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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商行政管理行政处罚种类和依据一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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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2 /外商投资企业不按期缴纳出资/吊销营业执照/《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实施细则》第20条;《外资企业法》第9条;《外资企业法实施细则》第30、31条;《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合营各方出资的若干规定》第5、6、7、9条。

1.8.3 /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直接从事经营活动/责令停止经营活动、罚款/《关于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登记管理办法》第15条。

1.8.4 /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应该办理变更登记而不办理擅自改变原登记事项,或者应该办理注销登记而不办理/罚款、吊销登记证/《关于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登记管理办法》第15条。

1.8.5 /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从事投机诈骗等违法活动/没收、罚款、吊销登记证/《关于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登记管理办法》第15条。

1.8.6 /外国企业及其他经济组织未经批准登记,擅自从事常驻代表机构业务活动/责令停止业务活动、罚款/《关于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登记管理办法》第16条。

1.8.7 /外国(地区)企业(香港、澳门、台湾地区企业参照执行)在中国境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违反登记管理规定;外国企业承包经营中国内资企业违反登记管理规定/参照《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及其施行细则的处罚条款进行查处/《关于外国(地区)企业在中国境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登记管理办法》第17、18条。

1.9农民专业合作社

1.9.1 /提交虚假材料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取得登记,情节严重/撤销登记/《农民专业合作社》第54条;《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管理条例》第26条。

1.9.2 /登记事项发生变更,未申请变更登记;或者因成员发生变更,使农民成员低于法定比例满6个月;或者从事业务范围以外的经营活动;或者变造、出租、出借、转让营业执照;情节严重/吊销营业执照/《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管理条例》第27条。

1.10私营企业

1.10.1 /私营企业未经核准登记擅自开业;登记中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超出核准登记的范围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不按规定办理变更登记、重新登记和注销登记;出租、转让、出卖、伪造、涂改营业执照/警告、罚款、没收、责令停业整顿、吊销营业执照/《私营企业暂行条例》第41条;《私营企业暂行条例施行办法》第31条。

1.11年度检验、验照贴花

1.11.1 /企业不按照规定接受年度检验;逾期仍不接受年度检验/罚款、吊销营业执照/《企业年度检验办法》第19条;《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76条;《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施行细则》第63条;《合伙企业登记管理办法》第42条;《个人独资企业登记管理办法》第40条;《关于外国(地区)企业在中国境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登记管理办法》第16、17条。

1.11.2 /企业在年度中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罚款、吊销营业执照/《企业年度检验办法》第20条;《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76条;《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施行细则》第64条;《合伙企业登记管理办法》第43条;《个人独资企业登记管理办法》第40条;《关于外国(地区)企业在中国境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登记管理办法》第16、17条。 1.11.3 /个体工商户逾期不办理验照手续且无正当理由/收缴其营业执照及其副本/《城乡个体工商户管理暂行条例》第22条;《城乡个体工商户管理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17条。

1.11.4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在验照过程中做出责令改正、限期办理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决定,个工商户拒不执行/本着查处与引导相结合、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依照《城乡个体工商户管理暂行条例》和《城乡个体工商户管理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的规定,区别情况进行处理/《个体工商户验照办法》第9条。

1.12无照经营

1.12.1 /未依法取得许可证或者其他批准文件和营业执照,擅自从事经营活动的无照经营行为/取缔、没收、罚款/《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第4、14条。

1.12.2 /无须取得许可证或者其他批准文件即可取得营业执照而未依法取得营业执照,擅自从事经营活动的无照经营行为/取缔、没收、罚款/《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第4、14条。

1.12.3 /已经依法取得许可证或者其他批准文件,但未依法取得营业执照,擅自从事经营活动的无照经营行为/取缔、没收、罚款/《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第4、14条。 1.12.4 /已办理注销登记或者被吊销营业执照,以及营业执照有效期届满后未按照规定重新办理登记手续,擅自继续从事经营活动的无照经营为/取缔、没收、罚款/《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第4、14条。

