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件四:国家规划布局内重点集成电路设计企业鉴定条件和鉴定材料
一、重点集成电路设计企业鉴定条件
根据财税〔2016〕49文第五条规定,国家规划布局内重点集成电路设计企业除符合财税〔2016〕49文第三条规定,还应至少符合下列条件中的一项:
(1)汇算清缴年度集成电路设计销售(营业)收入不低于2亿元,年应纳税所得额不低于1000万元,研究开发人员占月平均职工总数的比例不低于25%;
(2)在国家规定的重点集成电路设计领域内,汇算清缴年度集成电路设计销售(营业)收入不低于2000万元,应纳税所得额不低于250万元,研究开发人员占月平均职工总数的比例不低于35%,企业在中国境内发生的研发开发费用金额占研究开发费用总额的比例不低于70%。 二、鉴定材料
(1)企业享受集成电路设计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需要报送的备案资料,材料封面需要写明企业类型;
(2)提供2018年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A100000;
(3)关于集成电路设计销售(营业)收入、集成电路自主设计销售(营业)收入、研究开发费用、境内研究开发费用等情况,可
由企业按照要求编制报告,但还是建议提供具有资质的中介机构鉴证的企业财务会计专项审计报告;
(4)如符合第二类条件的,还需提供在国家规定的重点集成电路设计领域内销售(营业)情况说明(含年度集成电路设计销售(营业)收入、应纳税所得额情况、集成电路设计产品情况介绍、产品竞争力、研发费用以及研发人员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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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规划布局内重点集成电路设计企业鉴定条件和鉴
附件四:国家规划布局内重点集成电路设计企业鉴定条件和鉴定材料一、重点集成电路设计企业鉴定条件根据财税〔2016〕49文第五条规定,国家规划布局内重点集成电路设计企业除符合财税〔2016〕49文第三条规定,还应至少符合下列条件中的一项:(1)汇算清缴年度集成电路设计销售(营业)收入不低于2亿元,年应纳税所得额不低于100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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