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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SA-国际救生设备规则_中文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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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4.3 救生筏内应有有助于水中的人员将自己从登筏梯拉进救生筏设 施。

4.3.5 刚性救生筏的稳性

4.3.5.1 除救生筏以任何一面漂浮时都能安全使用者外, 救生筏的强度 与稳性应为能自行扶正, 或在风浪中及平静水面上, 均能由 1 人扶正。

4.3.5.2 救生筏载足全部乘员和属具的稳性, 应为能在平静水面被拖带, 航速达到 3kn。

4.3.6 刚性救生筏上的标志 救生筏上应标明:

.1 所从属的船舶名称和船籍港; .2 制造厂名或商标; .3 出厂号码; .4 认可机关名称;

.5 每个进口处应写明乘员定额, 字高不小于 100mm, 颜色与救生

筏颜色有显著的差异; .6 SOLAS;

.7 内装应急袋的型号; .8 首缆长度;

.9 水线以上最大许可存放高度(投落试验高度); .10 降落须知。

4.3.7 吊架降落刚性救生筏

除上述的要求外, 使用认可降落设备的刚性救生筏,当悬挂在吊筏钩或吊 筏索时, 应能承受全部乘员和属具总质量的 4 倍。

4.4 救生艇的一般要求

4.4.1 救生艇的构造

4.4.1.1 所有救生艇均应建造恰当, 其形状及尺度比例应使其在海浪中 具有充裕的稳性, 并在载足全部乘员及属具后, 具有足够的干舷。所有救生艇 应有刚性艇体, 而且当在平静水面处于正浮位置, 并全部载足乘员及属具时, 以及在水线下任何部位破孔, 假设没有掉失浮力材料及没有其他损伤时仍能 保持正稳性。

4.4.1.2 每只救生艇,应有主管机关的认可证书, 至少包括下列各项目: --制造厂名和地点;

--救生艇型号和出厂号码; --制造年月;

--救生艇额定的乘员人数;以及 --按 1.2.2.9 要求批准资料。 证书颁发机构应为救生艇提供 1 份批准证书, 除上述各项之外, 还应有:

--批准证书的号码;

--艇体结构材料应详细到确保在修理中不发生兼容性问题; --属具和人员配足时的总质量;及 --如 4.5、4.6、4.7、4.8 和 4.9 中批准声明。 4.4.1.3 所有救生艇应具有足够的强度:

.1 载足全部乘员及属具后能安全降落水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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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当船舶在平静水中以 5kn 航速前进时能降落水中并被拖带。 4.4.1.4 艇体及刚性顶盖应是阻燃或不燃的。

4.4.1.5 横座板、长凳或固定椅应设有座位, 其构造应能支承:

.1 一个相当于乘员人数的静负荷, 每个人体重以 100 ㎏计, 其座位

空间按 4.4.2.2.2 要求;

.2 当拟用艇索降落的救生艇从至少 3m 高度处投落时, 一个在任一

单独座位上的负荷为 100 ㎏;及

.3 当自由降落救生艇从至少相当于其自由降落核准高度 1.3 倍的

高度上降落时, 一个在任一单独座位上的负荷 100 ㎏。

4.4.1.6 除自由降落救生艇以外, 每只用艇索降落的救生艇应具有足够 的强度承受下列负荷, 负荷卸去后无残余变形:

.1 对于金属艇体的救生艇, 救生艇载足全部乘员及属具后的总质 量的 1.25 倍;或

.2 对于其他救生艇, 救生艇载足全部乘员及属具的总质量的 2 倍。 4.4.1.7 除自由降落救生艇, 每只用艇索降落的救生艇应具有足够的强 度, 使其在载足全部乘员和属具以及与处在一定位置的滑橇或护舷 材(如适 用)时, 能经受碰撞速度至少 3.5m/s 碰撞船舷的侧向撞击力, 并能经受至少从 3m 高度处投落下水。

4.4.1.8 从艇底表面到超过 50%艇底面积的封闭盖或顶篷内面的垂直距 离应:

.1 乘员定额为 9 人或 9 人以下的救生艇, 不少于 1.3m; .2 乘员定额为 24 人或者 24 人以上的救生艇, 不少于 1.7m; .3 乘员定额为 9~24 人的救生艇, 不少于以线性内插法确定的介

于 1.3m 与 1.7m 之间的距离。

4.4.2 救生艇的乘员定额 4.4.2.1 容纳人数超过 150 人的救生艇, 概不予以认可。

4.4.2.2 用艇索降落的救生艇的乘员定额应等于下列各数中的较小者:

