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学成人教育学士学位授
予工作细则
Prepared on 24 November 2020
北京大学成人教育学士学位授予工作细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和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关于授予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的暂行规定》,为保证北京大学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授予的质量,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的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系北京大学举办的经主管部门批准并承认学历的函授、夜大学、成人脱产班、远程(网络)教育本科(含专升本)毕业生以及由北京大学主考的高等教育自学考试专业本科毕业生。
第三条 北京大学成人教育本科毕业生符合以下条件者,可授予学士学位: (一)热爱祖国,遵纪守法,品德良好;
(二)教学计划规定的应考试课程成绩平均75分(含75分)以上; (三)毕业论文或毕业设计成绩在75分(含75分)以上;
(四)通过北京大学组织的成人教育学士学位英语水平考试(北京市成人本科英语统一测试)。 第四条 北京大学主考的高等教育自学考试专业本科毕业生符合以下条件者,可授予学士学位: (一)修完北京市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本科专业教学计划规定的全部课程,经考试全部及格; (二)毕业论文或毕业设计成绩在75分(含75分)以上; (三)已获得毕业证书。
第五条 毕业生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取消其申请学士学位资格: (一)在校期间,受到记过(含记过)以上处分;
(二)在专业教学计划规定的最长学习期限内,仍未达到本细则第三条规定的条件。
第六条 院、系将符合条件的申请者名单向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推荐,并出具被推荐者的合格材料,经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审查评定并交继续教育部审核后,报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批。
第七条 在学位授予工作中弄虚作假者,一经查出,即取消其申请学士学位资格;已获学士学位者,经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批准,撤消其学士学位。
第八条 本《细则》于2003年1月3日经校学位评定委员会第70次会议审议通过,自2003级新生开始执行。
第九条 本《细则》由校学位办公室负责解释,继续教育部具体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