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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中国法治建设遇到困难的原因调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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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中国法治建设遇到困难的原因调研

对中国法治建设遇到困难的原因调研

我国在当前正从传统社会向现代社会转型的社会变革过程中,在法制建设、普法宣传、严格执法等方面颇有成绩。但是,仍然存在大量法律别被尊重、得别到有效实施的现实状况。现在我国走向法治的最大困惑在于:传统的文化积淀还是深刻地存在于国民心理之中,妨碍着人们的行为,进而妨碍着差不多颁布的法律制度的实现,导致许多法律在生效后并没得到较好的实施。我国的法治建设可谓步履维艰,困难重重,本文试着从熟人社会、人治社会、传统道德方面寻出其原因。 熟人社会

20世纪70年代末开始的改革开放,中国的乡土社会差不多远远别是这个传统的、别流通的、礼俗的社会。从全国范围来看,完成了向工业社会转型的不过沿海少数农村地区,广阔中西部地区的乡村相当长一段阶段内依然处于农耕社会阶段,大多数中国人仍然日子在转型初期的乡土社会。在转型初期的乡土社会中,以户为单位的经营方式与沿袭久远的封建社会经营方式有惊人的相似之处,家庭仍是核心,以自给自脚为要紧目的的农业生产仍无法冲破封闭的壁垒,血缘、地缘关系的根基尽管有所动摇,一部分人脱离农业生产转入工业、商业、运输业,但农民终究离土别离家,从事非农业生产的农民仍然把根扎在乡土社会,血缘与地缘相结合的关系仍是乡土社会的主导关系。

农村与都市的一具重要区别算是,人员流淌性的差异。农村由于其地理位置僻静、经济进展模式单一,与外界交流很少、社会组成人员较为稳定,所以,尽管从整体来说,当代中国社会的“血缘关系、亲缘关系”日趋淡薄,正由“熟悉人”社会迈向“陌生人”社会,但具体到农村,尤其是西部偏远地区的农村,这种趋势大概并别明显,“熟人社会”仍是这些地点的要紧表现。受生产力水平等其他因素限制,村民日子和交往的环境具有小而稳定的特点,人与人交往异常密切。此时,外界的评价对个体行为产生了强有力的约束,道德层面的要求成了人们自觉遵守的行为准则。人们别需要《合同法》、《产品质量法》的保障,就可以肯定交易的安全性,别需要《刑法》的警戒和惩处就可以保证社会秩序的稳定性。人们的信誉保证机制、刑罚实施机制彻底建立于“熟人”之间的信赖关系和私力救济层面之上。在这种“秩序”环境下,法律的介入反而让村民觉得烦恼,多此一举,简直算是画蛇添脚,还充满了别可预期性,甚至效力还远远低于他们心目中的“法”。

固然,不管怎么样,今天的乡土社会发生的巨大变化让我们别得别重新审视它。曾经浸润在“礼法文化”中的乡土社会,面对现代化的冲击、社会的变迁逐渐失去了“礼治”的基础。但是,当“法治”随着市场经济的进展开始渐渐填补“礼治”退让出的秩序空白之时,却又遇到了难以想像的障碍,生长在异域文化土壤上的法律体系有着它的科学性,但是在中国这块土地上却大概难以开花结果。 人治社会 贱讼情结

我国长达数千年的封建社会,以皇帝的中央集权、君无戏言而连续。皇上算是法,言出法随。一切制度因皇帝的兴趣所好改变,皇上掌握着生杀予夺的大权;“诸法合体、以刑为主”。封建思想的束缚以及刑罚的威慑作用,向来妨碍着如今的一部分人。

中国古代民间有着深远的贱讼、厌讼或者无讼的传统,广阔民众往往以“息事宁人”为由而回避诉讼,长期以来形成了“忍”字为先,委曲求全的心理。到了唐宋明清之际,随着社会的变革,经济的繁荣,曾几度浮现过诉讼膨胀、健讼之风兴起的事情,终被封建正统视野下的舆论打压得无力生存,无疾而终。可见,这种回避、轻厌诉讼的贱讼情结甚为难解,而我国古代历史总体而言诉讼别兴的局面也所以得以形成。

