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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濒管办关于进一步在野生动植物进出口申报审批工作中简政放权和规范管理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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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濒管办关于进一步在野生动植物进出口申报审批工作中简政放权和规范管理的通知 濒办字〔2004〕69号 国家濒管办各办事处:

为适应行政许可法和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需要,推动野生动植物进出口管理工作依法行政的进程,促进我国野生动植物国际贸易产业持续健康快速发展,根据2004年全国野生动植物进出口管理工作会议精神和国务院第412号令,经研究,国家濒管办决定在野生动植物进出口申报审批工作中进一步简化程序、下放权力,并对有关进出口管理事宜作出规范管理。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增加核发允许进出口证明书资格的办事处

(一)在目前已经授权九个办事处核发野生动植物允许进出口证明书资格的基础上,现授予南宁、石家庄、济南、杭州、拉萨、乌鲁木齐、海口、呼和浩特等八个办事处核发野生动植物允许进出口证明书(包括《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允许进出口证明书》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濒危物种进出口管理办公室野生动植物允许进出口证明书》)的资格。各办事处核发允许进出口证明书的管辖区域见附件1。

(二)南宁等上述八个办事处,要尽快按照濒办字〔2000〕20号文件附件3的式样要求,将允许进出口证明书正式签署人和候补签署人的签字样本报国家濒管办总部备案。国家濒管办总部将有计划、分步骤地安排允许进出口证明书核发所需的软硬件配备和人员培训工作,以确保这项工作的顺利开展。

(三)在南宁等上述八个办事处没有正式实施允许进出口证明书的核发工作之前,其管辖区域内的允许进出口证明书核发工作暂由其他办事处代行。其中,南宁和海口办事处管辖区域内的允许进出口证明书核发工作由广州办事处代行;石家庄、拉萨和乌鲁木齐办事处的由北京办事处代行;济南和呼和浩特办事处的由天津办事处代行;杭州办事处的由上海办事处代

行。

二、调整和扩大办事处直接核发允许进出口证明书的范围

(一)结合以往的管理实践并根据现实的管理需要,决定进一步调整和扩大办事处直接核发允许进出口证明书的范围。对属于办事处直接核发允许进出口证明书范围内的进出口申请,无需经国家濒管办总部审批,国家濒管办总部亦不再受理此类申请。国家濒管办将根据进出口管理的实际,对该范围适时调整并予以公布。本次调整和扩大办事处直接核发允许进出口证明书的范围见附件2。

(二)进出口属于办事处直接核发允许进出口证明书范围内野生动植物种标本的,应备齐国家濒管办和海关总署联合发布的《野生动植物进出口管理办法》要求的各类文件,向申请人所在地的国家濒管办总部指定管辖区域的办事处申办允许进出口证明书。

(三)属于办事处直接核发证明书范围内的允许进出口证明书的变更、拆分和有效期延续,由签证办事处直接办理,相关事宜要严格依照《国家濒管办野生动植物进出口管理制度》的有关规定进行。

(四)对于涉及到境外许可证或证明书的进出口申请,办事处要对境外许可证或证明书进行严格审查。对于需要与境外进行许可证、证明书核实确认或者征询国家濒危物种科学委员会意见的,办事处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濒危物种进出口管理办公室行政许可工作管理办法》的要求,及时提交国家濒管办总部统一办理。

三、调整和规范非进出口野生动植物种商品目录物种证明核发的承办机构、条件及程序 (一)非进出口野生动植物种商品目录物种证明(以下称物种证明)的核发业经国务院确定为行政许可项目,其实施机关为国家濒管办。根据行政许可法的有关规定,决定将物种证明核发的承办机构调整为国家濒管办总部及其办事处。除国家濒管办总部及其办事处之外的其他机构不得再核发物种证明。

(二)根据《野生动植物进出口管理办法》的规定,研究确定了国家濒管办各办事处核发物种证明的管辖区域(附件1)。国家濒管办办事处负责各自管辖区域内除总部管理范围之外的物种证明的核发,国家濒管办总部负责全国特定管理范围的A类物种证明的核发(附件3)。国家濒管办将依照野生动植物进出口管理工作的发展状况,对总部核发物种证明的管理范围进行适时调整并予以公布。

(三)申办物种证明的,应备齐《野生动植物进出口管理办法》要求的各类文件向国家濒管办总部或其办事处提出申请。其中申办A类物种证明中属于总部管理范围的,须向国家濒管办总部提出申请;申办其他A类物种证明的,须向申请人所在地的国家濒管办总部指定管辖区域的办事处提出申请;申办B类物种证明的,可向出口标本来源所在地、进出口口岸所在地、申请人所在地或代理人所在地的国家濒管办总部指定管辖区域的办事处提出申请。

