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3.15 /经许可使用奥林匹克标志,未在使用时标明许可备案号,逾期不改/罚款/《奥林匹克标志备案及管理办法》第9条。
2.3.16 /未经世界博览会标志权利人许可,为商业目的擅自使用世界博览会标志即侵犯世界博览会标志专有权/没收、销毁、罚款/《世界博览会标志保护条例》第11条。
2.4广告
2.4.1 /无证照经营广告业务;超越经营范围经营广告业务/分别按照《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企业登记管理法规予以处罚/《广告管理条例施行细则》第19条。
2.4.2 /国内企业在境外发布广告,外国企业、人员在竟被承揽和发布广告,未委托在中国注册的广告经营企业代理/罚款/《广告管理条例施行细则》第15条。
2.4.3 /广告经营者承办或者代理广告业务,未查验证明、审查广告内容;刊播、设置、张贴违反规定的广告/通报批评、没收非法所得、罚款/《广告管理条例施行细则》第25条。 2.4.4 /违反广告法规定,利用广告对商品或者服务作虚假宣传/责令停止发布广告、公开更正消除影响,罚款,没收广告费用/《广告法》第37条。
2.4.5 /广告客户利用广告弄虚作假欺骗用户和消费者/通报批评、罚款/《广告管理条例施行细则》第17条。
2.4.6 /广告经营者帮助广告客户弄虚作假/通报批评、没收违法所得、罚款,责令停业整顿、吊销工业执照或者《广告经营许可证》/《广告管理条例施行细则》第17条。 2.4.7 /广告主提供虚假证明文件;伪造、变造、或者转让广告审查决定文件/没收违法所得、罚款/《广告法》第44条。
2.4.8 /广告客户伪造、涂改、盗用或者非法复制广告证明/通报批评、罚款/《广告管理条例施行细则》第24条。
2.4.9 /广告使用国家机关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名义/没收广告费用、罚款/《广告管理条例施行细则》第24条。
2.4.10 /广告含有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损害民族尊严;有中国国旗、国徽、国歌标志、国歌音响;有反动、淫秽、迷信、荒诞等内容/通报批评、没收非法所得、罚款/《广告管理条例施行细则》第21条。
2.4.11 /广告中对商品的性能、产地、用途、质量、价格、生产者、有效期限、允诺或者对服务的内容、形式、质量、价格、允诺表示不清楚、不明白;推销商品、提供服务附带赠送礼品不标明赠送的品种和数量/没收广告费用、罚款、停止广告业务/《广告法》第40、9条。
2.4.12 /广告经营者发布标明优质产品称号的商品广告,未在广告中表明授予优质产品称号的时间和部门;或为广告客户出具非法或虚假证明/罚款/《广告管理条例施行细则》第24条。
2.4.13 /广告使用数据、统计资料、调查结果、文摘、引用语,不真实、不准确,且未表明出处/没收广告费用、罚款、停止广告业务/《广告法》第40、10条。
2.4.14 /广告中涉及专利产品或者专利方法,未标明专利号和专利种类;未取得专利权,而在广告中谎称取得专利权;使用未授予专利权的专利申请和已经终止、撤销、无效的专利做广告/没收广告费用、罚款、停止广告业务/《广告法》第40、11条。
2.4.15 /广告中贬低其他生产经营者的商品或者服务/没收广告费用、罚款、停止广告业务/《广告法》第40、12条。
2.4.16 /广告经营活动中有垄断行为和不正当竞争行为或者贬低同类产品/通报批评、没收违法所得、罚款、停业整顿/《广告管理条例施行细则》第18条。
2.4.17 /大众传播媒介以新闻报道形式发布广告,通过大众传播媒介发布广告未标明广告标记/罚款/《广告法》第40、13条。
2.4.18 /新闻单位刊播广告没有明确标志;或者以新闻报道形式刊播广告,收取费用;新闻记者借采访名义招揽广告/通报批评、没收非法所得、罚款/《广告管理条例施行细则》第22条。
2.4.19 /对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禁止生产、销售的商品或者提供的服务,以及禁止发布广告的商品或者服务、设计、制作、发布广告/没收广告费用、罚款、停止广告业务/《广告法》第41、31条。
2.4.20 /广告客户刊播、设置、张贴的广告内容不在其经营范围或国家许可的范围内/通报批评、罚款/《广告管理条例施行细则》第20条。
2.4.21 /药品、医疗器械广告中:含有不科学的表示功效的断言或保证;说明有效率或治愈率;与其他药品、医疗器械的功效和安全性作比较;利用医疗科研单位、医疗单位、学术机构或者专家、医生、患者的名义和形象作证明等/没收广告费用、罚款、停止广告业务/《广告法》第41、14条。
