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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SG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 TSG G7001—20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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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SG G7001—2015 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

(3)监检机构受理后,应当按照施工进度及时安排监督检验并且通知申请单位。 1.3.3 监督检验方法

监督检验一般采用资料审查、现场监督和实物检查等方法进行。

(1)进行资料审查时,监督检验人员(以下简称监检员)按照本规则规定的内容对资料进行审查,审查是否符合相关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

(2)进行现场监督时,监检员在现场对制造、安装、改造、重大修理的活动进行监督,监督制造、安装、改造、重大修理的活动是否满足受检单位质量保证体系以及符合相关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

(3)进行实物检查时,监检员对受检单位自检合格的产品或者部件采用抽查的方式进行复查,复查受检单位的自检结果是否真实、正确,并且符合相关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

1.3.4 监督检验项目分类

监督检验项目分为A类、B类和C类,要求如下:

(1)A类,是对锅炉安全性能有重大影响的关键项目,当锅炉制造、安装、改造和重大修理过程到达该项目点时,监检员及时进行该项目的监督检验,经监检员确认符合要求后,受检单位方可继续施工;

(2)B类,是对锅炉安全性能有较大影响的重点项目,监检员一般在现场进行监督、检查,如不能及时到达现场,受检单位在自检合格后可以继续进行下一工序的施工,监检员随后对该项施工的结果进行现场检查,确认是否符合要求;

(3)C类,是对锅炉安全性能有影响的监督检验项目,监检员通过审查受检单位相关的自检报告、记录等见证资料,确认是否符合要求。

监检项目为C/B类时,监检员可以选择C类,当选择B类时,除要审查相关的自检报告、记录等见证资料外,还应当按照该条款规定进行现场监督、检查。

1.3.5 受检单位义务 受检单位应当履行以下义务:

(1)持有有效的锅炉制造、安装、改造、维修许可证,或者取证许可申请已经被受理的证明文件;

(2)具备完善的质量保证体系并且能够正常实施;

(3)在监督检验工作开展前确定专人做好监督检验配合工作以及安全监护工作; (4)提供与监督检验有关的真实、有效的技术资料; (5)制定生产计划或者施工进度计划并且提交监检机构;

(6)对监检员发现的缺陷和问题提出处理或者整改措施并且负责落实,及时将处理或者整改情况书面反馈给监检机构,并且提供重大缺陷处理或者整改情况的见证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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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提供监督检验必要的工作条件,包括在现场设立固定的办公场所等。 1.3.6 监检机构和监检员的职责

(1)监检机构应当严格按照核准的范围从事监督检验工作,监检员应当取得相应的特种设备检验检测人员证书,并且向受检单位提供监检工作程序和监检员资格情况;

(2)监检员应当遵守受检单位的安全作业管理规定;

(3)监检员监督检验前应当查阅受检单位的质量保证体系文件以及有关技术资料,制定相应监督检验方案并且及时通知受检单位;

(4)监检员应当按照受检单位提出的生产计划或者施工进度计划,检查确认受检单位的现场准备工作,及时到场检验;

(5)监检员应当按照本规则的规定对锅炉逐台(对于D级锅炉,可以按生产批号)进行监督检验;发现一般问题时,应当及时向受检单位发出《特种设备监督检验联络单》(见附件B);发现受检单位质量保证体系实施或者锅炉安全性能存在严重问题时(注1-1),监检机构应当签发《特种设备监督检验意见通知书》(见附件C),并且抄报当地人民政府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以下简称监管部门);

(6)监检员进行监督检验时应当进行记录,记录应当真实、准确,具有可追溯性;

(7)监检机构在监督检验工作结束后,应当根据监督检验情况,结合受检单位的整改情况及时出具相应的《特种设备监督检验证书》(以下简称《监检证书》,见附件D),交付受检单位;监督检验记录、监督检验报告、《监检证书》应当及时归档;

(8)监检机构和监检员应当对受检单位的技术资料予以保密。

注1-1:严重问题,是指监督检验项目不合格并且不能纠正;受检单位质量保证体系实施严重失控;对《特种设备监督检验联络单》提出的问题拒不整改;已不再具备制造或者施工的许可条件;严重违反特种设备许可制度(如发生涂改、伪造、转让或者出卖特种设备许可证,向无特种设备许可证的单位出卖或者非法提供产品质量证明书);发生重大质量事故等问题。

