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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组验收评价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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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井巷运输

第47条:人力推车经过弯道、道岔、风门、巷道口、有人工作区段,或前方有行人时,必须限速慢行和发出警号,否则罚款100元。 第48条:人力推车时严禁放飞车,违者罚款200元。

第49条:井下平台空车斗由井下平台工分配,对不服从分配或进入井底平台警戒线内强抢车斗的,每人每次罚款50元;检查发现不按规定分配车斗的,对挂钩工每次罚款30元。

第50条:绞车或人车运行过程中,严禁爬车、跳车或站在两个车箱碰头上,胶带运输机运行时,发现有爬皮带机者,立即开除。 第51条;绞车必须按标准固定安装,钢丝绳必须排列整齐,否则发现一次罚款200元。

第52条:绞车道上平台无阻车器或阻车器失灵的,规定时间内整改好,否则罚有关单位50~100元。

第53条:绞车道上下平台挂车后启动前不按规定发信号的罚款50~100元。

第54条;因操作不当而造成脱钩溜车事故的罚款100~300元,造成人身事故的要追究其它责任。

第55条:凡绞车提升2车以上(含2车)不装保险绳或有保险绳不使用的罚工区或挂钩工100元。

第56条:掘进下山巷道长达30米后,距离工作面20米外必须安装防跑车装置,否则罚款队、组500元。凡提升或下放车斗时,不启用防跑车装置的下山工作面,每次罚款当班100元。

第57条:绞车启动开机时不送电放飞车的(坡度小有措施除外),每次罚款500元。

第58条:绞车提升时,绞车道严禁行人。未经平台挂钩工同意,强行走绞车道影响提升的,一次罚款100元,乘搭车斗碰头上下绞车道的每次罚款50~500元。

第59条:绞车提升严禁使用非正规插销或使用钢丝绳链环等非矿专用链环,违者每个罚款100元。重犯加倍处罚。

第60条:主要胶带运输巷皮带下煤层、淤泥、积水要及时清理、排除,否则发现一次罚款100元。

第61条:未挂好绞车提升主绳或保险绳就提前打开阻车器,或车斗过后不关阻车器的每次罚款50~100元。造成飞车事故的,对责任人员每次罚款500元,造成损失的,按损失程度另行处理。 五、机电管理

第62条:违章带电作业者,发现一次罚款100元,造成事故的追究其它责任。

第63条:检修、搬迁或处理机电设备故障时,必须切断电源、闭锁所有开关,并挂上“有人工作,不准送电”牌,且有人员看守,高压电气设备的修理和调整工作,必须严格执行工作票制度,并有施工安全技术措施,违者罚款50~100元。

第64条:动力电缆不按规定吊挂掉地的每处罚款100~300元。 第65条:司机开机时(指刮板机、皮带输送机、压风机、抽风机、绞车、小泵等),不准睡觉和躺着开机,违者一次罚款100元。造成

