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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组验收评价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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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人50~200元。如因此而造成停产的,按空班处理。

第92条:采煤工作面采到停采线位置时,必须停止采煤,其采空区必须15天内封闭完毕,否则对相关单位罚款500元,每超期一天加倍罚款。

第93条:安瓦员必须严格履行安全监督工作和瓦斯检查的工作职责,认真检查工作地点的通风、瓦斯、顶板、运输、爆破、等安全情况,严禁无故空班、漏检、脱岗等行为,违者罚款50~500元。对检查出的一般安全隐患,必须限期督促处理,否则对安瓦员罚款50元,对重大安全隐患,必须现场监督处理完好,否则对安瓦员罚款200元。造成严重后果的还要追究其它责任。

第94条:安瓦员对检查出的安全隐患,当班汇报,对重大隐患必须立即向公司调度或有关管理人员汇报,否则对安瓦员罚款50~200元,对于不及时汇报而造成损失的,另行处理。

第101条:各区队井下作业班组兼职瓦检员必须携带便携式瓦斯报警仪,并按规定进行“一炮三检”和‘三人’联锁制,不得弄虚作假,升井后按规定填写瓦斯报表,否则,每违反一项对兼职瓦检员罚款50元;对故意损坏或丢失仪器的,按价赔偿。

第95条:井下火工品看守工必须严守工作岗位,严格把关,严格履行自己的工作职责,严禁脱岗、空岗。严格按规定收、发,违者罚款50~2000元。造成严重后果的还要追究其它责任。

第96条:各工作面严禁边打眼边装药,违者罚爆破员100元。 第97条:装药炮眼雷管脚线不扭结短路的,凡发现一次罚款爆破员100元。

第98条:爆破员必须按规定填充足够的炮泥,严禁用煤粉或其它可燃物充填炮眼,违者一次罚款50~500元。

第99条:炮眼装药必须使用木质或竹质炮棍推入,严禁使用金属材料送药卷,违者一次罚款300~500元。

第100条:工作面炸药箱有炸药、电雷管时必须加锁;同时严禁炸药、雷管混装或乱丢放,违者罚爆破员500~1000元;运送炸药、雷管不按规定用箱的每次罚款100~500元。

第101条:凡不使用矿用型发爆器放炮而使用其它电源放炮的,罚款100~500元。

第102条:凡放炮不警戒,罚当班班长100元,警戒人员不负责任的罚款50元,造成事故的还要追究有关人员责任,按分析会决定处理。 第103条:凡是每次放炮后,发爆器的把手(钥匙)没有拔出、放炮线没有扭结短路的罚款50元。

第104条:放炮母线的规格长度、质量必须符合作业规程的要求(直线巷道不小于100米,拐弯巷道不小于75米),违章者罚款50~500元,放炮母线不足或与电缆吊挂在同侧每次罚款300元,造成事故的还要追究其它责任。

第105条:采掘工作面放炮后出现瞎炮(盲炮),要做明显标记,并按有关规定处理,若不按规定处理的,每个罚款100元。

第106条:采掘工作面放炮过程中,爆破员每次接炮应随身携带发爆器把手(钥匙),否则,罚放炮员50元。

第107条:坚持井下炸药、电雷管领用退库制度。凡剩余炸药、雷管当班不退库,私藏井下的,对该区队或当班爆破员按炸药10元/条、

雷管10元/发给予处罚。私自拿出井口的按炸药100元/条,雷管100元/发给予处罚。情节严重的还要追究其它责任。 七、后勤保卫

第108条:在我公司工作的员工,必须遵守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严禁赌博、嫖娼、吸毒、贩毒,打架斗殴等。否则每次罚款500~1000元。

第109条:各区队员工房必须认真搞好室内外环境卫生,不准乱扔垃圾,否则,经检查发现指出又不按期整改的,每次罚款50元。 第110条:各区队员工房必须做好内务工作,各类物品摆放整齐,保持床铺整洁,否则,经检查发现指出又不按期整改的,每次罚款50元。