1.12.5 /超出核准登记的经营范围,擅自从事应当取得许可证或者其他批准文件方可从事的经营活动的违法经营行为/取缔、没收、罚款/《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第4、14条。 1.12.6 /知道或者知道属于无照经营行为而为其提供生产经营场所、运输、保管、仓储等条件/没收、罚款/《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第15条。

1.12.7 /当事人擅自动用、调换、转移、损毁被查封、扣押财物/罚款/《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第14条。

1.12.8 /未取得营业执照擅自从事房地产开发业务/责令停止房地产开发业务活动、没收、罚款/《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65条;《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第34条。 1.12.9 /未取得营业执照擅自从事房地产中介服务业务/责令停止房地产中介服务业务活动、没收、罚款、《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69条。

1.12.10 /未经政府或者政府主管部门审核批准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登记,以企业名义进行生产经营活动/责令停业、没收/《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法》第59条。

1.12.11 /企业向登记机关弄虚作假、隐瞒真实情况/警告、罚款、吊销营业执照/《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法》第59条。

1.12.12 /擅自设立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或者擅自从事互联网上网服务经营活动/取缔、罚款、没收/《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第27条。

1.12.13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单位被吊销《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逾期未办理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吊销营业执照/《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第34条。 1.12.14 /保险营销服务机构被吊销《保险营销服务许可证》,逾期不办理注销登记/吊销营业执照/《保险公司营销服务部管理办法》第11条。

1.12.15 /未经批准或者未经工商登记注册,擅自从事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经营/责令停产停业整顿、罚款、没收/《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57条。

1.12.16 /危险化学品经营企业从未取得危险化学品生产许可证或者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的企业采购危险化学品;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向未取得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的经营单

位销售其产品;剧毒化学品经营企业向个人或者无购买凭证、准购证的单位销售剧毒化学品/罚款、没收、吊销营业执照/《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63条。

1.12.17 /未经批准,擅自设立出版物的出版、印刷或者复制、进口、发行单位,或者擅自从事出版物的出版、印刷或者复制、进口、发行业务;假冒出版单位名称或者伪造、假冒报纸、期刊名称出版出版物/取缔、罚款、没收/《出版管理条例》第55条。

1.12.18 /出版单位被吊销许可证,逾期未办理边等登记或者注销登记/吊销营业执照/《出版管理条例》第64条。

1.13其他——企业法人法定代表人、企业用工

1.13.1 /违反规定,隐瞒真实情况,采用欺骗手段取得法定代表人资格/罚款、撤销企业登记、吊销营业执照/《企业法人法定代表人登记管理规定》第12条。

1.13.2 /违反规定,应当申请办理法定代表人变更登记而未办理,限期内仍未办理/罚款、撤销企业登记、吊销营业执照/《企业法人法定代表人登记管理规定》第12条。

1.13.3 /非法招用未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或者招用已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从事过重、有毒、有害等危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劳动或者危险作业,情节严重/吊销营业执照/《未成年人保护法》第68条。

1.13.4 /用人单位使用童工,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仍不改正;或者用人单位因使用童工,致童工伤残或者死亡/吊销营业执照/《禁止使用童工规定》第6、10条。 1.13.5 /公务员辞去公职或者退休后在规定的时间内,到原工作业务直接相关的或者其他营利性组织任职、从事与原工作业务相关的营利性活动,逾期不改正/没收、罚款/《公务员法》第102条。

二、市场竞争行为违法类

所谓市场竞争行为,是指市场主体为了获取最大利润、实现最大市场占有率或争取相对市场优势地位等经济利益,与市场对手展开的较量和角逐。可以分为:卖买双方竞争、卖方竞争、买方竞争。广义上的竞争是人图强好胜的一种表现,是人与人之间比高低胜负、争优劣存亡的角逐和较量。