1.4 监督管理

国家质检总局和地方各级监管部门监督本规则的执行。

2 锅炉制造监督检验

2.1 锅炉制造监督检验内容和要求 2.1.1 资源条件以及质量保证体系实施

(1)审查相应的制造许可证,是否在有效期内并且与所制造锅炉或者管道的级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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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符合(A类);

(2)审查承压部件焊接人员、无损检测人员的持证情况,是否符合相关规定并且满足制造需要,必要时现场核对(C/B类);

(3)检查与锅炉产品制造相关的其他资源条件,是否满足制造需要(B类); (4)审查合格分包方、供方名单,检查分包方、供方是否具有相应的资质(C类)。

监检机构除了针对具体锅炉的制造过程进行以上项目监督检验外,还应当对受检单位的质量保证体系实施情况和资源条件变化情况每年至少进行一次评价,评价内容和要求参照《压力容器监督检验规则》附件F(B类)。

2.1.2 设计文件

审查设计文件,是否通过设计文件鉴定;设计变更是否符合相关要求,采用的安全技术规范及其相关标准是否为有效版本(A类)。

注2-1:电站锅炉范围内管道的设计如由取得动力管道设计资格的单位设计,可不进行设计文件鉴定。

2.1.3 工艺文件

(1)审查工艺文件的制订,是否符合质量保证体系的规定(C类); (2)审查锅炉产品质量检验计划,是否符合《锅规》的要求(C类);

(3)审查焊接工艺文件、焊接工艺评定资料、热处理工艺文件、胀接工艺文件、检测工艺文件以及监检员认为应当审查的其他工艺文件等,是否符合相关安全技术规范及相关标准的要求,并且满足制造的需要(C类);

(4)检查工艺文件的执行情况,是否符合相关规定(B类)。 2.1.4 锅炉部件通用要求

(1)审查主要受压元件材料及其焊接材料质量证明,是否符合《锅规》的规定,并且满足设计要求(A类);

(2)抽样审查材料验收资料,是否完整、有效,并且符合《锅规》及相关标准的要求(C类);

(3)审查主要受压元件的材料代用资料,是否经过受检单位技术部门(包括设计和工艺部门)的同意(C类);

(4)检查材料标记移植,是否标识清晰、齐全,并且具有可追溯性(B类); (5)抽样审查合金钢材料化学成份光谱分析记录,是否符合相关标准的要求(C类);

(6)检查焊工代号钢印,是否清晰(B类),审查焊工施焊记录,是否具有可追溯性(C类);

(7)检查焊接施工过程中焊接工艺执行情况,审查焊工施焊记录,是否符合焊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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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艺文件的规定,必要时检查焊接材料的存放、烘干、发放、回收和回用情况,是否符合质量保证体系的规定(C/B类);

(8)审查热处理记录或者报告,是否符合工艺文件的规定(C类); (9)检查焊接接头外观质量,是否符合相关标准的要求(B类); (10)审查焊接接头的无损检测报告,是否完整、有效(C类)。 2.1.5 锅炉部件专项要求

2.1.5.1 锅筒、锅壳、汽水(启动)分离器、分离器储水箱、炉胆、管板、回燃室、冲天管、下脚圈、拉撑件

(1)检查焊缝的布置,检查坡口加工,是否符合相关标准的要求(B类); (2)检查焊接试样数量、制作方法(B类),审查试验报告(A类),是否符合《锅规》的规定;

(3)检查几何尺寸(锅筒、锅壳筒体最大内径与最小内径差、棱角度、直线度、对接偏差、开孔位置等)、管孔开孔尺寸以及表面质量,必要时检查厚度,是否满足设计要求(B类);

(4)审查内部装置安装记录,必要时进行现场检查,是否符合设计文件和工艺文件的规定(C/B类);

(5)对于射线检测,检查射线底片;对于采用数字式可记录仪器的超声波检测,抽样审查超声波检测记录;至少抽查接头数量的30%(包括每种无损检测方法),应当包括焊缝交叉部位、T形接头、可疑部位以及返修部位,底片的质量、缺陷评定应当符合NB/T 47013《承压设备无损检测》的规定(C类);