2.4.22 /药品广告内容未以批准的说明书为准;治疗性药品广告未注明“按医生处方购买和使用”/没收广告费用、罚款、停止广告业务/《广告法》第41、15条。
2.4.23 /麻醉药品、精神药品、毒性药品、放射性药品做广告/没收广告费用、罚款、停止广告业务/《广告法》第41、16条。
2.4.24 /农药广告中:含有无毒无害等绝对化安全性断言;含有不科学的表示功效的断言或保证;含有违反农药安全使用规程的文字、语言或画面等内容/没收广告费用、罚款、停止广告业务/《广告法》第41、17条。
2.4.25 /食品、酒类、化妆品广告的内容不符合卫生许可的事项,并使用医疗用语或者易与药品混淆的用语/没收广告费用、罚款、停止广告业务/《广告法》第41、19条。 2.4.26 /利用广播、电影、电视、报纸、刊期发布烟草广告;在各类等候室、影剧院、会议厅堂、体育比赛场馆等公共场所设置烟草广告/停止广告业务、没收广告费用、罚款/《广告法》第42条。
2.4.27 /利用广播、电影、电视、报纸、刊期发布烟草广告;在各类等候室、影剧院、会议厅堂、体育比赛场馆等公共场所设置烟草广告;利用广播、电视、电影节目以及报纸、期刊的文章,变相发布烟草广告;其他商品、服务的商标名称及服务项目名称与烟草制品商标名称相同的,该商品、服务的广告,不以易于辨认的方式,明确表示商品名称、服务种类,并含有该商品、服务与烟草制品有关的表示,或者广告主发布此类广告不提供规定的证明文件,在临时性广告经营活动中,利用烟草经营者名称、烟草制品商标为冠名、冠杯的,通过广播、电视、电影、电视、报纸、期刊发布公益、迁址、招工、赞助等广告时出现烟草制品名称、商标、包装、装潢/依据《广告法》第42条规定处罚:停止发布广告、没收广告费用、罚款/《烟草广告管理暂行办法》第11条。
2.4.28 /在国家禁止范围以外的媒介或场所发布烟草广告,未经省级以上或其授权的省辖市广告监督管理机关批准;烟草经营者直接向商业网点和居民住所发送广告品未经县级以上广告监督管理机关批评;在广告中含有吸烟形象、未成年人形象、鼓励怂恿吸烟、表示吸
烟有利人体健康、解除疲劳、缓解精神紧张等内容;烟草广告中标明“吸烟有害健康”的忠告语/罚款/《烟草广告管理暂行办法》第12条。
2.4.29 /利用广播、电视、报刊为卷烟做广告/通报批评、没收非法所得、罚款/《广告管理条例施行细则》第23条。
2.4.30 /利用广播、电影、电视、报纸、期刊以及其他媒介发布药品、医疗器械、农药、兽药等商品的广告和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进行审查的其他广告,广告内容未经广告审查机关审查批准而发布/没收广告费用、罚款/《广告法》第43条。
2.4.31 /对未经审查批准发布的药品广告,或者发布的药品广告与审查批准的内容不一致;构成虚假广告或者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依据《广告法》第四十三条规定予以处罚;依据《广告法》第三十七条、《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四条规定予以处罚/《药品广告审查办法》第28条。
2.4.32 /违反《药品广告审查发布标准》规定发布的广告,构成虚假广告或者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违反《药品广告审查发布标准》第四条、第五条规定发布药品广告;违反《药品广告审查发布标准》第三条、第六条等规定发布药品广告/分别依照《广告法》第三十七条、《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四条处罚;依照《广告法》第三十九条处罚;依照《广告法》第四十一条处罚/《药品广告审查发布标准》第18条。
2.4.33 /违反《药品广告审查发布标准》其他规定发布广告/《广告法》有规定的,依照《广告法》处罚;《广告法》没有具体规定的,对负有责任的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处以罚款/《药品广告审查发布标准》第18条。
2.4.34 /未经审查批准发布的医疗器械广告以及发布的医疗器械广告与审查批准的内容不一致;构成虚假广告或者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依据《广告法》第四十三条规定予以处罚;依照《广告法》或者《反不正当竞争法》有关规定予以处罚/《医疗器械广告审查办法》第24条。