事故的还要追究其它责任。井下各区队使用的空压机、水泵,必须派专人看护,如因操作不当或人为责任造成设备损坏的,由使用区队承担一切维修费用。

第66条:地面配电站、抽风机、井下泵房、值班电钳工等特殊岗位人员必须现场交接班,严禁脱岗、串岗、空班,违者罚款50~200元,造成损失的,按损失程度另行处理。

第67条:值班电钳工不服从工作安排或故意拖延处理工作的,对电钳工每次罚款100元,造成损失的,另行处理。

第68条:严禁在运行的机电设备上或中央变电所休息,违者罚款100~500元。

第69条:电缆有鸡爪子、羊尾巴或明接头不处理的罚款200元/处,电缆下地、开关被埋或被水淋的,限3天内处理好,否则每逾期一天罚款相关单位100~300元。

第70条:井下严禁打开防爆开关盖使用开关或采用其它非正常手段使用开关,违者每次罚款100元。甩开漏电继电器不用的罚款50~200元。

第71条:井上下搬运设备必须轻搬轻放,对损坏、丢失零部件的,对责任人员按价赔偿。

第72条:井下使用的电器设备要保持完好,若发现失爆,对责任区队或责任人罚款100元/处。

第73条:更换出来的坏、旧设备,必须在三天内送至厂房维修地点,超时按每天200元/台收取占用金。

第74条:井下设备使用的保险丝一律采用新型熔断器,并按使用设

备的功率选择合适的新型熔断片,严禁使用其它导线取代新型熔断片。否则,每发现一次对责任人员罚款50元/台,造成设备损坏的由责任单位或责任人承担全部修理费用。造成其它损失的,另行处理。 第75条:井下使用的绞车必须按操作规程和公司有关规定进行操作,如操作不当或超负荷运行造成设备损坏的,由责任人按损坏程度进行赔偿。影响生产的,另行处理。

第76条:各值班绞车司机,负责检查当班钢丝绳完好情况,安检员每天检查一次,并到调度填表记录。检查有钢丝绳磨损、断丝超过规定值时,必须向有关部门反映,进行更换。如检查不到位造成事故的由当班责任人负责。安检员不填报表的,每次罚款20元。 第77条:井下严禁使用国家明令禁止的淘汰设备,违者罚款300元/台/次。

第78条:机电维修工作人员要保证设备的维修质量,杜绝不合格品出厂,凡因修理质量问题,造成领用后无法使用的,对修理责任人罚款100元/台。

第79条:在井下乱拆开矿灯者,发现一次罚款20~500元,损坏、丢失矿灯按价赔偿。

第80条:跟班电工、修理工跟班不到位,出现故障不能及时处理,每次罚款200元。

第81条:电焊机使用时要办理相关入井手续,使用完应即时出井,否则罚款500元/次。

第82条:开关必须上架和挂牌管理否则罚款200元/次。

第83条:各巷道工作面备用设备、材料必须摆放整齐闲置或损坏设

备及时运出地面,否则每项每次罚款300元。

第84条:每个工作面安设监控设备设施,要爱护管理,若发现损坏每次罚款200元。 六、通风、瓦斯、爆品管理

第85条:施工的掘进工作面、采煤作业点,必须安装局扇机通风,并按有关规定加强管理,如不准风筒漏风,吊挂平、直,拐弯处用铁弯头进行连接,风筒出风口距工作面距离不的大于10米,工作地点严禁无风或微风作业,违者罚款50~500元/项。 第86条:通过风门不关的,罚责任人或单位50~500元。

第87条:无故损坏井下通风、防尘设施、瓦斯监测仪器者,除按价2倍罚款外,并责令写书面检讨通报公司,情节严重者给予行政处分。 第88条:未经通风部门批准擅自打开盲巷栅栏、密闭者,罚款500~1000元,造成事故的追究其责任。

第89条:局扇机因检修或其它原因停止运转时,在恢复通风前,必须先检查局扇机及其开关附近10米范围内风流的瓦斯浓度,只有在其瓦斯浓度均不超过0.5%,经安瓦员同意后才能人工启动局扇机,违者罚款50~500元。

第90条:停风停工的采掘工作面在恢复工作前,必须经安瓦员检查停风区域的瓦斯及其它安全情况,只有瓦斯浓度在1%和二氧化碳浓度在1.5%以下又无其它安全隐患,且局扇机的启动符合本章第95条的规定时,方可恢复供风恢复工作,违者罚款100~1000元。 第91条:工作面因通风管理不善而人为造成瓦斯浓度超限的罚相关

项目组验收评价管理制度

四、井巷运输第47条:人力推车经过弯道、道岔、风门、巷道口、有人工作区段,或前方有行人时,必须限速慢行和发出警号,否则罚款100元。第48条:人力推车时严禁放飞车,违者罚款200元。第49条:井下平台空车斗由井下平台工分配,对不服从分配或进入井底平台警戒线内强抢车斗的,每人每次罚款50元;检查发现不按规定分配车斗的,对挂钩工每次罚款30元。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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