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 京 医 科 大 学
公共卫生学院本科生导师制
考 核 表
(试行)
学 号
姓 名
导 师
学 系
南京医科大学公共卫生学院
二○○八年制
填 写 说 明
一、考核表反映导师指导情况和学生学习情况。用黑色笔填写,字迹端正,实事求是,不得弄虚作假,不得涂改。
二、学生每学期做好个人小结,由导师签署意见。
三、指导满一年或指导结束时,学生必须做好个人鉴定,导师做出全面评价并由导师所在学系盖章,交本科生导师制工作领导小组,作为学生考核和评选优秀导师的依据。
四、导师评价包括打分和评语。评分标准:
5分标准:1)重视导师指导,积极主动;2)专业思想稳定;3)能较好地完成导师布置的任务,体现出一定的科研意识;
4分标准:以上标准有一项不足;
3分标准:以上标准有一项严重不足或有二项不足; 2分标准:以上标准有二项严重不足或三项明显不足。 另:1)被动、等待指导者不得评为5分;
2)被动指导、学习松散者不得评为4分及以上; 3)学习散漫不求上进者,视情节轻重为3分或低于3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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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卫生学院本科生导师制实施办法(试行)
一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推进和完善学分制,指导学生合理安排学习进程,提高学习质量和效率,加强我院预防医学专业本科生培养质量,根据我院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规定的导师制,主要指在本科生培养的整个过程中,推荐一些教师指导学生学习,为学生提供专业上的导向性和指导性服务。
二 导师的资格
第三条 入选的导师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1.忠诚党的教育事业,热爱学生,为人师表,工作认真,治学严谨,有强烈的责任心。 2.熟悉学校有关学分制教学的各项规章制度,具有丰富的教学经验和较强的业务能力。
3.熟悉本专业的人才培养目标和培养方案,以及各教学环节的相互关系及全部培养过程,了解相关专业的培养方案。
4.应具有中级(含中级)以上技术职称,优秀青年教师经推荐可参与低年级本科生学习指导工作。
三 导师的职责
第四条 导师应坚持“以学生为本”的教育理念,按照学校有关规定和专业培养方案要求,为学生提供指导性、导向性和咨询性意见。
第五条 导师应向学生介绍学科专业特点、发展动态及其社会需求,结合专业培养目标,教育、帮助学生端正学习态度,树立积极的专业思想,帮助学生进行学业进程设计和人生发展规划。
第六条 导师应根据不同年级的实际情况和教学目标,采取相应的指导,帮助学生完善学习方法。
第七条 导师应积极指导学生开展社会实践和科研活动,有意识地培养学生的科研兴趣、科研能力、创新能力和社会实践技能。根据实际情况,有条件的导师应适当安排学生参与科研课题或教学改革课题的研究或辅助性工作。
四 导师的工作方式
第八条 对低年级学生,由导师制工作领导小组统一安排,以讲座、交流会、座谈会等形式开展指导工作。对高年级学生,根据导师和学生的实际情况,由导师制工作领导小组确定导师和学生的指导关系,一般每位导师指导1-3名学生。
第九条 导师在每学期初,根据师生双方情况制定工作计划并呈交导师制工作领导小组。可以通过谈话、组织讨论、参与课题等方式对学生进行指导,也可以通过电子邮件、电话等形式进行。当面指导每位学生每月不少于一次,平时要主动与学生保持联系。
五 导师的待遇
第十条 导师对学生的指导参照学校有关规定按指导时间计算工作量,酬劳由学院按照相关办法考核发放。
六 学生的管理与考核
第十一条 本科生导师制面向我院全体本科生。学生通过导师制,加强对预防医学的认识,提高学习的积极性、主动性和针对性,努力培养自己的科研意识和科研基础能力。
第十二条 学生应主动与导师联系,应尽量在导师工作时间内向导师请教、咨询和汇报,获得导师的帮助。学生每学期初应写出学习计划以征求导师意见,学期末由导师根据考核表对所指导的学生进行打分和书面评语,所得分数作为奖学金等评奖评优的依据。对考核不合格者,将于本学年内不给予任何的评奖评优。
七 组织领导和管理
第十三条 学院成立本科生导师制工作领导小组,院长担任组长,党委书记、副书记、副院长担任副组长,各学系、教务办、学工办正(副)主任担任成员。导师制有关具体工作由教务办、学工办负责落实。
第十四条 对新遴选的导师要开展一次相关培训,明确职责。对照导师的工作计划和工作总结,每年对导师进行考核,在此基础上评选优秀导师,进行总结表彰。
八 附 则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公共卫生学院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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