玉溪市科学技术 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细化标准
一、在科技成果转化活动中弄虚作假,采取欺骗手段,骗取奖励和荣誉称号、诈骗钱财、非法牟利的违法行为进行行政处罚
法律责任条文:《云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若干规定》第二十一条:“在科技成果转化活动中弄虚作假,采取欺骗手段,骗取奖励和荣誉称号、诈骗钱财、非法牟利的,由科学技术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取消奖励和荣誉称号,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给他人造成经济损失的,依法承担民事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细化的具体处罚标准:
1.有下列显著轻微违法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取消奖励和荣誉称号,可不予处罚或者予以教育规范:
(1)在科技成果转化活动中弄虚作假,违法当事人不满14周岁的;
(2)在采取欺骗手段骗取奖励和荣誉称号的过程中,未取得证书和奖金前主动纠正的;
(3)在科技成果转化活动中弄虚作假,被发现后能自行改正,并无违法所得的。
2.有下列轻微违法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取消奖励和荣誉称号,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1倍的罚款:
(1)在科技成果转化活动中弄虚作假,违法当事人已满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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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岁不满18周岁,并有违法所得的;
(2)采取欺骗手段骗取奖励和荣誉称号,被发现后能主动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并有违法所得的;
(3)在科技成果转化活动中弄虚作假,违法当事人受他人胁迫,并有违法所得的。
3.有下列严重违法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取消奖励和荣誉称号,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1倍以上2倍以下的罚款:
(1)在科技成果转化活动中弄虚作假,被发现后不配合行政机关执法,并有违法所得的;
(2)在科技成果转化活动中弄虚作假,违法当事人受他人诱骗、教唆,造成严重后果,并有违法所得的。
4.有下列特别严重违法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取消奖励和荣誉称号,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2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1)在科技成果转化活动中,弄虚作假、骗取奖励和荣誉称号,胁迫、诱骗他人或教唆未成年人在科技成果转化活动中弄虚作假,造成严重后果,并有违法所得的;
(2)在科技成果转化活动中弄虚作假、诈骗钱财、非法牟利的;
(3)在科技成果转化活动中,弄虚作假、骗取奖励和荣誉称号,多次实施违法行为,屡教不改,对举报人、证人打击报复,并有违法所得的;
(4)在科技成果转化活动中,弄虚作假、骗取奖励和荣誉称号,隐匿、销毁违法证据,阻碍执法人员查处,并有违法所得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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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对在科技成果进行检测或者价值评估中,故意提供虚假检测结果或者评估证明的违法行为进行行政处罚
法律责任条文:《云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若干规定》第二十二条:“在对科技成果进行检测或者价值评估中,故意提供虚假检测结果或者评估证明的,由科学技术行政部门责令改正,予以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对该检测组织者、评估机构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发证机关分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和资格证书;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细化的具体处罚标准:
1.有下列显著轻微违法行为之一的,由科学技术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可不予处罚或者予以教育规范:
(1)在提供虚假检测结果或者评估证明过程中主动纠正违法行为,无违法所得的;
(2)在对科技成果进行检测或者价值评估中,故意提供虚假检测结果或者评估证明,被发现后能自行改正,无违法所得的。
2.有下列轻微违法行为之一的,由科学技术行政部门责令改正,予以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对该检测组织者、评估机构处以违法所得1倍的罚款:
(1)在对科技成果进行检测或者价值评估中,故意提供虚假检测结果或者评估证明,被发现后能主动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并有违法所得的;
(2)在对科技成果进行检测或者价值评估中,故意提供虚假检测结果或者评估证明,违法当事人受他人胁迫,并有违法所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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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
3.有下列严重违法行为之一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发证机关分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和资格证书、责令改正,予以警告,没收违法所得,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并对该检测组织者、评估机构处以违法所得1倍以上2倍以下的罚款:
(1)在对科技成果进行检测或者价值评估中,故意提供虚假检测结果或者评估证明,被发现后不配合行政机关执法,并有违法所得的;
(2)在对科技成果进行检测或者价值评估中,故意提供虚假检测结果或者评估证明,违法当事人受他人诱骗、教唆,造成严重后果,并有违法所得的。
4.有下列特别严重违法行为之一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发证机关分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和资格证书、责令改正,予以警告,没收违法所得,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并对该检测组织者、评估机构处以违法所得2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1)在对科技成果进行检测或者价值评估中,胁迫、诱骗他人或教唆未成年人,故意提供虚假检测结果或者评估证明,造成比较严重的后果,并有违法所得的;
(2)在对科技成果进行检测或者价值评估中,故意提供虚假检测结果或者评估证明,多次实施违法行为,屡教不改,对举报人、证人打击报复,并有违法所得的;
(3)在对科技成果进行检测或者价值评估中,故意提供虚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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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测结果或者评估证明,隐匿、销毁违法证据,阻碍执法人员查处,并有违法所得的;
(4)在对科技成果进行检测或者价值评估中,故意提供虚假检测结果或者评估证明,造成特别严重后果,有违法所得的。
三、对在技术交易中从事代理或者居间服务的中介机构和从事经纪业务的人员,欺骗委托人或者与当事人一方串通欺骗另一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进行行政处罚
法律责任条文:《云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若干规定》第二十四条:“在技术交易中从事代理或者居间服务的中介机构和从事经纪业务的人员,欺骗委托人的,或者与当事人一方串通欺骗另一方当事人的,除依法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外,由科学技术行政部门责令其改正,予以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发证机关分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和资格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细化的具体处罚标准:
1.有下列显著轻微违法行为之一的,依法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后,可不予处罚或者予以教育规范:
(1)在技术交易中欺骗委托人,或者与当事人一方串通欺骗另一方当事人,造成后果前主动纠正违法行为的;
(2)在技术交易中欺骗委托人,或者与当事人一方串通欺骗另一方当事人,被发现后能自行改正,并无违法所得的。
2.有下列一般违法行为之一的,依法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外,责令其改正,予以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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