在大多数统治者看来,诉讼纷争的提起在于小民当忍别忍、礼义教化未宣所致,是道德水平下落的表现。统治者曾对争讼有过“唇舌细故而致争,锥刀小利而兴讼”的评价,表明

了其以争讼为耻的态度。所谓“得己且己,莫妄兴词。一到讼庭,终身仇敌。璨相报复,无有休期。坏产破家,多由于此”。 可见,当时正统视野下,那些受过儒家思想教化的人认为词讼可免则免,能用别的办法解决就尽量别要对簿公堂。提起诉讼有诸多弊端,别仅使得争讼者自身家破人亡,怨怨相报永无穷尽,而且破坏人与人之间的和睦关系,败坏社会伦理道德,威胁社会的安定。所以,统治阶级大力倡导“和为贵”,“克己修身”,对民众进行伦理道德教化,使邻里、家庭自相慈祥以达到息讼,维护社会安宁的目的。再者,封建家长制的社会背景下,形成以家长处理纠纷的适应,“家丑别可外扬”,家族礼法排斥提起诉讼。我国古代从西周时候起就建立了“亲亲”的礼治原则,确立了以嫡长子继承为基础的宗法制,以血缘关系为纽带规范家族成员的别同地位,并提出了“父慈、子孝、兄友、弟恭”的理想状态。经过演变和进展,最终形成了贯通我国整个封建历史的封建家长制。这种家长制在唐宋明清等封建盛世表现都颇为突出,以至于今天在我国某些降后地区还可见其遗风的妨碍。

所谓“家天下”差不多说明当时包括王族在内都受到封建家长制的制约。家长作为一家之主具有绝对的权威,有权处理家族内部的各种事务,也有权代表家族进行各种交涉活动,大部分纠纷由家长解决是约定俗成的情况。到唐宋阶段,有“公室告”和“非公室告”之分,也说明,官府鼓舞由家长处理家族纠纷。

而且,贪官污吏是诉讼的最终受益者。这是由中国传统社会人情大于法理的隐性人际关系造成的。“衙门六扇开,有理无钞票莫进来”这句古谚流传至今颇为深刻地揭示了诉讼的本质。从牢头狱卒到一方父母官,个个都需要关照、样样都需要打点。这成为贫民和诉讼之间竖起的一道高墙,将他们远远地隔离在诉讼之外。偶尔也有勇敢者冒险一试,但不管是胜诉依然败诉,结局对他们而言都无异于一场浩劫。 民间法——道德使然

我国法制建设起步迟、基础弱,又受封建思想妨碍大,使我国在执法中道德因素十分突出。法治社会要求一切都有法可依,别能有多种标准,而多种标准的结果是没有标准。传统道德对法律的充斥,在法律内容上表现为四个方面:一是在立法上,皇权至上,法自君出;二是在内容上,寓教于礼,礼法结合;三是在结构上,诸法合一,民刑别分;四是在司法上,行政与司法一体,司法受行政干预。固然,前面三点在当今社会表现并别十分明显,突出的咨询题就在最后一点上。儒家有“为政在人”的说法,故司法也在人,如此导致司法与行政别分,浑然一体。其危害往往是别依法的规定办事,而依权力的大小办事。并且,在现实日子中,由于传统道德在人们心目中根深蒂固的妨碍,使得人们在运用法律处理社会咨询题时往往会思考到道德因素方面,甚至浮现“以情代法”的局面。儒家主张的“仁”的咨询题也属于道德咨询题,他们主张仁政,反对武力制服与战争,用礼仪来教化百姓。能够说传统的伦理道德观对当今法治妨碍很大。

中国目前一定范围的“熟人社会”性也决定了某些民间规则存在的必要性。法治最早产生于西方,受到西方“陌生人社会”的青睐,而中国传统社会是农业社会,人们以血缘或地域为纽带聚居于某地,在这种“熟人社会”中,大伙儿倾向于用道德、伦理和礼俗的内容处理关系、解决纠纷。尽管改革开放未来,随着市场经济的进展,中国都市都是转化成了“陌生人社会”,但由于各地农村地理位置、自然环境和人文传统的妨碍,中国的大部分农村仍然是“熟人社会”,而且在以后很长阶段内,中国农村不管从地域上依然人口上都会远超于都市。熟人社会相关于陌生人社会更注重道德与伦理,更厌恶正式法律制度的冷冰冰,更倾向于采取历史传承下来的或民间流传着的社会规则来处理纠纷。所以,中国法律的现代化,假如缺失了关于本土资源的掘取,至少是别完善的。村长被拘留了,而秋菊却迷惑别解,她要的仅仅

是个“说法”,她疑惑法律什么原因是如此运作的;山杠爷被逮捕了,但他顺应了乡间民俗,他的行为差不多获得了村民的认可。“这种地点性‘法律’也许别符合那种被认为是普适的客观真理,但也绝别是人治的暴政。执行这种‘法律’的人虽然可能违反了正式的国家制定法,但他的行为普通说来,必须获得村民的欢迎和认可,即具有某种合法性”

最后我想说中国的法治建设任重道远,需要我们每个人共同的努力。中国五千年的历史延绵别断,中华文明灿烂辉煌,脚以让我们吸收营养法律因子。在我们正在兴起的法治建设高潮中,别仅要移植西方发达国家先进的法律制度,而且要深入挖掘我国的本土资源,将二者有机结合起来促进中国法治建设顺利进行。

对中国法治建设遇到困难的原因调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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