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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落实党风廉政建设监督责任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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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落实党风廉政建设监督责任实施办法(试行)》

的通知

各分党委、党总(直)支,校内各部门:

现将《中共浙江工商大学委员会落实党风廉政建设监督责任实施办法(试行)》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中共浙江工商大学委员会 2014年11月29日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党的十八大、十八届三中全会和中央纪委三次全会精神,按照“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党委负主体责任,纪委负监督责任”的要求,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中央纪委教育部监察部《关于加强高等学校反腐倡廉的意见》,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学校纪委要认真履行党内监督专门机关的职能,积极协助党委加强党风廉政建设和组织协调反腐败工作,聚焦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中心任务,突出主业主责,转职能、转方式、转作风,有效利用各种监督途径和手段,切实履行好监督执纪问责职责。

第三条 学校纪委履行监督职责,坚持权力制衡原则,重点对权力运行实施监督;坚持事前介入、事中监督和事后督查相结合原则,着重强化对监管者的监督;坚持监督检查与改进工作相结合,预防与惩处相结合原则,着力提高监督实效。

第二章 责任内容

第四条 协助学校党委加强党风廉政建设。根据上级纪委的决策部署,向学校党委提出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建议;在学校党委统一领导下,发挥组织协调作用,整体推进惩治和预防腐败各项工作;协助学校党委将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任务分解到各部门,加强检查考核,促进各项任务落实。

第五条 严格纪律监督。坚决维护党章和其他党内法规,严格执行党的纪律,加大对党的纪律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力度,严肃查处违反党章党规党纪行为;加强对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决议决定执行情况和学校党委重大决策部署贯彻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坚决查处上有政策、下有对策,有令不行,有禁不止行为,确保政令畅通。

第六条 深化作风监督。对贯彻执行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和省委、省纪委、省委教育工委、省教育纪工委有关规定,反对和纠正“四风”的情况进行监督,推进作风建设监督检查常态化、制度化。深化正风肃纪工作,加强明查暗访,严肃查处违反作风建设规定的案件。

第七条 强化履职监督。对领导班子及成员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落实“一岗双责”情况进行监督,督促责任落实。对职能部门履行监管职责、党员领导干部履行工作职责和行使权力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强化问责,促进履职到位。

第八条 强化制度执行力。督促学校各部门不断完善学校惩防体系各项制度,强化用制度管权管事管人的各项措施,形成符合高等教育实际、具有学校特色的反腐倡廉制度体系。加强制度廉洁性评估。加强制度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把制度执行情况纳入党政领导干部问责范围,保证制度刚性运行。

第九条 查办违纪违法案件。受理对学校党组织、党员的控告、检举和申诉,办理上级信访转办件、督办件、协办件,及时报告办理结果。坚决查处学校党员干部违纪违法行为和腐败问题,切实解决师生员工反映强烈的突出问题。

第十条 开展警示教育。深化廉政风险防控机制建设,突出重点岗位和关键环节,规范工作流程。发挥“浙商大廉政文化网”作用,经常性地对党员干部进行遵守纪律的教育,及时进行谈话提醒和警示教育,促进党员干部廉洁从业。

第三章 主要措施

第十一条 协助、召开重要会议。向学校党委通报上级有关反腐倡廉工作重要会议精神、重要工作部署,并对贯彻落实情况进行督查。协助党政领导班子召开年度党风廉政建设工作会议、党风廉政建设情况分析会,组织召开纪委工作例会,研究落实反腐倡廉工作。

第十二条 报告、通报重要情况。按规定及时以专题报告、重要信息等形式向省纪委三室、省教育纪工委报告:学校纪委履职报告;学校党委廉情报告;学校党风廉政建

设和反腐败工作的重要决策部署;对学校领导班子及其成员开展监督的情况;学校拟提任的省管干部人选的党风廉政情况报告;反映学校重大违纪违法问题及其班子成员违纪违法问题的信访举报案件线索;学校管理的党员干部、教职员工发生违纪违法案件情况。

第十三条 开展专项检查治理。根据上级有关工作部署和学校中心工作需要,开展专项监督检查或专项治理工作。协助学校党委检查考核各部门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情况,开展信息公开工作监督检查,对存在的问题提出整改意见,跟踪落实整改情况。

第十四条 认真处理举报信访。加强举报信访处理工作,健全腐败案件早发现、早查处机制。对党员干部存在的苗头性、倾向性问题早发现、早提醒、早纠正、早查处,对反映的问题及时采取约谈函询、信访谈话等方式,向本人和有关组织了解核实情况。

第十五条 依规查办案件。认真执行查办腐败案件以上级纪委领导为主、线索处置和案件查办在向同级党委报告的同时必须向上级纪委报告制度。对学校管理的党员干部违纪违法问题进行调查核实,提出组织处理或纪律处分的意见建议,按干部人事管理权限办理审批手续,作出党纪政纪处分决定,情节严重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深入研究违纪违法案件发生的特点和规律,落实“一案两报告”制度,充分发挥查办案件治本功能。

第十六条 严格责任追究。根据专项治理、信访处理和案件查办情况,提出纪检建议或决定,督促学校有关部门完善制度、规范程序、改进工作。对未认真履行“一岗双责”,导致本部门发生严重违纪违法案件、造成重大损失或恶劣影响的,按照有关规定进行问责和责任追究。

第十七条 适时谈话、诫勉。学校纪委书记、副书记以个别谈话或集体谈话形式,与各部门主要负责人,以及新提拔、调整、任用的处级干部,进行廉政谈话。发现学校管理的干部在政治思想、履行职责、工作作风、道德品质、勤政廉政等方面存在轻微违纪行为或有苗头性、倾向性问题的,经学校纪委研究,对其进行诫勉谈话。

第十八条 逐步建立备案制度。学校各部门组织开展的招投标活动及其他监督事项,须提前提交工作计划,报学校纪委备案。学校纪委根据上级文件规定,加强事前方案制订的指导与审查,加大对重大监督事项的监督、检查力度,做好一般监督事项的抽查工作。

第十九条 健全干部廉政档案。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分类建立廉政档案,内容包括:

关于印发《落实党风廉政建设监督责任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关于印发《落实党风廉政建设监督责任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各分党委、党总(直)支,校内各部门:现将《中共浙江工商大学委员会落实党风廉政建设监督责任实施办法(试行)》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中共浙江工商大学委员会2014年11月29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深入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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