.1 以正常姿势坐着时不致妨碍推进装置或任何救生艇属具操作的

人数,每个人的平均体重为 75 ㎏, 全部穿着救生衣;或

.2 按照图 1 要求的座位设置所能提供的座位数目。倘若搁脚板已

固定 , 有足够腿部活动空间而且座位上下垂直分隔不少 于 350mm, 则各座位形状可以交搭如图 1 所示。

4.4.2.3 应在救生艇内明确地标出每个座位位置。 4.4.3 进入救生艇的通道

4.4.3.1 每艘客船救生艇的布置, 应使其全部乘员能迅速登艇, 而且能 迅速离艇。

4.4.3.2 每艘货船救生艇的布置, 应使其全部乘员在从发出登艇指示时 间起不超过 3min 登艇完毕。尚应可能迅速离艇。

4.4.3.3 救生艇应备有在救生艇任何一舷均可使用的登乘梯, 以便水中 人员能够登艇。该梯子的最下一级踏板应在救生艇轻载水线以下不小于 0.4m 处。

4.4.3.4 救生艇的布置, 应能把失出自主能力的人员从海上或从所躺的 担架上抬进救生艇。

4.4.3.5 人员可能行走的所有表面应有防滑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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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4.4 救生艇浮力

所有救生艇应具有自然浮力, 或应设有不受海水、原油或石油产品不利 影响的自然浮力材料, 当艇内浸水和破漏通海时, 仍足以将满载一切属具的 救生艇浮起。每个救生艇额定乘员应配备相等于 280N 浮力的附加自然浮力 材料。浮力材料不应设置在救生艇艇体外面, 除非是上述要求的浮力材料外。

4.4.5 救生艇干舷和稳性。

4.4.5.1 当 50%定额的乘员从正常位置移至艇中心线一侧时, 所有救生 艇应是稳定的, 并且具有一个正的 GM 值。

4.4.5.2 在 4.4.5.1 的装载状态下:

.1 在舷墙附近有舷侧开口的每艘救生艇的干舷应至少为救生艇长

度的 1.5%, 或 100mm, 取其大者。干舷是从水线量至救生艇可 能浸水的最低开口处;

.2 在舷墙附近没有舷侧开口的每艘救生艇的横倾角不应超过 20°,

且干舷应至少为救生艇长度的 1.5%, 或 100mm, 取其大者。干 舷是从水线量至救生艇可能浸水的最低开口处。

4.4.6 救生艇推进装置

4.4.6.1 每艘救生艇应由压燃式发动机驱动。其燃烧的闪点为 43℃或 43℃以下(闭杯试验)的发动机, 概不得供任何救生艇使用。

4.4.6.2 发动机应设有手启动系统, 或设有使用两个独立的可再次补充 的动力启动系统。尚应配备任何必要的启动辅助设施。发动机启动系统和辅 助启动设施应在环境温度-15℃中, 启动操作程序开始后 2min 内启动发动机, 除非主管机关考虑到配备救生艇的船舶所经常从事的特殊航线, 认为另一种 环境温度较为适宜者外。发动机的罩壳、横座板或其他障碍物均不得妨碍启 动装置。

4.4.6.3 发动机应能在救生艇离水冷启动后运转不少于 5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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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4.6.4 当救生艇浸水到曲轴中心线处时, 发动机应仍能运转。

4.4.6.5 螺旋桨轴系的布置应可使螺旋桨从发动机脱开。应设有救生艇 推进的正车和倒车装置。

4.4.6.6 废气管的布置应防止水进入处在正常运转状态的发动机。

4.4.6.7 所有救生艇的设计应充分考虑在水中人员的安全和漂浮物损坏 推进系统的可能性。

4.4.6.8 当载足全部乘员和属具, 并且发动机驱动的所有辅助装置均运 转时, 救生艇在平静水中前进速度应至少为 6kn, 当拖带 1 只载足全部乘员与 属具的 25 人救生艇或其相等负载时, 救生艇在平静水中前进的速度应至少为 2kn。应配备适用于船舶营运航区预期温度范围内的燃料, 而且应足够供满载 的救生艇以 6kn 的速度运转不少于 24h。

4.4.6.9 救生艇发动机、传动装置和发动机的附件, 应采取阻燃罩壳或提 供其他类似保护的适当装置加以围蔽。这些装置尚应保护人员不至意外地接 触到发热和转运的部件, 并保护发动机免于暴露在风雨和海浪中。应装设减 低发动机噪声的适宜装置以致于能够听到叫喊声。启动电池应设有电池底部 和各侧面围绕形成水密围蔽的箱子。电池箱应有紧密的并装有必要通气孔的 顶盖。

4.4.6.10 救生艇发动机和附件的设计, 应限制电磁波的辐射, 使发动机 运转时不致干扰在救生艇内使用的无线电救生设备的操作。

4.4.6.11 所有启动发动机、无线电和探照灯用的电池都应配备有再充电 的设备。无线电用的电池不得用作启动发动机的动力。应装有从船舶电源供 电的救生艇电池再充电设施, 电源电压不超过 50V,并可在救生艇登乘位置 脱开,或采用太阳能电池充电器。