2.4.35 /违反《医疗器械广告审查发布标准》规定发布的广告,构成虚假广告或者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违反《药品广告审查发布标准》第三条、第四条等规定发布的医疗器械广告/依照《广告法》或者《反不正当竞争法》有关规定予以处罚;依照《广告法》第四十一条处罚/《医疗器械广告审查办法》第17条。
2.4.36 /违反《医疗器械广告审查发布标准》其他规定发布广告/《广告法》、《反不正当竞争法》有规定的,依照《广告法》处罚;《广告法》、《反不正当竞争法》没有具体规定的,处以罚款/《医疗器械广告审查办法》第17条。
2.4.37 /违反《农药广告审查办法》规定发布农药广告/按照《广告法》第四十三条的规定予以处罚/《农药广告审查办法》第16条。
2.4.38 /违反《兽药广告审查办法》规定发布兽药广告/按照《广告法》第四十三条和《兽药管理条例》的规定予以处罚/《兽药广告审查办法》第18条。
2.4.39 /非法设置、张贴户外广告/没收非法所得、罚款、限期拆除/《广告管理条例施行细则》第26条。
2.4.40 /广告经营者制定的广告收费标准,未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备案;广告业务代理费标准违反国家规定/通报批评、没收非法所得、罚款/《广告管理条例施行细则》第27条。 2.4.41 /单位和个人伪造、变造营业执照、检验证明、卫生证书等确认广告内容真实性的证明文件发布酒类广告/依照《广告法》第37条处罚:责令停止发布广告、公开更正消除影响,罚款,没收广告费用/《酒类广告管理办法》第10条。
2.4.42 /经营、发布内容不实或者证明文件不全的酒类广告/依照《广告管理条例施行细则》第25条处罚:通报批评、没收非法所得、罚款/《酒类广告管理办法》第11条。 2.4.43 /酒类广告出现不符合卫生许可证的事项,使用医疗用语或易与药品相混淆的用语/依照《广告法》第41条、42条处罚:没收广告费用、罚款、停止广告业务/《酒类广告管理办法》第12条。
2.4.44 /酒类广告中出现:鼓动、引诱人们饮酒或者宣传无节制饮酒;饮酒动作;未成年人形象;表现驾驶车、船、飞机等具有潜在危险活动;使用“可以消除紧张和焦虑”、“增加体力”等不科学的明示或暗示;出现关于酒类产品的评优、评奖、评名牌、推荐等评比结果;出现不符合社会主体精神文明要求,违背社会良好风尚等内容。在临时性广告活动以及含有附带赠送礼品的广告中,将酒类商品作为奖品或礼品出现;电视、广播、报纸、期刊发布酒类广告时,违反时段、出现频率、版面控制等规定/依照《广告法》第39条处罚:没收广告费用、罚款、停止广告业务/《酒类广告管理办法》第13条。
2.4.45 /广告使用的语言文字不符合社会主义精神文明要求,含有不良文化内容/通报批评、罚款/《广告语言文字管理暂行规定》第14条。
2.4.46 /在广告中单独使用汉语拼音,单独使用外国语言文字,文字、数字、标点符合、计量单位不符合国家标准和有关规定/罚款/《广告语言文字管理暂行规定》第15条。 2.4.47 /房地产广告中:1)不真实、不健康、不科学、不准确,欺骗和误导公众;2)未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未取得项目预售许可证,权属有争议等;3)未提供企业主体资格证明,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证书,项目土地使用权证明等真实、合法、有效的证明;4)未载明开发企业或代理机构名称,预售或销售许可证号;5)含有风水、占卜等有悖社会良好风尚的封建迷信内容;6)未清楚表示实际销售价格,明示价格有效期限;7)未清楚表示房地产项目位置的实际距离,而以所需时间表示距离;8)未标明建筑面积或使用面积;9)利用其他项目的形象、环境作为本项目的效果;10)使用建筑设计效果图或模型照片而未在广告中注明;11)出现融资或变相融资的内容,含有升值或投资汇报的承诺;12)涉及贷款服务的,未载明提供贷款的银行名称及贷款额度、年期;13)含有广告主能够为入住者办理户口、升学、就业等事项的承诺;14)未在广告中注明尚未实现的物业管理等内容;15)涉及资产评估的,未表明评估单位、估价师和评估时间,使用数据、统计资料等不真实、不准确,未表明出处/依照《广告法》有关条款处罚;《广告法》无具体处罚条款的,责令停止发布广告、通报批评、罚款/《房地产广告发布暂行规定》第21条。
2.4.48 /化妆品广告不真实、不健康、不科学、不准确,欺骗和误导消费者/依照《广告管理条例施行细则》处罚/《化妆品广告管理办法》第11条。
2.4.49 /广告客户申请发布化妆品广告,未持有营业执照、许可证、检验合格证、批准文号、有关进口批件等证明材料,或出具非法、虚假证明/依照《广告管理条例施行细则》处罚/《化妆品广告管理办法》第12条。