第111条:各员工房的电源线要按规范排好,不准乱拉乱接,否则,每发现一次罚款50元。

第112条:各员工房内的公共财物要保管好,损坏公物的,按价赔偿。 八、其它

第113条:职工出现“三违”的,除按规定处罚、写检讨书外,必须主动接受帮教。既不接受帮教又拒绝写检讨书的,除按对应条款处罚外,另加倍罚款。

第114条:事故发生后,必须按“四不放过”原则认真分析、查找原因,制定防范措施,作出处理意见。(1)非伤亡事故:一级和二级事故由公司组织分析,三级事故由队、组组织分析,通知有关职能部门人员参加。(2)人身事故:重伤和重伤以上事故由公司组织分析,

轻伤事故由队、组组织分析,报安通科。如做不到,属公司责任的对有关部门主管领导扣款100元,属队、组责任的对队、组主管领导扣款100元。

第115条:所有职工要按劳动用工管理规范办理:劳动合同签定、工伤保险、全员培训、劳动用工备案四个百分百。 第116条:单位当月发生伤亡事故的,按下列规定处罚: 1、工作区域内发生的人身事故:

(1)轻伤:按当班出勤人数每人扣款5元。

(2)重伤:按在册出勤人数每人扣款20元,当班出勤人员加罚20元,跟班管理人员和班长分别加罚50元和30元,当班不脱产安全员加罚款50元,当班安瓦员、安监员罚款50元。

(3)工亡:按在册人数每人扣款80元,当班出勤人员加20元,跟班干部和班长分别加罚100元和80元,当班不脱产安全员加罚80元,工区正职罚80元,其他干部罚款40元,当班安瓦员、安监员罚款100元。

2、工作区域外发生的人身事故: (1)重伤:按在册每人扣款10元。

(2)工亡:按在册人数每人扣款50元。当班跟班干部加罚款50元,班长、不脱产安全员加罚款30~50元。

事故责任除按上述处罚外,还按分析会决定执行。

3、各队、组发生人身事故的:重伤的罚款单位2000~5000元,工亡的罚款单位30000~40000元,发生工亡事故时,罚款当班带班500元,当班班长200元,工区长(管理人员)500元,当班的安瓦员、安监

员各100元。 九、实施办法

第117条:本办法实施后,各单位必须组织职工认真学习,深刻领会,不断提高遵章守纪的自觉性。

第118条:安通监察部代表集团公司作为本规定的执行单位,公司必须坚持原则,严格执行本规定,不能姑息迁就,营私舞弊。否则,轻者批评教育,重者严肃处理。

第119条:安通科、办公室开具罚款通知单一式三份,分别交给被罚款者、本站(办)、财务科各一份,由公司财务科从被罚款者单位工资总额或个人工资中扣除。

第120条:本办法未提及部份由公司临时研究决定。 第121条:本办法解释权属宁煤集团南沟煤业公司。

安全生产技术审批制度

1、井下所有的工作地点必须编制作业规程或操作规程和相应的安全技术措施。

2、作业规程和安全措施由专业技术人员进行编制,规程及措施必须符合《煤矿安全规程》的有关规定。

3、作业规程及措施由公司技术部门组织有关人员进行会审,并提出会审意见。

4、作业规程、措施,必须根据会审意见进行修改补充,最后报公司

项目组验收评价管理制度

责任人50~200元。如因此而造成停产的,按空班处理。第92条:采煤工作面采到停采线位置时,必须停止采煤,其采空区必须15天内封闭完毕,否则对相关单位罚款500元,每超期一天加倍罚款。第93条:安瓦员必须严格履行安全监督工作和瓦斯检查的工作职责,认真检查工作地点的通风、瓦斯、顶板、运输、爆破、等安全情况,严禁无故空班、漏检、脱岗等行为,违者罚款50~5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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