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生产法
2014年8月31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的决定,自2014年12月1日起施行。
新《安全生产法》由原来的七章九十七条修改为
七章一百一十四条。其中主要修改的内容有:
1、安全工作方针。原第三条安全生产管理,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修改为:“第三条安全生产工作应当以人为本,坚持安全发展,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强化和落实生产经营单位的主体责任,建立生产经营单位负责、职
工参与、政府监管、行业自律和社会监督的机制。” 2、安全培训。对“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的职责”在原来六条的基础上增加。 “(三)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计划”
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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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安全生产责任制。在新《安全生产法》第十条中加入: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责任制
应当明确各岗位的责任人员、责任范围和考核标准等内容。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相应的机制,加强对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情况的监督考核,保证安全生产责任制的落实。 4、安全专项资金。在新《安全生产法》第二
条中增加“有关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规定提和使用安全生产费用,专用于改善安全生产条件。全生产费用在成本中据
列支。安全生产费用提取、用和监督管理的具体办由国务院财政部门会同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门征求国务院有关部门见后制定。”
5、加大了处罚力度。在
新《安全生产法》中增加了对
“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生产经营单位的
处罚标准”。
安全生产法宣传单
安全生产法2014年8月31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的决定,自2014年12月1日起施行。新《安全生产法》由原来的七章九十七条修改为七章一百一十四条。其中主要修改的内容有:1、安全工作方针。原第三条安全生产管理,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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