(四)在物种证明的核发工作中,各承办机构要认真遵循各项野生动植物进出口管理政策并严格执行《野生动植物进出口管理办法》所设定的条件。为确保物种证明核发工作规范、高效地进行,特将应继续执行的规范性文件目录列出(附件4)。国家濒管办将根据管理实际对该目录进行即时调整。 四、工作要求

(一)增加核发允许进出口证明书办事处、调整和扩大办事处直接核发允许进出口证明书范围以及调整和规范物种证明核发的承办机构、条件和程序,既是濒管办系统顺应行政许可法和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新形势和新要求而采取的重要举措,同时也是推进野生动植物进出口管理工作依法行政进程、促进野生动植物国际贸易产业发展而作出的重大改革。要牢固树立科学发展观的指导思想,提高认识,统一思想,认认真真地把这项工作落到实处。

(二)在简政放权和物种证明核发行政许可工作的实施过程中,各办事处要正确处理好权力

运用和职责履行的关系。一方面,要急申请人之所急、想申请人之所想,最大限度地为申请人提供优质、高效、便捷的服务,绝不能故意刁难申请人,影响进出口活动的正常进行;另一方面,要认真执行好公约和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野生动植物进出口管理办法》、《国家濒管办野生动植物进出口管理制度》的各项规定,严格审核,绝不能因强调提高工作效率和服务而放松了对野生动植物进出口管理政策的把握。

(三)物种证明核发行政许可工作的具体实施,涉及到各省级野生动植物行政主管部门和国家濒管办各办事处。有关各方一定要服从和服务于野生动植物进出口管理事业改革与发展的大局,加强联系沟通,积极做好协作。各办事处要建立协调、通畅和高效的工作制度和操作规范,切实保障物种证明核发行政许可工作的顺利开展。

(四)各办事处要坚持对申报材料的严格把关,特别是对出口和再出口的标本来源以及外贸合同价格等,并严格依照收费政策做好进出口管理费的收取工作;要加强档案管理工作,及时掌握直接核发允许进出口证明书和物种证明核发管理范围内野生动植物种标本进出口状况的动态变化。有关本年度直接核发允许进出口证明书的执行情况,各办事处要在下年度1月31日前报送国家濒管办总部备案。

(五)在简政放权和物种证明核发行政许可工作的实施过程中,各办事处要根据《野生动植物进出口管理办法》、《国家濒管办野生动植物进出口管理制度》的有关规定和《国家濒管办指导性工作计划》的要求,做好对被许可人进出口活动的监督检查;同时要研究新情况、解决新问题、总结新经验,将有关情况及时向国家濒管办总部汇报。国家濒管办总部将加强对简政放权和物种证明核发行政许可实施工作的检查和指导,对不能正常履行授权职责、工作中存在严重问题的办事处,国家濒管办将即时停止其被授权资格、撤消其被授权业务,并对相关责任人进行严肃查处。

五、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施行,但有关物种证明核发事项的内容须待《野生动植物进出口管

理办法》、新修订的《进出口野生动植物种商品目录》及国家濒管办行政许可项目公示内容发布后执行。自上述文件发布之后,以往凡与本通知内容不一致的,以本通知规定为准执行。

附件:1.国家濒管办办事处核发允许进出口证明书和非进出口野生动植物种商品目录物种证明的管辖区域

2.国家濒管办办事处直接核发允许进出口证明书的范围

3.国家濒管办总部核发A类非进出口野生动植物种商品目录物种证明的范围 4.核发非进出口野生动植物种商品目录物种证明应执行的规范性文件目录 二OO四年八月九日 附件一:

国家濒管办办事处核发允许进出口证明书和非进出口野生动植物种商品目录物种证明的管辖区域

序号 办事处名称 管辖区域

1 北京办事处 北京市、陕西省、甘肃省、青海省 2 上海办事处 上海市、江苏省、安徽省、湖北省 3 天津办事处 天津市 4 广州办事处 广东省、湖南省 5 福州办事处 福建省、江西省 6 成都办事处 四川省、重庆市 7 南宁办事处 广西壮族自治区 8 沈阳办事处 辽宁省、吉林省 9 哈尔滨办事处 黑龙江省

国家濒管办关于进一步在野生动植物进出口申报审批工作中简政放权和规范管理的通知 

国家濒管办关于进一步在野生动植物进出口申报审批工作中简政放权和规范管理的通知濒办字〔2004〕69号国家濒管办各办事处:为适应行政许可法和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需要,推动野生动植物进出口管理工作依法行政的进程,促进我国野生动植物国际贸易产业持续健康快速发展,根据2004年全国野生动植物进出口管理工作会议精神和国务院第412号令,经研究,国家濒管办决定在野生动植物进出口申报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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