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市农业农村局、发展改革局、财政局、民政局、人社局、交通运输局、工信局、铁路部门组成,负责应急物资筹集、发放、管理、运输车辆优先通行工作,保障应急所需经费和受灾群众生活救助,协调组织日常生活必需品的市场供应,落实应急处置人员工伤待遇政策。
(4)治安保卫组
市公安局牵头,由市人武部、公安局交警大队组成,负
责动物疫情处置期间的安全保卫工作,维护社会治安秩序。
(5)新闻报道组
市委宣传部牵头,负责应急新闻报道,做好媒体记者的组织、管理和引导工作,引导舆情动态,及时回应关切。
(6)专家组
市农业农村局牵头,由林业局、卫生健康和体育局组成,负责对突发动物疫情相应级别采取的技术措施提出建议;参与制订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预案。
2.2 日常管理机构
市指挥部办公室负责全市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的日常管理工作。
各乡(镇、街道)指挥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管理和处置工作。
2.3 应急处理技术支持机构
市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动物卫生监督所主要负责突发重大动物疫情报告,现场流行病学调查,开展现场临床诊断和实验室检测,加强疫病监测,对封锁、隔离、紧急免疫、扑杀、无害化处理、消毒等措施的实施进行指导、落实和监督。
2.4 应急联动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按照本预案要求,在市政府应急办统一领导下,建立信息、应急资源共享平台,建立部门联动、区域联动、上下联动的应急联动机制,实现信息共享,应急力量合理调度。
3 预防、监测、预警 3.1 预防
各有关部门要认真贯彻执行“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方针,落实强制免疫、强制检疫、强制消毒和对病害动物及动物产品进行无害化处理等综合防治措施,加大对动物饲养、屠宰、运输、经营和对动物产品加工、经营、运输、仓储等环节的监督管理力度,有效防止重大动物疫情发生。
3.2 监测
市、乡(镇、街道)应当建立和完善重大动物疫情监测网络和预防控制体系,加强动物防疫基础设施和乡(镇、街道)动物防疫组织建设,并保证其正常运行,做好监测工作,及时按规定程序逐级报送监测信息。
乡镇畜牧兽医中心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动物疫情的监测,市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负责重大动物疫病监测结果的复核,并对重点地区开展监测。
县级兽医管理部门应与卫健体相关部门互相通报人畜共患传染病的监测情况。
林业、卫健体等部门负责野生动物、人间人畜共患重大动物疫病的监测。
3.3 预警
各级兽医部门根据监测信息,按照重大动物疫情的发生、发展规律和特点,分析其危害程度、可能的发展趋势,按照国家明确的标准及时做出相应级别预警。
4 应急响应 4.1 信息报告
4.1.1 责任报告单位和责任报告人
责任报告单位包括: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乡(镇)及以上畜牧兽医部门,相关科研院校,有关动物饲养、经营和动物产品生产、经营的单位,各类动物诊疗机构等相关单位。
责任报告人主要包括:乡(镇)及以上兽医管理部门,市动物卫生监督所,市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执行职务的各级畜牧兽医人员,各类动物诊疗机构的兽医人员,饲养、
经营动物和生产、经营动物产品的人员,相关科研院校科研人员等。
4.1.2 报告内容和形式
报告的内容包括:疫情发生的时间、地点,发病动物种类和品种,疫点动物数量、动物来源、临床症状、发病数量、死亡数量,是否有人员感染,已采取的控制措施,疫情报告的单位和个人、联系方式等。
报告形式:各级兽医管理部门、市动物卫生监督所、市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按国家有关规定报告疫情,其他责任报告单位和个人以电话或书面形式报告。
4.1.3 报告时限和程序
发现可疑重大动物疫情时,必须立即向市兽医管理部门或林业部门报告。接到重大动物疫情报告的单位,应当立即派员赶赴现场诊断,认定疑似重大动物疫情的,应当在1小时内将疫情逐级报至省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
认定为疑似重大动物疫情的,应立即按要求采集病料样品送省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确诊,省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不能确诊的,送国家参考实验室确诊。 4.2 分级响应
根据动物疫情严重程度、发展态势和应对工作的需要,按照分级响应原则,市应急响应级别由高到低分为Ⅰ级、Ⅱ级、Ⅲ级三个响应等级。
4.2.1 Ⅰ级应急响应
4.2.1.1 Ⅰ级应急响应条件
(1)高致病性禽流感在21日内,有3个以上乡(镇、街道)发生疫情,或在市内有2个以上乡镇连片呈多发态势。
(2)口蹄疫在14日内,有5个以上乡(镇、街道)发生严重疫情,且疫情连片。
(3)动物暴发的人畜共患病感染到人,构成严重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并继续大面积扩散蔓延。
(4)小反刍兽疫在全市有3个以上乡(镇、街道)发生疫情。
(5)非洲猪瘟在15日内,在包含我省在内的2个以上省份发生疫情并流行。
(6)在我国已消灭的牛瘟、牛肺疫等动物疫病又有发生,或我国尚未发生的疯牛病等疫病传入或发生。
(7)发生高致病性禽流感、口蹄疫、小反刍兽疫、炭疽等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菌种、毒种丢失或泄漏事件,造成人员感染,并出现人员死亡或扩散趋势。
(8)经农业农村部、省指挥部认定的其他需要启动Ⅰ级应急响应的情形。
4.2.1.2 Ⅰ级应急响应启动程序
发生特别重大突发动物疫情,市指挥部组织专家进行分析评估,提出响应建议,由市政府决定启动Ⅰ级响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