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制药、医疗器械、制药设备高级工程师资格
条件
评定标准:制药、医疗器械、制药设备专业高级工程师须系统掌握本专业基础理论和专业技术知识,熟练掌握本专业有关的标准、规程、规范和法规,熟悉相关专业知识,及时了解本专业国内外最新技术状况和发展趋势,能将新技术成果应用于工作实践;有丰富的专业技术工作经验,能独立解决本专业复杂疑难技术问题,业绩显著,取得较大价值的科技成果,或在技术创新或引进、消化、吸收新技术中取得良好效果;公开发表、出版有较高水平的论文、著作;有培养专门技术人才和指导工程师工作的能力;熟练运用外语获取信息和进行学术交流;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
第一条:适用范围
本资格条件适用于我省从事制药、医疗器械、制药设备专业技术工作的在职在岗工程技术人员。
第二条:思想政治条件
遵守国家法律和法规,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任现职期间,考核称职以上。
任现职期间,出现如下情况之一,在规定年限上延迟申报:
(一)年度考核基本称职及以下或受单位通报批评者,延迟一年申报。
(二)受记过以上处分或已定性为技术事故直接责任者,延迟两年申报。
(三)弄虚作假,伪造学历、资历,剽窃他人成果者,延迟三年申报。
第三条:学历、资历条件
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获博士学位,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取得工程师资格后,受聘工程师职务两年以上。
(二)获大学本科毕业以上学历或学士以上学位,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取得工程师资格后,受聘工程师职务五年以上。
(三)大学专科毕业,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二十年以上,取得工程师资格后,受聘工程师职务五年以上。
(四)虽然不具备上述学历,但取得工程师资格后,受聘工程师职务五年以上;或具备上述学历,取得工程师资格后,受聘工程师职务三年以上。任现职期间,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两项:
1.获国家或省批准的“有突出贡献专家”称号者。
2.国家、省(部)级科技成果奖获奖项目的主要完成人,或市(厅)级科技成果奖一等奖获奖项目的主要完成人。(以奖励证书为准)
3.获有较大价值或取得显著经济效益的本专业发明专利一项的发明人。
4.主持完成市(厅)级以上项目的研究,设计或生产的产品、施工技术、工艺达到当时国内先进水平,并取得较显著的技术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得到省级以上专业主管部门鉴定认可。
第四条:外语条件
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掌握一门外语。参加全国或全省统一命题考试,成绩符合规定要求。
(二)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可免试外语:
1.获博士学位。
2.任现职期间公派出国留学或工作,出国前通过国家出国人员外语水平考试,并在国外学习或工作一年以上。
第五条:继续教育条件
任现职期间,按照《广东省科学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定》的要求,结合实际专业技术工作需要,参加以新理论、新技术和新方法为主要内容的继续教育,达到所规定的要求,并提交完成继续教育的有效证明。
第六条:专业技术工作经历(能力)条件
任现职期间,具备下列条件之两项:
(一)从事生产技术、质量、设备管理工作的工程技术人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承担或参加编写国家或行业标准、技术规范、规程。
2.完成不同类型的新技术成果的推广应用,并取得较显著成绩。
3.解决关键性专业技术难题或处理重大技术问题两项以上,并写出技术分析(论证)报告。
(二)从事科学研究工作的工程技术人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市(厅)级以上科研项目两项以上的主要参加者。
2.国家、省(部)级攻关项目的主要完成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