4.4.6.12 应备有启动和操作发动机的防水须知, 并张贴在发动机起动控 制器附件明显处。

4.4.7 救生艇舾装件

4.4.7.1 所有救生艇(除自由降落救生艇外)应在靠近艇体内最低点处至 少装设 1 只排水阀, 该排水阀在救生艇不在水面时自动开启, 使水从艇体内 排出, 并且当救生艇在水中时能自动关闭, 以防止海水浸入。每个排水阀应配 有 1 只关闭排水阀的盖子或塞子, 以短绳、链条或其他适宜方法系于救生艇 上。排水阀应位于救生艇内容易到达之处,并且其位置应明显标示。

4.4.7.2 所有救生艇应装有舵和舵柄。当设操舵轮或其他遥控操舵机械 装置时, 舵柄应在万一操舵机械发生故障时仍能控制舵。舵应固定地附连在 救生艇上。舵柄应固定地安装或连接在舵杆上;但如救生艇设有遥控操舵机 械装置,舵柄可以是可拆的, 可靠地存放在舵杆附近。舵和舵柄的布置, 应不 致因脱开机械装置的操作或螺旋桨的运转而遭到损坏。

4.4.7.3 除在舵和螺旋桨附近部位外,应在水线以上、水中人员可到达范 围内, 沿救生艇外部装设链环状可浮救生索。

① 参见 IEC92-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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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4.7.4 翻覆时不能自行扶正的救生艇,应在艇体底部装设供人员攀登救 生艇的适宜扶手。扶手应固连在救生艇上, 当受到足以把扶手从救生艇上打 掉的冲击力时, 打掉扶手而不损坏救生艇。

4.4.7.5 所有救生艇应设置水密柜或舱室,足供贮存 4.4.8 所要求的细小属 具、水和口粮。救生艇应备有收集雨水的设施, 另外如果主管机关要求, 应有 设施能用人工驱动除盐器把海水生产成饮用水。该除盐器不能依靠太阳热能, 也不能是海水以外的化学品。应备有贮存所收集到水的设施。

4.4.7.6 每艘必须用单根或多根艇索降落的救生艇(除自由降落救生艇外) 应设置符合下列要求的脱开机械装置, 除以下的.5 要满足外:

.1 该装置的布置应能同时脱开所在吊艇钩; .2 该装置应具有下列两种脱开能力:

.2.1 政党脱开能力, 当救生艇浮在水面或吊艇钩无负荷时会把救

生艇脱开;

.2.2 受载脱开能力, 吊艇钩受负荷时会把救生艇脱开。此脱开的布

置应使救生艇在有任何负荷的情况下, 从漂浮在水面上救生 艇无负荷情况到等于救生艇载足全部乘员及属具总质量的 1.1 倍的负荷情况下都能脱开。此种脱开能力应有适当的保护, 使在意外和过早使用时不致脱开。适当的保护应包括不属于 一般卸载脱开要求的特殊机械保护, 另外, 还有一个危险信 号。为了防止救生艇在回收过程中的意外脱开, 机械保护(联 锁装置)只在脱开装置适当地、安全地复位时才啮合。为防止 过早的负载脱开, 脱开装置的负载操作应要求操作者有一个 有意的和持续的动作。脱开装置的设计应使有救生艇中的船 员在脱开装置适当地、完全地复位和准备起吊时能清楚地观 察。应提供清楚的操作须知, 并且适当的文字警告通知; .3 脱开控制手柄应有明显标志, 其颜色与手柄周围颜色有明显的

差异;

.4 救生艇脱开装置固定结构连接件的设计应取安全系数等于 6,

按所选用材料的极限强度计算, 假设救生艇的质量是均匀分布 在两艇索之间;

.5 如果一单根吊艇索和吊钩系统和一适当的系艇索一起用来降落

救生艇或救助艇, 4.4.7.6.2 的要求则不必适用;在这种装置中, 只有当救生艇或救助艇完全在水面上时, 脱开救生艇或救助艇 的单一能力就足够。

4.4.7.7 每艘救生艇应在艇首附近, 设一装置以固定首缆。当被船在静水 中以 5kn 速度拖航前进时, 该装置应使救生艇不会出现不安全性和不稳定性。 除了自由降落救生艇以外, 首缆固定装置应包括一脱开装置, 以使船在静水 中以 5kn 速度向前航行时, 首缆能从救生艇内部脱开。

4.4.7.8 装有一固定双向甚高频无线电话设备和单独安装天线的救生艇 应配备使天线有效地安装和制牢在操作位置上的装置。

4.4.7.9 沿船舷降落的救生艇应设置便于救生艇降落和防止损坏所必不 可少的滑橇和护舷材。

4.4.7.10 应装设一盏人工控制灯。该灯应为白色, 在上半球体的所有方 向上的光强不少于 4.3cd, 连续运作不少于 12h。如是闪光灯,在此 12h 的运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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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4.3救生筏内应有有助于水中的人员将自己从登筏梯拉进救生筏设施。4.3.5刚性救生筏的稳性4.3.5.1除救生筏以任何一面漂浮时都能安全使用者外,救生筏的强度与稳性应为能自行扶正,或在风浪中及平静水面上,均能由1人扶正。4.3.5.2救生筏载足全部乘员和属具的稳性,应为能在平静水面被拖带,航速达到3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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