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古生物化石保护条例实施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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古生物化石保护条例实施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土资源部令 第57号

《古生物化石保护条例实施办法》已经2012年12月11日国土资源部第4次部务会议通过,现予以发布,自2013年3月1日起施行。

部 长 徐绍史

2012年12月27日

古生物化石保护条例实施办法

(2012年12月11日国土资源部第4次部务会议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依据《古生物化石保护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国土资源部负责全国古生物化石保护的组织、协调、指导和监督管理,履行下列职责:

(一)依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研究制定古生物化石保护的规章制度、方针政策以及有关技术标准和规范;

(二)组织成立国家古生物化石专家委员会,制定章程,保障国家古生物化石专家委员会依照《条例》的规定开展工作,发挥专家的专业指导和咨询作用;

(三)组织制定国家古生物化石分级标准,审查批准并分批公布重点保护古生物化石名录和重点保护古生物化石集中产地名录;

(四)依据《条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负责古生物化石发掘、流通、进出境等相关事项的审批;

(五)建立和管理全国的重点保护古生物化石档案和数据库;

(六)监督检查古生物化石保护和管理的法律、行政法规的实施,依法查处重大违法案件;

(七)组织开展古生物化石保护的科学研究、宣传教育和管理业务培训;

(八)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三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古生物化石保护的组织、协调、指导和监督管理,履行下列职责:

(一)贯彻执行古生物化石保护的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和方针政策;

(二)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和单位支持国家古生物化石专家委员会依照《条例》的规定开展工作。通过成立省级古生物化石专家委员会等方式,发挥专家的专业指导和咨询作用;

(三)依据《条例》和省、自治区、直辖市有关规定确定的权限和程序,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一般保护古生物化石发掘、流通、进出境等相关事项的审批;

(四)建立和管理本行政区域的重点保护古生物化石档案和数据库;

(五)监督检查古生物化石保护和管理法律、法规、规章在本行政区域内的实施,依法查处违法案件;

(六)组织开展本行政区域内古生物化石保护的科学研究、宣传教育和管理业务培训;

(七)法律、法规以及国土资源部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四条 设区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依据《条例》和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有关规定,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古生物化石保护的管理和监督检查。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确定相应的机构和人员承担古生物化石保护的管理和监督检查工作。

第六条 国家古生物化石专家委员会负责为古生物化石保护和管理提供专业指导和咨询,主要承担下列工作:

(一)参与古生物化石保护和管理的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和方针政策的制定;

(二)对重点保护古生物化石集中产地保护规划出具评审意见;

(三)拟定古生物化石保护和管理的有关技术标准和规范;

(四)拟定重点保护古生物化石名录和重点保护古生物化石集中产地名录;

(五)为建立国家级古生物化石自然保护区和涉及重点保护古生物化石的地质公园、博物馆等提供咨询服务;

(六)对古生物化石发掘申请出具评审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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