2.4.50 /对可能引起不良反应的化妆品,未在广告中注明使用方法、注意事项;在广告中出现最新发明、纯天然制品等绝对化语言;有涉及化妆品性能、功能或销量等方面数据/依照《广告管理条例施行细则》处罚/《化妆品广告管理办法》第13条。
2.4.51 /化妆品广告中:出现对成分、性能、效用等内容的虚假夸大;使用他人名义保证或按时使人误解其效用;宣传医疗作用或使用医疗术语;有贬低同类产品内容/依照《广告管理条例施行细则》处罚/《化妆品广告管理办法》第14条。
2.4.52 /广告经营者承办或代理化妆品广告,未查验证明,未审查广告内容/依照《广告管理条例施行细则》处罚/《化妆品广告管理办法》第15条。
2.4.53 /提交虚假文件或采取其他欺骗手段取得《广告经营许可证》/警告、罚款、撤销《广告经营许可证》/《广告管理条例施行细则》第20条。
2.4.54 /《广告经营许可证》登记事项发生变化未办理变更手续/罚款/《广告管理条例施行细则》第20条。
2.4.55 /未将《广告经营许可证》正本置放在经营场所醒目位置,逾期不改的/罚款/《广告管理条例施行细则》第20条。
2.4.56 /伪造、涂改、出租、出借、倒卖或者以其他方式转让《广告经营许可证》/罚款/《广告管理条例施行细则》第20条。
2.4.57 /广告经营单位不按规定参加经营资格检查、报送材料,无正当理由不接受广告监督管理机关日常监督管理,或在检查中隐瞒真实情况提交虚假材料/罚款/《广告管理条例施行细则》第20条。
2.4.58 /食品广告不真实、不健康、不科学、不准确,欺骗和误导消费者;为禁止生产经营的食品发布广告;广告主未提供营业执照、卫生许可证、保健食品批准证书等证明文件;含有绝对化语言;出现与药品相混淆的用语,宣传治疗作用;明示或按时可以替代母乳,使用哺乳妇女和儿童的形象;使用医疗机构、医生的名义或者形象;涉及特定功效的,利用专家、消费者的名义或者形象作证明;广告内容未以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批准的说明书和标签为准;与其他保健食品或者药品进行功效对比;未同事发布批准文号;普通食品等宣传保健功能,宣传含有特殊营业成分/依照《广告法》有关条款处罚;《广告法》无具体处罚条款的,通报批评/罚款/《食品广告发布暂行规定》第15条。
2.4.59 /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依据《广告法》、《反不正当竞争法》予以处罚,对情节严重,造成严重后果的,可以并处一至六个月暂停发布医疗广告、直至取消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的医疗广告经营和发布资格的处罚。法律法规没有规定的,对负有责任的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给予警告或者处以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医疗广告内容涉嫌虚假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可根据需要会同卫生行政部门、中医药管理部门作出认定。/《医疗广告管理办法》第22条。
2.4.60 /印刷品广告:不真实、不合法,含有虚假内容,欺骗和误导消费者;不具有可识别性,含有新闻报道等非广告信息内容;在禁止发布印刷品广告的场所或者区域发布;未标明广告主、广告经营者的名称、地址;对应当进行审查的广告,未取得广告审查文件,或未按照广告审查文件的内容发布;未在每期固定形式印刷品广告的首页顶部文职标明广告名称、广告经营者名称和地址、登记证号、期数、发布时间、统一标志,广告名称所占面积小于首页页面的10%;未将固定形式印刷品广告的首页和底页作为广告版面,将广告标题、目录印制在首页,使用主办、协办、编辑部、出版、本刊等易与报纸、期刊相混淆的用语;发布中外文对照的固定形式印刷品广告,违反国家语言文字的规定;广告经营者未按照核定的名称、规格、样式发布固定形式印刷品广告,未按规定报送广告样本和其他有关材料,或提供虚假材料;涂改、出租、出借、倒卖或者转让《固定形式印刷品广告登记证》;印制企业违反有关规定,印制含有违法内容的印刷品广告/没收广告费用、没收非法所得、罚款、停止广告业务、缴销《固定相识印刷品广告登记证》/《广告法》第37条、第39条、第41条、第43条、第44条;《广告管理条例施行细则》第21条、第22条、第24条、第25条、第26条;《印刷品广告管理办法》第19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