除《反垄断法》、《反不正当竞争法》禁止的行为以及《商标法》、《广告法》规范的行为外,有些同时涉及产品质量管理的违法行为,没有全部归入本类,而归入市场经营行为类。

2.1垄断

2.1.1 /经营者违反规定,达成并实施垄断协议/没收、罚款/《反垄断法》第46条。 2.1.2 /行业协会违反规定,组织本行业的经营者达成垄断协议/罚款/《反垄断法》第46条。

2.1.3 /经营者违反违规,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没收、罚款/《反垄断法》第47条。 2.1.4 /对反垄断执法机构依法实施的审查和调查,拒绝提供有关材料、信息,或者提供虚假材料、信息,或者隐匿、销毁、转移证据,或者有其他拒绝、阻碍调查行为/罚款/《反垄断法》第52条。

2.2不正当竞争

2.2.1 /经营者假冒他人注册商标/依照《商标法》的规定处罚/《反不正当竞争法》第21条。

2.2.2 /经营者擅自使用他人的企业名称或者姓名,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名优标志等质量标志,伪造产地,对商品质量作引人误解的虚假表示/依照《产品质量法》的规定处罚/《反不正当竞争法》第21条。

2.2.3 /经营者擅自使用知名商标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或者使用与知名商标近似的名称、包装、装潢,造成和他人的知名商标相混淆,使购买者误认为是该知名商品/没收、罚款、吊销营业执照/《反不正当竞争法》第21条。

2.2.4 /经营者采用财物或者其它手段进行贿赂以销售或者购买商品,不构成犯罪的/罚款、没收违法所得/《反不正当竞争法》第22条。

2.2.5 /药品的生产企业、经营企业、医疗机构在药品购销中暗中给予、收受回扣或者其他利用;药品的生产企业、经营企业或者其代理人给予使用其药品的医疗机构的负责人、药品采购人员、医师等有关人员以财物或者其他利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药品管理法》第90条。

2.2.6 /公用企业或者其他依法具有独占地位的经营者,限定他人购买其指定的经营者的商品,以排挤其他经营者的公平竞争/罚款/《反不正当竞争法》第24条。

2.2.7 /公用企业或者其他依法具有独占地位的经营者,限定他人购买其指定的经营者的商品,被指定的经营者借此销售质次价高商品或者滥收费用/没收、罚款/《反不正当竞争法》第23条。

2.2.8 /经营者利用广告或者其他方法,对商品的质量、制作成分、性能、用途、生产者、有效期限、产地等作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罚款/《反不正当竞争法》第24条。 2.2.9 /广告经营者在明知或者应知的情况下,代理、设计、制作、发布虚假广告/没收、罚款/《反不正当竞争法》第24条。

2.2.10 /经营者以违法手段侵犯商业秘密/罚款/《反不正当竞争法》第25条。 2.2.11 /经营者违法从事有奖销售活动/罚款/《反不正当竞争法》第26条。

2.2.12 /投标者串通投标,抬高标价或者压低标价;投标者和招标者相互勾结,以排挤竞争对手的公平竞争/罚款/《反不正当竞争法》第27条。

2.2.13 /供应商有下列情形之一,情节严重的: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成交;采取不正当手段诋毁、排挤其他供应商;与采购人、其他供应商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恶意串通;向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行贿或提供其他不正当利用;在招标采购过程中与采购人进行协商谈判;拒绝有关部门监督检查或者提供虚假情况/吊销营业执照/《政府采购法》第77条。 2.2.14 /经营者有违反被责令暂停销售,不得转移、隐匿、销毁与不正当竞争行为有关的财物的行为/罚款/《反不正当竞争法》第28条。

2.2.15 /政府及其所属部门违反规定,限定他人购买其指定的经营者的商品、限制其他经营者正当的经营活动,或者限制商品在地区之间正常流通,被指定的经营者借此销售质次价高商品或者滥收费用/没收、罚款/《反不正当竞争法》第30条。