(6)需要进行水压试验的,现场监督水压试验是否符合《锅规》的要求(A类)。 2.1.5.2 集箱[含分汽(水、油)缸]

(1)检查焊接试样数量、制作方法,审查试验报告,是否符合《锅规》的规定(A类);

(2)检查管孔开孔尺寸以及表面质量,必要时抽查厚度,是否满足设计要求(B类);

(3)对于射线检测,检查射线底片;对于采用数字式可记录仪器的超声波检测,审查超声波检测记录;A级锅炉至少抽查接头数量的20%(包括每种无损检测方法),B级及以下锅炉至少抽查接头数量的30% (包括每种无损检测方法),应当包括焊缝交叉部位、T形接头、可疑部位以及返修部位,底片的质量、缺陷评定应当符合NB/T 47013的规定(C类);

(4)现场抽样监督水压试验,抽样数量不少于30%,是否符合《锅规》的要求(A类);

(5)审查所有集箱水压试验记录,是否符合《锅规》的要求(C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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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5.3 受热面管

(1)检查几何尺寸以及外观质量,是否符合设计文件和相关标准的要求(B类); (2)检查射线底片(采用工业射线数字成像检测时,抽样审查检测记录),至少抽查接头数量的20%,包括可疑部位以及返修部位,底片的质量、缺陷评定是否符合NB/T 47013的规定(C类);

(3)审查受热面管子通球记录,是否符合相关标准的要求,必要时进行现场监督(C/B类);

(4)需要进行水压试验的,审查水压试验记录,是否符合《锅规》的要求,必要时现场监督(C/B类)。

2.1.5.4 减温器(注2-2)、汽-汽热交换器

(1)检查减温器和汽-汽热交换器内部装置的装配,是否符合设计文件的规定(B类);

(2)面式减温器和汽-汽热交换器内部管子的监督检验参照本规则第2.1.5.3条进行;

(3)减温器和汽-汽热交换器筒体的监督检验参照本规则第2.1.5.1条进行。

注2-2:本规则所指的减温器包括过热器之间的减温器、再热器之间的减温器和再热蒸汽冷段管道上的减温器。

2.1.5.5 锅炉范围内管道(注2-3)、主要连接管道(注2-4)

(1)检查几何尺寸以及表面质量,必要时检查厚度,是否满足设计要求(B类); (2)检查射线底片,至少抽查接头数量的20%,包括可疑部位及返修部位,底片的质量和缺陷评定是否符合NB/T 47013的规定(C类)。

注2-3:电站锅炉范围内管道监督检验范围见附件E。

注2-4:主要连接管道包括锅炉各段受热面集箱、锅筒[汽水(启动)分离器]、汽-汽热交换器之间的连接管道;汽水(启动)分离器与分离器储水箱之间的连接管道;分离器储水箱与锅炉蒸发受热面进口之间的循环管道;喷水减温器喷水调节阀(不含)与减温器筒体之间的连接管道等。

注2-5:按照安全技术规范规定需进行压力管道元件制造监督检验的还应当满足相应要求。

2.1.5.6 铸铁锅炉特殊要求

对铸铁锅炉的监督检验,除上述相关要求以外,还有以下特殊要求:

(1)审查冷态爆破验证试验报告和整体验证性水压试验报告,是否符合《锅规》有关规定,并且有设计文件鉴定机构出具的现场见证文件(C类);

(2)审查铸造过程记录,是否符合铸造工艺规程,必要时现场检查(C/B类); (3)审查受压铸件检查记录(C类),现场检查锅片,其壁厚是否符合《锅规》和设计文件相关规定,是否有明显铸造缺陷(B类);

(4)审查受压铸件力学性能检验报告,是否符合《锅规》相关规定(C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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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SGG7001—2015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3)监检机构受理后,应当按照施工进度及时安排监督检验并且通知申请单位。1.3.3监督检验方法监督检验一般采用资料审查、现场监督和实物检查等方法进行。(1)进行资料审查时,监督检验人员(以下简称监检员)按照本规则规定的内容对资料进行审查,审查是否符合相关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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