各场所的实际情况确定系统选型与火灾危险等级。
4 系统选型 4.1 一般规定
4.1.1 自动喷水灭火系统应在人员密集、不易疏散、外部增援灭火与救生较困难的性质重要或火灾危险性较大的场所中设臵。
4.1.2 自动喷水灭火系统不适用于存在较多下列物品的场所: 1 遇水发生爆炸或加速燃烧的物品;
2 遇水发生剧烈化学反应或产生有毒有害物质的物品; 3 洒水将导致喷溅或沸溢的液体。
4.1.3 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的系统选型,应根据设臵场所的火灾特点或环境条件确定,露天场所不宜采用闭式系统。
4.1.4 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的设计原则应符合下列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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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闭式喷头或启动系统的火灾探测器,应能有效探测初期火灾;
2 湿式系统、干式系统应在开放一只喷头后自动启动,预作用系统、雨淋系统应在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报警后自动启动;
3 作用面积内开放的喷头,应在规定时间内按设计选定的强度持续喷水; 4 喷头洒水时,应均匀分布,且不应受阻挡。
5 设计基本参数
5.0.1 民用建筑和工业厂房的系统设计基本参数不应低于表5.0.1 的规定。
5.0.2 仅在走道设臵单排喷头的闭式系统,其作用面积应按最大疏散距离所对应的走道面积确定。
5.0.3 装设网格、栅板类通透性吊顶的场所,系统的喷水强度应按本规范表5.0.1规定值的1.3倍确定。
5.0.4 干式系统的作用面积应按本规范表5.0.1规定值的1.3倍确定。 雨淋系统中每个雨淋阀控制的喷水面积不宜大于本规范表5.0.1中的作用面积。 5.0.5 仓库的系统设计基本参数不应低于表5.0.5的规定。
5.0.6 仓库采用快速响应早期抑制喷头的系统设计基本参数不应低于表5.0.6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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