2.2.16 /经营单位采取暴力、威胁等手段,欺行霸市、强买强卖,阻碍外地产品或者服务进入本地市场/依法对该经营单位予以处罚,直至责令停产停业、予以查封并吊销其营业执照/国务院《关于禁止在市场经济活动中实施地区封锁的规定》第24条。

2.3商标

2.3.1 /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用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商标相同近似的商标;或者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或者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或者

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或者未经商标注册人同意,更换其注册商标并将该更换商标的商品又投入市场/没收、销毁、罚款/《商标法》第53条;《商标法实施条例》第52条。

2.3.2 /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将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标志作为商品名称或者商品装潢使用,误导公众;或者故意为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提供仓储、运输、邮寄、隐匿等便利条件/没收、销毁、罚款/《商标法》第53条;《商标法实施条例》第50、52条。

2.3.3 /自行改变注册商标;或者自行改变注册商标的注册人名义、地址或者其他注册事项;或者自行转让注册商标/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商标注册人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报请商标局撤销其注册商标/《商标法》第44条;《商标法实施条例》第39条。

2.3.4 /连续三年停止使用注册商标不提供使用的证据材料或者证据材料无效并没有正当理由/由商标局撤销其商标注册/《商标法》第44条;《商标法实施条例》第39条。 2.3.5 /使用注册商标,其商品粗制滥造,以次充好,欺骗消费者/通报、罚款、由商标局撤销其商标注册/《商标法》第45条;《商标法实施条例》第42条。

2.3.6 /国家规定必须使用注册商标的商品未申请注册商标而在市场销售/罚款/《商标法》第47条;《商标法实施条例》第42条。

2.3.7 /使用未注册商标冒充注册商标;或者将禁用标志或禁用地名作为未注册商标使用;或者使用未注册商标的商品粗制滥造,以次充好,欺骗消费者/通报、罚款/《商标法》第48条;《商标法实施条例》第42条。

2.3.8 /经许可使用他人注册商标,未在使用该注册商标的商品上标明被许可人名称和商品产地,逾期不改正/收缴、销毁/《商标法实施条例》第44条。

2.3.9 /集体商标、证明商标注册人没有对该商标的使用进行有效管理或者控制,致使该商标使用的商品达不到其使用管理规则的要求,对消费者造成损害,拒不改正的/罚款《/集体商标、证明商标注册和管理办法》第21条。

2.3.10 /违反《商标法实施条例》第6条、《集体商标、证明商标注册和管理办法》第14、15、17、18、20条规定,拒不改正的/罚款/《集体商标、证明商标注册和管理办法》第22条。

2.3.11 /商标印制单位违反《商标印制管理办法》第7条至第10条规定的/警告、罚款/《商标印制管理办法》第11条。

2.3.12 /特殊标志所有人或者使用人擅自改变特殊标志文字、图形;或者许可他人使用特殊标志,未签订使用合同,或使用人在规定期限内未报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备案或未报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存查;或者超出核准登记的商品或者服务范围使用/罚款、由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撤销所有人的特殊标志登记/《特殊标志管理条例》第15条。

2.3.13 /擅自使用与所有人的特殊标志相同或者近似的文字、图形或者其组合;或者未经特殊标志所有人许可,擅自制造、销售其特殊标志或者将其特殊标志用于商业活动;或者给特殊标志所有人造成经济损失的其他行为/没收、罚款/《特殊标志管理条例》第16条。 2.3.14 /未经奥林匹克标志权力人许可,为商业目的擅自使用奥林匹克标志,即侵犯奥林匹克专用权/没收、销毁、罚款/《奥林匹克标志保护条例》第10条。

工商行政管理行政处罚种类和依据一览

1.8.2/外商投资企业不按期缴纳出资/吊销营业执照/《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实施细则》第20条;《外资企业法》第9条;《外资企业法实施细则》第30、31条;《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合营各方出资的若干规定》第5、6、7、9条。1.8.3/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直接从事经营活动/责令停止经营活动、罚款/《关于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登记管理办法》第15条。1.8.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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