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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级会计职称考试《经济法》第三章强化知识点汇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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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XX年中级会计职称考试《经济法》第三章强化知识点汇总

会计职称考试《中级经济法》第三章 其他主体法律制度

知识点一:个人独资企业法律制度 一、个人独资企业法律制度概述 (一)个人独资企业的概念

个人独资企业,是指依照《个人独资企业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由一个自然人投资,财产为投资人个人所有,投资人以其个人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的经营实体。 (二)个人独资企业的特征

1.个人独资企业是由一个自然人投资的企业; 2.个人独资企业的投资人对企业的债务承担无限责任; 3.个人独资企业的内部机构设置简单,经营管理方式灵活;

4.个人独资企业是非法人企业,也无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但却是独立的民事主体,可以以自己的名义从事民事活动。

【判断题】个人独资企业不具有法人资格,无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因而个人独资企业不是独立的民事主体。( ) 『正确答案』× 二、个人独资企业的设立 (一)个人独资企业的设立条件 1.投资人:一个中国人

2.出资: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申报的出资可以个人财产出资,也可以家庭共有财产作为个人出资,其注册资本无最低限额的限制。但是,以家庭共有财产作为个人出资的,投资人应当在设立登记申请书上予以注明。

【判断题】某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在申请企业设立登记时明确以其家庭共有财产作为个人出资,为维持其他家庭成员的基本生活条件,该投资人应以其个人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 )

『正确答案』×

(二)个人独资企业的设立程序 三、个人独资企业的投资人及事务管理 (一)个人独资企业的投资人

个人独资企业在申请企业设立登记时明确以其家庭共有财产作为个人出资的,应当依法以家庭共有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 (二)个人独资企业的事务管理

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可以自行管理企业事务,也可以委托或者聘用其他具有民事行为能力的人负责企业的事务管理。

投资人对受托人或者被聘用的人员职权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举例】:投资人甲设立个人独资企业,委托乙管理企业事务,并对乙的限制是合同的价款不得超过10000元,乙擅自和丙签订了15000元的合同,并告知了丙自己的限制,则丙不是善意第三人,如果没有经过甲的追认,那么这个合同是无效的;如果丙并不知情,则是善意的,该合同是有效的。 四、个人独资企业的解散和清算 (一)个人独资企业的解散

个人独资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时,应当解散: 1.投资人决定解散;

2.投资人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无继承人或者继承人决定放弃继承; 3.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

4.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二)个人独资企业的清算

1.清算人。个人独资企业解散,由投资人自行清算或者由债权人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清算人进行清算。 2.清偿顺序。个人独资企业解散的,财产应当按照下列顺序清偿: (1)所欠职工工资和社会保险费用;

(2)所欠税款;

(3)其他债务。个人独资企业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的,投资人应当以其个人的其他财产予以清偿。 3.持续偿债。个人独资企业解散后,原投资人对个人独资企业存续期间的债务仍应承担偿还责任,但债权人在5年内未向债务人提出偿债请求的,该责任消灭。 五、违反《个人独资企业法》的法律责任 知识点二:合伙企业法律制度 一、合伙企业法律制度概述

合伙企业,是指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依照《合伙企业法》的规定,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普通合伙企业和有限合伙企业。 二、普通合伙企业 (一)普通合伙企业的概念

普通合伙企业,是指由普通合伙人组成,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的一种合伙企业。 (二)合伙企业的设立 1.合伙企业的设立条件 (1)有2个以上合伙人;

①合伙人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②合伙人为自然人的,应当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③国有独资公司、国有企业、上市公司以及公益性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不得成为普通合伙人 (2)有书面合伙协议;

(3)有合伙人认缴或者实际缴付的出资(其出资形式可以是货币、实物、土地使用权、知识产权、劳务或者其他财产权利。经全体合伙人协商一致,合伙人也可以用劳务出资); (4)有合伙企业的名称和生产经营场所; (5)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2.合伙企业的设立登记

企业登记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作出是否登记的决定。 (三)合伙企业财产 1.合伙企业财产的构成

合伙企业存续期间,合伙人的出资、所有以合伙企业名义取得的收益和依法取得的其他财产,均为合伙企业的财产,包括合伙人的出资、以合伙企业名义取得的收益以及依法取得的其他财产。 2.合伙企业的财产的性质

合伙企业的合伙财产具有共有财产性质,即由合伙人共同共有。对合伙财产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应当依据全体合伙人的共同意志进行。根据《合伙企业法》的规定,合伙人在合伙企业清算前,不得请求分割合伙企业的财产;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合伙人在合伙企业清算前私自转移或者处分合伙企业财产的,合伙企业不得以此对抗善意的第三人。其损失只能向合伙人进行追索,而不能向善意第三人追索。

3.合伙人财产份额的转让

(1)内部转让。合伙人之间转让在合伙企业中的全部或者部分财产份额时,无须经过其他合伙人的同意,只需通知其他合伙人。

(2)外部转让。除合伙协议另有约定外,合伙人向合伙人以外的人转让其在合伙企业中的全部或者部分财产份额时,须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

(3)出质。合伙人以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出质的,须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未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其行为无效,由此给善意第三人造成损失,由行为人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四)合伙企业事务执行 1.合伙事务执行的形式

合伙人执行合伙企业事务,有共同执行和委托执行两种形式。即:可以由全体合伙人共同执行,也可以委托一名或者数名合伙人执行合伙企业事务。执行合伙企业事务的合伙人,对外代表合伙企业。 除合伙协议另有约定外,合伙企业的下列事项应当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 (1)改变合伙企业的名称;

(2)改变合伙企业的经营范围、主要经营场所的地点;

(3)处分合伙企业的不动产;

(4)转让或者处分合伙企业的知识产权和其他财产权利; (5)以合伙企业名义为他人提供担保;

(6)聘任合伙人以外的人担任合伙企业的经营管理人员; (7)以劳务形式出资;(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

(8)合伙人向合伙人以外的人转让其在合伙企业中的全部或者部分财产份额; (9)合伙人以财产份额出质;(须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 (10)合伙人性质转变; (11)修改或者补充合伙协议。

2.合伙人在执行合伙企业事务中的权利和义务 权利:

(1)合伙人对执行合伙事务享有同等的权利;

(2)执行合伙事务的合伙人对外代表合伙企业。作为合伙人的法人、其他组织执行合伙企业事务的,由其委托的代表执行;

(3)不执行合伙事务的合伙人有权监督执行事务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的情况; (4)合伙人有权查阅合伙企业会计账簿等财务资料。

(5)合伙人分别执行合伙企业事务的,执行事务合伙人可以对其他合伙人执行的事务提出异议。 义务:

(1)由一个或者数个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的,执行事务合伙人应当定期向其他合伙人报告事务执行情况以及合伙企业的经营和财务状况,其执行合伙事务所有,产生的收益归合伙企业所产生的费用和亏损由合伙企业承担;

(2)合伙人不得自营或者同他人合作经营与本合伙企业相竞争的业务;

(3)除合伙企业另有约定或者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外,合伙人不得同本合伙企业进行交易;

中级会计职称考试《经济法》第三章强化知识点汇总

20XX年中级会计职称考试《经济法》第三章强化知识点汇总会计职称考试《中级经济法》第三章其他主体法律制度知识点一:个人独资企业法律制度一、个人独资企业法律制度概述(一)个人独资企业的概念个人独资企业,是指依照《个人独资企业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由一个自然人投资,财产为投资人个人所有,投资人以其个人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的经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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