传染病疫情管理制度
一、认真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传
染病信息报告管理规范》等相关法律法规、条例和规范,卫生行政部门和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制定的传染病防治工作相关文件。
二、成立传染病疫情报告管理工作领导小组,由主管领导、传染病管理科科长、疫情报告员和医务人员组成,对本单位传染病疫情报告管理工作实施具体领导。
三、主管院长负责传染病疫情管理工作,感染科指定2名疫情报告员,负责院内传染病报告、培训、自查和疫情分析工作。
四、建立和健全本中心疫情报告和管理工作制度,制定传染病防治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
五、成立传染病疫情报告管理工作自查小组,每周开展一次自查,对门诊日志、化验室登记等传染病报告相关工作记录进行核查,发现漏报、错报和误报要及时进行补报和订正。并将自查情况及时报告相关领导,对存在的问题及时予以通报和整改。
六、每月对辖区传染病疫情进行分析,撰写报告,并在中层会通报疫情状况、报告工作质量。
七、年初,制定中心培训工作计划。定期组织业务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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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展培训,内容包括国家法律法规、疫情报告规范、传染病诊断标准和统计规则等,并针对不同季节有重点地增加传染病防治相关知识的培训。
八、积极配合辖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做好传染病疫情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调查和处理工作。
九、传染病疫情管理相关资料分类归档保存。报告记录资料至少保存3年,网络直报的疫情信息和相关资料定期导出,制成电子文档双重备份。对疫情信息资料做好保密工作,不得泄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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传染病疫情报告制度
一、组织管理
我院为法定传染病责任报告单位,执行职务的人员均为责任疫情报告人。责任报告人发现应报告的传染病疫情,必须履行法律规定的义务,按规定进行报告。
二、报告内容
1、法定传染病:甲、乙、丙三类共39种传染病。 甲类包括:鼠疫、霍乱(2种)。
乙类包括:传染性非典型肺炎、艾滋病、病毒性肝炎、脊髓灰质炎、人感染高致病性禽流感、麻疹、流行性出血热、狂犬病、流行性乙型脑炎、登革热、炭疽、细菌性和阿米巴性痢疾、肺结核、伤寒和副伤寒、流行性脑脊髓膜炎、百日咳、白喉、新生儿破伤风、猩红热、布鲁氏菌病、淋病、梅毒、钩端螺旋体病、血吸虫病、疟疾、甲型H1N1流感(26种)。
丙类包括:流行性感冒、流行性腮腺炎、风疹、急性出血性结膜炎、麻风病、流行性和地方性斑疹伤寒、黑热病、包虫病、丝虫病、手足口病、除霍乱、细菌性和阿米巴性痢疾、伤寒和副伤寒以外的感染性腹泻病(11种)。
卫生部决定列入乙类、丙类传染病管理的其他传染病 2、省级人民政府决定按照乙类、丙类管理的其他地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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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传染病和其他暴发、流行或原因不明的传染病。
3、不明原因肺炎病例和不明原因死亡病例等重点监测疾病。
4、传染病暴发疫情:在发生某种传染病就诊人数突然增多,有可能发生暴发、流行;发现历史上未曾出现过或本地罕见的传染病;急性传染病病例死亡;数天内就诊多例同一病症不明原因的急性疾病时,应以最快的通讯方式向区卫生行政部门和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报告。
三、报告时限和方式
1、甲类传染病和乙类传染病中的肺炭疽、传染性非典型肺炎、脊髓灰质炎、人感染高致病性禽流感的病人或疑似病人或发现其他传染病和不明原因疾病暴发时,应以最快的通讯方式向区级卫生行政部门和疾控机构报告,并于2小时内进行网络直报。
2、对其他乙、丙类传染病病人、疑似病人和规定报告的传染病病原携带者在诊断后,实行网络直报的责任报告单位应于24小时内进行网络报告。
3、其他符合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报告标准的传染病暴发疫情,按《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信息报告管理规范》要求报告。
四、工作要求
1、在诊疗过程中发现法定传染病,由首诊医生或其他执行职务的人员,按要求规范填写传染病报告卡,并于当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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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至感染科。
2、医务人员报告的传染病病例,若“诊断级别”或“病名”发生变化,应及时填写传染病报告卡,卡片类别选择“订正卡”,24小时内上网进行订正报告。对已报告的传染病病例死亡后,应填写传染病报告卡,并在网络进行订正报告,注明死亡日期。
3、医务人员如发现甲类传染病或按甲类管理的乙类传染病时,以及原因不明传染病或可疑的新发传染病、符合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报告标准的传染病暴发疫情时,应立即向感染科报告;感染科接到报告后,立即与报告医生核实,并报告分管领导,同时以最快的方式向区疾控中心报告,并协助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开展现场调查。
4、复诊的传染病病例要在门诊日志做好登记,不再进行网络直报。乙肝病原携带者要在专门登记簿进行登记,不再进行网络直报。
5、感染科负责传染病报告卡的收集、审核、上报、订正和查重工作。直报员在录卡前,对纸质报告卡进行审核,确保填写完整、准确,无逻辑错误。每日进行查重,每周开展自查,每月分析疫情。
6、门诊、化验室、感染科等相关科室要根据工作要求建立登记簿,确保使用钢笔或中性笔填写,内容完整、准确、规范,字迹清楚,无逻辑错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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