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SE 教 育 培 训 管 理 规 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项目部安全教育培训工作,提高员工安全素质, 防止和减少各类事故及职业危害,根据《安全生产法》、《生产经营单
位安全培训规定》(国家安监总局 3 号令)、石化集团公司《安全教 育管理规定》(中国石化安[2007]468 号)等法律法规特制定本规 定。
第二条 项目部应建立、健全相应的安全教育培训办法,开展
经常性安全教育培训工作,宣传普及安全知识;每年至少组织 1 次
以岗位安全责任制为主要内容的全员安全教育培训考试。
第三条 人事部门负责安全教育培训工作的组织实施,安全监
督管理部门负责对安全教育培训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和检查考核。
第四条 本规定适用于与项目部形成劳动关系的人员及进入生
产厂区的临时用工、施工实习人员、技术服务人员、参观人员等。
第五条 未经安全生产培训合格的人员不得上岗任职和作业;
本规定所要求的各项安全教育应有记录、有确认、可追溯;涉及对
外单位和外来人员的相关要求,应在书面合同中予以明确。
第二章 项目部领导和管理人员的安全教育
第六条 项目部领导和项目部安全负责人、生产技术管理人 员,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要求,参加政府和集团公司组织的安全生
产教育培训,并取得《安全资格证书》。
第七条 项目部安全负责人和安全监督管理人员,除参加政府
组织的安全培训,并取得《安全资格证书》外,还应参加油田组织
的安全专业技术培训。
第八条 项目部应根据本单位安全生产特点,组织本单位生产
技术人员和安全监督管理人员进行安全专业培训。
安全教育培训的主要内容包括:
2.
国家安全生产方针、政策和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
规章及标准。
3.石油化工、建筑业安全生产管理、安全生产技术、职业卫生
环境保护等知识。
4.伤亡事故统计、报告及职业危害的调查处理方法。
5.应急管理、应急预案编制以及应急处置的内容和要求。 6.国内外先进的安全生产管理经验。 7.典型事故和应急救援案例分析。 8.需要培训的内容。
第九条 分包商负责人、生产技术人员、安全监管人员由总包 单位或项目部对其安全资格证确认和入厂再教育负责。
第十条各级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初次安全培训时间不得
少于 32 学时;每年再培训时间不得少于 12 学时。
第三章 生产岗位员工安全教育
第十一条 班组长的安全教育由公司人事部门会同安全监督管 理部门组织实施,经考核合格后方能任职。
安全教育时间不应少于 24 学时,安全教育的主要内容:
(一) 国家有关安全生产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和集团公 司、油田及本公司安全生产规章制度。
(二) 安全技术、职业卫生和安全文化的知识、技能。
(三) 本班组和有关岗位的危险危害因素、安全注意事项、
本岗位安全生产职责。
(四) 典型事故案例及事故抢救与应急处理措施等。
第十二条 所有新员工(包括学徒工、外单位调入员工、合同 工、代培人员和大中专院校毕业生、有技术岗位的劳务派遣工等)
上岗前应接受三级安全教育,教育时间不少于 72 学时,经考试合格 后方可上岗。
第十三条 一级(厂级)安全教育由公司人事部门会同安全监
督管理部门组织实施,时间不少于 24 学时,安全教育的主要内容包
括:
1 国家有关安全生产方针政策、法律法规。
2 通用安全技术、职业卫生、安全生产基本知识,包括一般机 械、电气安全知识、消防知识、安全文化知识和气体防护常识等。
3 本单位安全生产的一般状况、性质、特点和特殊危险部位的
介绍。
4 集团公司、油田、公司安全生产规章制度,企业五项纪律
(劳动、操作、工艺、施工和工作纪律)。
5 典型事故案例及其教训,预防事故的基本知识。
第十四条 二级(车间级)安全教育时间不少于 32 学时,安全 教育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 工作环境及危险有害因素。
(二) 所从事工种可能遭受的职业危害和伤亡事故。 (三) 所从事工种的安全职责、操作技能及强制性标准。 (四) 自救互救、急救方法、疏散和现场紧急情况的处理。 (五) 安全设施、个人防护用品的使用和维护。 (六) 本车间安全状况及相关的规章制度。
(七) 预防事故和职业危害的措施及应注意的事项。 (八) 有关事故案例。
(九) 其他需要培训的内容。
第十五条 三级(班组级)安全教育时间不少于 16 学时,安全 教育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 班组、岗位的安全生产概况,本岗位的生产流程及工
作特点和注意事项;
(二) 本岗位的职责范围,应知应会;
(三) 本岗位安全操作规程,岗位间衔接配合的安全卫生事
项;
(四) 本岗位预防事故及灾害的措施。
员工公司内调动工作后应重新进行入厂三级安全教育。单位内
工作调动、转岗、下岗再就业、干部顶岗以及脱离岗位 12 个月以上
者,应进行二、三级安全教育,经考试合格后,方可从事新岗位工 作。
第十六条 凡从事特殊工种作业的人员,应按照国家有关要求
进行专业性安全技术培训,经考试合格,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证,方
可上岗工作,并定期参加复审,成绩记入个人安全教育卡片。
第十七条 在新工艺、新技术、新装置、新产品投产前,主管
部门应组织编制新的安全操作规程,并进行专门培训。有关人员经
考试合格后,方可上岗操作。
第十八条 发生事故或未遂事故时,按照事故处理“四不放
过”的要求,对事故责任者和相关员工进行安全教育,吸取教训,
防止发生类似事故。
第四章 日常安全教育
第十九条 基层单位应开展以项目部、中队班组为单位的安全 活动。安全活动应有针对性、科学性,做到经常化、制度化、规范
化,防止流于形式和走过场。周一安全活动和班组安全活动应做到
有领导、有计划、有内容、有记录,对活动形式、内容和要求。单
位领导和安全管理人员应对安全活动记录进行检查、签字,并写出 评语;安全部门应定期检查。
第二十条 各级管理部门安全活动每月 1 次,每次不少于 2 学
时。项目部、中队周一安全活动每周一次,每次不少于 1 小时,班
组安全活动,每天一次,每次不少于 0.5 小时。安全活动时间不应 挪作它用,活动应做好记录。
第二十一条 各级管理部门安全活动、周一安全活动、班组安
全活动是一项重要工作,应认真组织,严格考勤制度,保证出勤
率,不得无故缺席,有事须经单位领导批准。
第二十二条 主要领导每季度参加 1 次周一安全活动,主管生
产技术、安全监督、政工经营管理的领导每月参加 1 次分管部门安
全活动,并和分管部门一起参加一次班组安全活动,基层单位领导 每月参加 2 次班组安全活动。
第二十三条 各级安全监督部门应联系安全生产实际,制定安
全活动计划,做到有计划、有安排。
第二十四条 班组安全活动主要内容包括:
(一) 学习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令和法规。
(二) 学习有关安全生产文件、安全通报、安全技术规程、 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技术知识。
(三) 结合事故通报,讨论分析典型事故,总结和吸取事故教
训。
(四) 开展防火、防爆、防中毒和自我保护能力训练,以及
异常情况紧急处理和应急演练。
(五) 开展岗位安全技术练兵,组织各种安全技术表演。
(六) 检查安全规章制度执行情况,查找并组织消除事故隐 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