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X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XX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行”)的信息披露行为,有效维护本行、股东、存款人和相关利益人的合法权益,促进本行安全、稳健、高效运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行披露信息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和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的有关规定。
第三条 本行信息披露接受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的依法监督管理。
第二章 信息披露的基本原则
第四条 本制度所称信息披露是指将可能对本行业务发展或经营效益产生重大影响的重大信息,在规定时间内,以规定的方式向社会公众公布,并送达监管机构备案。
第五条 信息披露是本行的持续责任,本行应该忠实诚信履行持续信息披露的义务。本行信息披露要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对待所有股东的原则。
第六条 本行应当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本行《章程》规定的信息披露内容和格式要求,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
报送披露信息。
第七条 本行应当遵循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及时性原则,规范披露信息,不得存在虚假报告、误导和重大遗漏等。
本行的信息披露应当使用通俗易懂的语言。
第八条 本行的年度财务会计报告须经具有相应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且本行应披露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年度审计报告。
第九条 本行董事会办公室负责本行信息披露,信息披露文件包括定期报告、临时报告以及其他相关资料。
第三章 信息披露的内容
第十条 本行主要股东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本行报告以下信息:
(一)自身经营状况、财务信息、股权结构; (二)入股商业银行的资金来源;
(三)控制股东、实际控制人、关联方、一致行动人、最终受益人及其变动情况;
(四)所持商业银行股权被采取诉讼保全措施或者被强制执行;
(五)所持商业银行股权被质押或解押; (六)名称变更; (七)合并、分立;
(八)被采取责令停业整顿、指定托管、接管或撤销等
监管措施,或者进入解散、破产、清算程序;
(九)其他可能影响股东资质条件发生变化或导致所持本行股权发生变化的情况。
第十一条 本行按照本制度规定披露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各类风险管理状况、公司治理、年度重大事项等信息。
第十二条 本行披露的基本信息应当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法定名称、注册资本、注册地、成立时间、经营范围、法定代表人、主要股东及其持股情况、客服和投诉电话、各分支机构营业场所等。
第十三条 本行年度财务会计报告由会计报表和会计报表附注和财务情况说明书组成。
第十四条 本行披露的会计报表应包括资产负债表、利润表(损益表)、现金流量表、所有者权益变动表及其他有关附表。
第十五条 本行在会计报表附注中说明本行的会计报表编制所依据的会计准则、会计年度、记账本位币、记账基础和计价原则;贷款的种类和范围;投资核算方法;计提各项资产减值准备的范围和方法;收入确认原则和方法;衍生金融工具的计价方法;合并会计报表的编制方法;固定资产计价和折旧方法;无形资产计价及摊销政策;长期待摊费用的摊销政策;所得税的会计处理方法等。
第十六条 本行在会计报表附注中说明重要会计政策和会计估计的变更、或有事项和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重要资产转让及其出售。
第十七条 本行应按照有关规定在会计报表附注中披露关联方交易的总量及重大关联方交易的情况。
第十八条 本行应在会计报表附注中说明会计报表中重要项目的明细资料,包括:
(一)按存放境内、境外同业披露存放同业款项; (二)按拆放境内、境外同业披露拆放同业款项; (三)按信用贷款、保证贷款、抵押贷款、质押贷款分别披露贷款的期初数、期末数;
(四)按贷款风险分类的结果披露不良贷款的期初数、期末数;
(五)贷款损失准备的期初数、本期计提数、本期转回数、本期核销数、期末数;一般准备、专项准备和特种准备应分别披露;
(六)应收利息余额及变动情况;
(七)按种类披露投资的期初数、期末数; (八)按境内、境外同业拆入披露同业拆入款项; (九)应付利息计提方法、余额及变动情况; (十)银行承兑汇票、对外担保、融资保函、非融资保函、贷款承诺、等表外项目,包括上述项目的年末余额及其他具体情况;
(十一)其他重要项目。
第十九条 本行应在会计报表附注中披露资本充足状况,包括风险资产总额、资本净额的数量和结构、核心资本充足率、资本充足率。
第二十条 本行应披露下列各类风险和风险管理情况: (一)信用风险状况。本行应披露信用风险管理、信用风险暴露、信贷质量和收益的情况,包括产生信用风险的业务活动、信用风险管理和控制政策、信用风险管理的组织结构和职责划分、资产风险分类的程序和方法、信用风险分布情况、信用风险集中程度、逾期贷款的账龄分析、贷款重组、资产收益率等情况。
(二)流动性风险状况。本行应披露能反映其流动性状况的有关指标,分析影响流动性的因素,说明本行流动性管理策略。
(三)市场风险状况。本行应披露市场风险状况的定量和定性信息,包括所承担市场风险的类别、总体市场风险水平及不同类别市场风险的风险头寸和风险水平;有关市场价格的敏感性分析;市场风险管理的政策和程序;市场风险资本状况等。
(四)操作风险状况。本行应披露由于内部程序、人员、系统的不完善或失误,或外部事件造成的风险,并对本行内部控制制度的完整性、合理性和有效性做出说明。
(五)其他风险状况。其他可能对本行造成严重不利影响的风险因素。
第二十一条 本行应披露风险控制情况,包括董事会、高级管理层对风险的监控能力,风险管理政策和程序,风险计量、监测和管理信息系统,内部控制和全面审计情况等。
第二十二条 本行应披露下列公司治理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